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考試 ─ 考試時間與資格
會計師考試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專職技高考會計師考試:112.05.09 - 112.05.18
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111.05.10 - 111.05.19
- 考試日期
專職技高考會計師考試:112.08.18 - 112.08.20
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111.08.19 - 111.08.21
- 報名簡章
112年專職技高考會計師考試簡章
111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簡章
會計師考試資格
會計師(CPA)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
項目 | 資格條件 |
會計師高考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會計師證照考試
會計師考試資格
依照會計師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報考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免試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註一),至少2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1科,有證明文件者。
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註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
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 |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 |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 稅務會計 |
政府會計 | 會計實務 | 會計師業務研究 |
非營利事業會計 | 財務報表分析 | 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
財政學 | 經濟學 | 民法概要 |
商事法 | 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 |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 | 電腦審計 | 會計資訊系統 |
統計學 | 職業道德規範 | 公司法 |
商業會計法 | 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 | 管理資訊系統 |
銀行會計 | 會計制度 | 會計師法 |
※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會計師考試科目
會計師考試成績計算
採科別及格制。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
108年6月20日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會計師考試自發布日起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 即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3年,各科目個別計算。另原依舊制規定,應試科目成績保留期限尚未屆滿仍得補考之應考人,亦可適用新制之規定。
會計師考試各應試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3年,各科目個別計算。 |
每一科目須視該科目於何年限及格並單獨計算保留年限: |
若於104年(第1年)參加本考試,依現行本考試規則規定,其及格科目之保留期限至107年本考試榜示後已屆滿,無法再予保留成績,全部科目均應重新應試。 |
會計師證照考試科目
會計師 | 1.國文(作文) ※多元型式作文 | 2. 中級會計學 ※選擇+申論題型 |
※考選部103年公告: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等3個科目納為實施複選題範圍,因題型係申論題及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測驗題占50%,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會計師 - 命題大綱
高等會計學 | 一、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
中級會計學 | 一、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 二、財務報表 三、收入之認列 四、流動資產 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他營業用資產與無形資產 六、投資 七、負債 八、權益 九、特殊會計問題 十、財務報導之其他問題與財務報表分析 |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一、成本觀念、制度與分攤 二、規劃與控制 三、管理決策分析 四、績效評估與管理控制制度 |
審計學 | 一、審計之功能及基本觀念: 二、查核規劃: 三、查核程序之執行: 四、完成查核工作及查核報告 五、其他: |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一、公司法 二、證券交易法 三、商業會計法(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辦法) |
稅務法規 | 一、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土地稅法 四、稅捐稽徵法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 |
會計師考試–投考組合
會計師 & 公職會計類科
會計師 | 會計 | 會計 |
約每年8月 | 約每年7月 | 約每年7月 |
中級會計學 | 中級會計學 | 會計學概要 |
如何考取會計師執照?
會計師考幾年?
會計師證照什麼時候考?
報名日期 | 112.05.09(二) - 05.18(四) |
考試日期 | 112.08.18(五) - 08.20(日) |
榜示日期 | 10月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可複查成績及申請閱覽試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