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跟隨車後急駛處以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進階搜尋

    • 首頁
    • 本局簡介
    •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網頁功能

    •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 注音

    :::

    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而未禮讓行駛,有何罰則?

    (一)有關禮讓特種車輛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5)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二)相關罰則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 點閱數:18621
    • 資料更新:111-04-01 18:29
    • 資料檢視:111-10-25 07:40
    •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回上一頁

    :::

    • 本局簡介

      • 局徽
      • 首長介紹
      • 策略地圖
      • 轄區概況
      • 組織架構
      • 業務職掌
      • 服務精神
      • 專業訓練
      • 警勤裝備
      • 未來展望
      • 聯絡資訊
      • 歷史沿革
      • 本局位置
      • 常見問答
      • 歷任局長簡介

    • 為民服務

      • 近半年來婦幼安全警示地點
      • 拾得手機整合資訊平台
      • 交通違規檢舉
      • 網路報案
      • 便民查詢
      • 守望相助隊巡邏箱電子化系統
      • 防空避難專區
      • 檢舉盜採砂石陳情信箱
      • 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區
      • 申辦案件
      • 謝老師愛心園地
      • 警政法令諮詢服務
      • 重大災害通報平臺

    • 白皮書

      • 市政白皮書
      • 為民服務手冊
      • 符合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之案件資訊揭露專區

    • 警政報告

      • 大事記
      • 治安會報
      • 施政計畫
      • 施政報告
      • 研究報告
      • 法定預算書

    • 警政統計

      • 警政統計查詢系統
      • 警政統計指標
      • 警務統計年報
      • 性別統計
      • 青少(幼)年犯罪統計
      • 警政統計分析及通報
      •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 臺北市警政統計視覺化查詢網頁

    • 業務資訊

      • 新興繼續性計畫說明書
      • 預算及決算書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公開徵信
      • 北市警政APP
      • 其他業務區

    • 芬芳錄

      • 好人好事
      • 關懷照顧
      • 保護婦孺
      • 慷慨解囊
      • 英勇救人
      • 榮譽榜

    下方連結

    • OWAmail
    • 本局位置
    • 隱私權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網站安全政策
    • 本站使用正體字
    • 聯絡我們

    更新日期

    111-11-02

    瀏覽人次

    ..

    ‧地址:100001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電話:(02)2331-3561 (本局總機電話僅能撥入、不能撥出,請小心詐騙集團冒用此號碼行騙)
    ‧市民專線 : 02-23319433
    ‧本局各外勤單位24小時為您服務
    ‧內勤單位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因應「COVID-19」疫情,即日起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一律從中華路入口進出
     **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服務時段為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至17 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每週三夜間延長服務至20時**
    ‧版權所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最佳瀏覽畫面設定 1024x768 建議使用chrome瀏覽器

    Toplist

    最新的帖子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