保單解約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嗎?

楊太太去年幫先生向A壽險公司買了一張終身壽險的保單,夫妻倆已說好保費由楊太太來繳,而且受益人也是楊太太本人,當時楊先生認為既然太太主動要繳保費,而且為了給她一個更安心的「保障」,因此便欣然同意了。

不過,楊先生後來覺得那張保單並不太適合他,他想要解約(終止契約),另外買一張比較適合自己的B壽險公司保單。在這情況下,由於原來的A保單出錢的人不是楊先生自己,他有權利可以解約嗎?(困難指數:七十%)

本案,楊太太去年幫楊先生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單時,已與楊先生言明,楊太太當要保人並繳付保險費、楊先生當被保險人,受益人為楊太太,向A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簽訂要保書)。因此已符合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契約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故本契約的成立應無疑義。

但後來楊先生覺得A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不太適合他,想要解約,並購買B保險公司的其他保單。依保險契約精神及保險法原先的規定,保險契約終止的權利在保險契約訂立的當事人,也就是要保人本人。

被保險人也有更改契約的權利  

不過,這項有關更改契約權利的規定,在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保險法修法後,已修訂為:「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也就是契約終止權除原來要保人可行使外,被保險人撤銷原書面同意權,亦視為終止契約權。

本次條文修改的用意,乃針對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日後若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的保險利益消失,如夫妻仳離、債權債務關係消失等或被保險人不願再投保時,為免被保險人暴露於道德危險中或非其意願下,而增訂允許被保險人擁有撤銷權,惟仍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及保險人。

夫妻離異難保情義猶在

依人身保險原理,保險利益必須在契約訂立時存在,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仍須有保險利益的存在,則非所關切。這樣的原理主要是為避免投保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存在,而引起道德危險發生,危及被保險人生命、身體的安全。

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不必存在(如夫妻仳離),是為避免若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終止,保戶喪失原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得的保險金,無異使保戶失去其應有權益,實有失公允。像人身保險大都為長期契約,保戶投保的人壽保險包含濃厚的儲蓄性質,所以長久以來,實務上普遍認為即使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不存在,保險契約並不因此而喪失效力。但是,這種作法背後卻隱藏道德危險。所以,更嚴謹的作法就是允許被保險人也可以解約,因為命是他的。

應該書面通知對方

因此,依新修訂的保險法,楊先生有權利終止本契約,其除須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外,另須以書面通知楊太太,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上所載明的解約金金額給付予楊太太而非楊先生。因本案楊先生和楊太太並非夫妻仳離因素,而是因為保單內容的不適合,所以楊先生可以和楊太太討論後,由楊太太或由楊先生單獨提出均可。

保單解約問題

請問,甲公司保險單是母親從孩子小時就買的保單,而現該名小孩子已經成年,近來媽媽(要保人)聽從乙保險公司業務員叫媽媽將小孩承保已久的保單解約之後再重新買她所販售的保單,於是媽媽聽從該名業務員的話,直接到甲保險公司辦理解約,而辦理時甲保險公司人員叫媽媽直接在被保險人簽名欄簽名,而且小孩被保險人並不知情,請問被保險人簽名欄是由要保人簽名,這樣子合法嗎?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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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是要保人的權利。由要保人代替已成年的被保險人簽名固然不合法,但是那個公司設計的表格要被保險人簽名顯然多此一舉,不知為什麼要這樣設計,表格設計錯誤。

其實保險公司和保經公司設計的表格經常都有些不合理之處,這是表格經常在改版的原因之一。

當然是不合法,雖然解約是要保人的權益,也不能請他再被保險人欄簽名吧!不過在90年7月保險法修訂之後,被保險人就可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的請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而且該撤銷視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沒有撤銷契約的權利,也沒有終止契約的權利,只有撤銷同意作為被保險人的同意權

除非被保險人不滿七歲才可以法定代理人簽名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如果非被保人親自簽名 應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退還保費

保單視為要保人之財產權,
要保人隨時有權力可以解除契約,而這個也是『形成權』,不須任何人同意 
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拒絕。 

以前保單都這樣做更何況這是現在ㄟ不比以前都沒有這樣知識隨便弄就好可是現在不一樣了還牽扯到法規除非誰百目的可以還指使要保人退件拜託除了退件難道沒有別的辦法嗎?為何不用剪額繳清ㄋ?還有要保人為何要簽被保人的格式除非是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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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請保戶檢附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及要保人匯款帳戶影本。

    1. 親臨櫃檯:要保人攜帶雙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安聯人壽各地服務中心辦理。

    2. 委託服務人員:保戶可填寫保險契約解約申請書及要保人匯款帳戶影本,委託安聯人壽服務人員辦理。

    3. 郵寄: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郵寄至安聯人壽台北總公司辦理。

可左右滑動

自然人 身分證。外國人提供護照+居留證(證照上須編賦統一證號)。
機關 公函暨負責人身分證。
行號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立案證明文件等)暨負責人雙重身分證明文件。
公司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擇一徵提)暨負責人身分證。

  •  
  • 第二證明文件(擇一徵提)

可左右滑動

個人戶 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等可資證明身分文件。
非個人戶 如董事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繳稅證明、統一發票購買證等可資證明文件。

  • 傳統型商品: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10日內償付解約金。
  • 投資型商品:依投資標的特性贖回作業時間不同,自受理日起約7~10個資產評價日。

如為匯款件的話,則於辦理完成後匯入指定之要保人帳戶;如為支票件,則於辦理完成後,開立以要保人為支票抬頭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給付。

辦理保單解約時,有以下事項需要請保戶配合及留意。

  1. 保單有效期間之內,隨時可以提出申請。
  2. 需在申請書上直接載明終止原因及付款方式。
  3. 投資型保單解約後,即代表投資標的全部終止。
  4. 價格日/匯率日:依各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5. 選擇匯款方式給付者,請檢附要保人存摺影本。
  6. 外幣計價保單,本公司給付前項金額時,將再扣除匯款相關費用,其匯款相關費用如條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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