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屋 條款

你用的租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規範租屋新制呢?像是不可以日計算租期(最短租期是一個月)、夏季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規定的6.41元、租賃期間不得任意條漲租金等,為了保障租客的權益,簽約時一定要注意!

而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以下條款除了不能約定之外,就算寫了也是無效的!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廣告是租客判斷要不要簽約的關鍵,出租方不可以拿漂亮的A房間照片當廣告,實際卻是出租B房,也不能註記「廣告僅供參考」。尤其要求「付錢就能優先看房」有很高機率是詐騙!

2.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每年報稅季,租客可以有12萬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因為租客申報國稅局就能查到房東的租賃收入,房東為避免被課稅就會禁止租客申報,但其實是違法的!建議在找房子時先向房東詢問,或是直接找社會住宅、標榜可報稅的房源,從根本避免因報稅而引發的糾紛。

3.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租客為了學區、申請補貼而有設籍在租屋處的需求,房東覺得麻煩或怕被查稅,也會禁止租客遷入戶籍,但同樣是違法的!只要有居住事實就能辦理。

4.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除了不能約定租客禁止報稅,房東也不能要求由租客負擔房屋稅、地價稅、租賃收入所得稅等稅賦,因為這本來就是要向租賃住宅所有人徵收的房東報稅已經是趨勢,不如就給租客申報,也省得提心吊膽遭到檢舉!

5.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只要出租的房子有重大瑕疵,嚴重如海砂屋、凶宅,輕微如漏水問題,房東若不向租客告知或故意寫免責聲明,同樣也是違法的!若房子的結構有危害租客健康安全的問題,租客也能提前解約而不必賠償!

6.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避免房東在租約動手腳,也是保障租客的權益。如果簽約後有更動,雙方記得都要在修改處蓋上騎縫章,證明雙方同意修改。

7.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調解租屋糾紛時,僅有通話記錄容易有證據不足的狀況(只有來電紀錄無法判別對話內容),建議留下對話證據如簡訊、email、LINE等通訊軟體資料,避免雙方各說各話的情況出現。房客若遇到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不符的部分,可與房東溝通修改或拒絕簽約,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第一次租屋最怕受騙,為保障自己,你一定要妥當地簽訂租約,確保租約範本列有適用的條款細則,以免日後糾纏不清。如果你不經代理,要自己準備租約(Tenancy Agreement),千居為你準備一份完整的租約範本文末更有租約範本供下載!

註:如果是經代理租屋,一般代理公司已有制定一份租約範本,而和你睇樓的該位代理,普遍亦會主動就單位的個別情況,為租約作出修訂或添加備註。

租約應列明的 13 項條款

1 . 租約訂立日期

即與業主簽訂租約的日期,不一定等於實際租期的開如。

2. 租期

即租戶能租住單位的時間,一般租約為「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合共 2 年。租期開始的日期一般稱之為「起租日」。

3. 免租期

免租期一般訂為簽約日期之後、租期開始之前。

4. 按金、上期

經代理租屋,一般要向業主支付「兩按一上」,即是相等於 2 個月租的按金,和 1 個月的上期(即預先交租)。

如有付按金上期,金額和支付日期都應列明在租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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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交租

包括租戶應在每月的第幾天交租、遲交租的後果,以及付款方式,如用銀行戶口轉賬,應寫明戶口號碼,以防日後有爭議。

6. 單位資料及承租日狀況

單位用途(如住宅/商業)、地址、業主姓名、鎖匙數目、設備,以及傢俬(如有),均應逐一列於租約內。如單位本身有任何缺陷,亦應在租約內備註,避免退租時雙方互相指責。

7. 租戶負責費用

列明由租戶支付的費用,一般為水費、電費、煤氣費、上網費等起居雜費。

8. 業主負責費用

列明由業主支付的費用,一般為單位結構性問題(如喉管破裂)引導的維修費、管理費、地租、差餉等。

至於家電維修方面,費用可一人一半。如睇樓時租戶未有時間檢查電器運作,業主可提供為期 1-2 星期的「保證期」,如電器在期內出現問題,就由業主負責維修。

9. 退租權

上述的「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即是退租權的一個規限,一般租約第一年為死約,翌年為生約。

「一生一死」的話,業主和租戶雙方都不可於第一年內退租,而第二年要退租,就要於一個月前作書面通知。換句話說,租期踏入第 11 個月,業主或租戶方能通知對方下一個月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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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退租日單位狀況

退租日又稱「交吉日」,意思是一般業主會要求租戶於退租當日要還原單位,如果單位本身是「吉」的,租戶就要「交吉」。

如果單位本身有傢俬,而業主希望租戶退租時幫手清走傢俱,因此非「還原單位」,應備註於約內。

11. 如何退還按金

寫明退租後,業主檢查過單位沒有問題,應於幾多日內退還按金。

12. 釐印費

租約要打釐印,以確保其具有法律效力。釐印費通常是一人一半。

13. 業主及租客之個人資料

如雙方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

其他

如改動/改建前須徵得業主同意、租戶要遵守公契、業主不得干擾租戶等等,另外亦應根據單位的個別情況而作出備註,譬如屋苑公契容許、但業主不許租戶養寵物;或業主容許單位分租等,就應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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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範本

一般文具舖或有售租約範本,約為 $4 – $5,但這些租約通常資料不夠詳細,甚時已經不合時宜。

千居現為你提供超詳盡租約範本,讓你租屋不求人。你可以自行修改及使用租約範本,立即下載列印!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2號公告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二、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車位

  個。(如無則免填)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詳如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4、其他:   。

三、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__每期   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五、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例如:夏月每度__元整;非夏月每度__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八、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九、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十、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 他   。

十一、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十二、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十三、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四、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十七、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十九、遺留物之處理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二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二十一、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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