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小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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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
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指數
間歇暴露者
以兩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指數
並以下表規定
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請問大大們能舉例說明嗎
以兩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實在搞不董怎樣計算
公式如下:
戶外(直曬)綜合溫度指數=0.7濕度+0.2黑球溫度+0.1乾球溫度
戶外或室內(非直曬)綜合溫度指數=0.7濕度+0.3黑球溫度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指數=[直曬指數*時間+非直曬指數*時間]/總時間
【解答】
一.所謂高溫作業係指從事該標準第二條之作業,並且其全天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之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超過第五條連續作業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時,亦即:輕工作超過30.6℃;中度工作超過 28.0℃;重工作超過25.9℃。一般而言,代謝熱二○○千卡/小時以下時為輕工作,超過二○○至三五○千卡/小時時為中度工作,超過三五○至五○○千卡/小時時則為重工作。
二.例如:某煉鋼工廠熔煉作業場所,經實測其作業環境溫度結果,乾球溫度34℃、濕球溫度29℃、黑球溫度30℃,該作業勞工從事重工作,間歇暴露,需在工作中移動,平均三小時在熔煉作業場所,三小時在無日曬之另一場所,經實測該場所,濕球溫度27℃、黑球溫度28℃。
(一)計算時量平均綜合溫度指數,要取直曬指數與非直曬指數之時間平均值,係因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五條之規定,係基於休息場所與工作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一樣或相近之假設,本例因工作中需移動,其各工作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即有不同,自應採加權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評估其環境,亦即,您所列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直曬指數*時間+非直曬指數*時間]/總時間。
(二)本例計算
熔煉作業場所(戶外有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 (黑球溫度)+0.1 (乾球溫度)
0.7*29+0.2*30+0.1*34=29.7
無日曬之另一場所
綜合溫度熱指數=0.7 (自然濕球溫度) +0.3 (黑球溫度)
0.7*27+0.2*28=24.5
(29.7*3+24.5*3)/6=27.1
(三)表列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1.本例計算結果,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值27.1℃,超過重工作連續作業25.9℃之標準值,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及該標準所定之高溫作業。
2.按該勞工分配作業屬重工作,參照該標準第五條表列規定,由已知條件WBGT值27.1℃>25.9℃但27.1℃<27.9℃,故作息比例應為每小時75%作業,25%休息。即每小時作業45分鐘,休息15分鐘,且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
發問者補述
案例很棒
很容易了解
我自己也沒有注意到直接曝曬與間接曝曬的問題點
我有發出另一個問題在另一個案件中
請大大百忙抽空一下
到我的提問處解惑一下~~
模板工人被木工加工之圓鋸盤鋸斷手或死亡的相關權責
模板作業主管有什麼責任?
模板安全衛生管理員有什麼責任?
模板事業單位負責人有什麼責任?
營造廠安全衛生管理員有什麼責任?
營造廠工地主任有什麼責任?
營造廠事業負責人有什麼責任?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之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之規定,在高溫作業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故特訂定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高溫作業係指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下表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高溫作業,但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第2條)
- 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 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 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 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 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 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 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一)工作型態判定
本標準之高溫作業可分為三種工作型態,為輕工作、中度工作以及重工作等,依其工作性質據以判定:(第4條)
- 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
- 中度工作,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
- 重工作,指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
*如果是以每小時產生之工作代謝熱來區分,則輕工作為低於200kcal/h,中度工作為介於200~350kcal/h,而重工作則大於350kcal/h。
(二)綜合溫度熱指數之計算(第3條)
- 戶外有日曬情形者: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 (黑球溫度)+0.1×(乾球溫度)
- 戶內或戶外無日曬情形者: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3×(黑球溫度)。
-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次綜合溫度指數×第一次工作時間+
第二次綜合溫度指數×第二次工作時間+……+
第n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n次工作時間
以上各測得之溫度及綜合溫度熱指數均以攝氏溫度表示之。
(三)時量平均工作負荷量之計算
時量平均工作負荷量計算方法如下:
(四)雇主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 應依高溫作業勞工之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分配其作業及休息時間(第5條)
當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1小時以上者,而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2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 | 輕工作 | 30.6 | 31.4 | 32.2 | 33.0 |
中度工作 | 28.0 | 29.4 | 31.1 | 32.6 | |
重工作 | 25.9 | 27.9 | 30.0 | 32.1 | |
每小時作息時間比例 | 連續作業 | 25%休息75%作業 | 50%休息50%作業 | 75%休息25%作業 |
-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50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第6條)
-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第6條之1)
- 實施本標準後降低工作時間之勞工,其原有工資不得減少。(第7條)
- 雇主原訂高溫作業勞工之工作條件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第8條)
- 勞工從事高溫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指導勞工避免高溫作業危害之必要措施。(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