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回收計畫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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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物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責任廠商執行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訂定物品回收銷毀程序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回收物品之品名、包裝、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二、回收物品所標示之日期、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回收物品完整之產銷紀錄,其內容包括物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四、回收物品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物品之總量。

七、回收物品在銷售通路中之產品總量。

八、回收物品之配銷資料紀錄。

九、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層面、停止銷售該物品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十、後續之消毒、改製或改正等安全措施。

十一、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十二、回收物品為應銷毀者,應於回收計畫中明訂銷毀程序;銷毀程序有污染環境之虞,應依環保相關法規進行銷毀。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本辦法所定之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責任廠商實施回收能力及監督執行回收措施,其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查違規物品,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

二、審核責任廠商所提出回收計畫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並核定其回收計畫。

三、監督回收計畫內容不完善之責任廠商限期改善。

四、依據案件之急迫程度,指示廠商通報回收狀況之頻率,並追蹤責任廠商之回收進度。

五、定期進行查核,確認廠商回收計畫執行之達成度。

六、監督責任廠商完成回收計畫。

七、查核責任廠商之回收報告。

八、對責任廠商進行後續輔導。

九、回收物品為應銷毀者,監督責任廠商限期完成銷毀行動。

十、相關回收案例資料之建檔及必要之新聞發布。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應回收之物品跨越不同縣市或對衛生安全有重大影響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一定之處理,必要時得統一指揮。

物品因違反食品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責任廠商應自行實施物品回收,不為自行回收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回收。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物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下列三個等級,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但主管機關得變更級別:

一、第一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

二、第二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

三、第三級:指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致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合規定者。

責任廠商執行物品回收作業之前,應檢具其回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物品回收深度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層面。

各級回收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之情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該物品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

責任廠商應於物品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物品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物品數量。

五、回收物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查核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責任廠商於完成物品回收後,應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責任廠商之銷毀行動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責任廠商應詳載並保存有關物品回收與銷毀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案件,公平裁定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行政效率 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據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 之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統一裁定基準如下: (一)第一級:預期食品可能對民眾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健康,如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業者應於收到本 局通知之日起立即回收、銷毀。 (二)第二級:預期食品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如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條規定者,視該食品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之情形,予以業者 一週至一個月之改善期限。 (三)第三級:預期食品不致危害民眾健康,但其標示不符規定,如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業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回收。但有具體理由回 收困難者,應以書面說明回收計畫,本局得延長其回收期限。 三、個別案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定基準酌予縮短或延長 回收及改善期限。但應敘明縮短或延長之理由。

持續編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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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0 日(六)

13:00~14:40 產品回收與銷毀及國內外案例分享
14:50~16:30 四流的特性與實作
地點:新竹市中華路一段380號之一(前溪里復興里集會所)
主辦:HACCP協會
偉珍食品

下載本次講義:本次紙本講義,包括兩單元簡報,四張印成一頁,其補充講義


20190810 a-workshop from I-Yuan Chiang


20190810 b-workshop from I-Yuan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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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違規食品回收報告單 (HACCP 協會)
食品銷毀計畫書--範例 (新北市衛生局)

商品改善、回收或銷毀計畫 (經濟部標檢局,非食品專用之範例)

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2015-12 食藥署)

今日有獎分享、有獎徵答的小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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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這些影片,大家認為廠區四流是否適當?

Modern Ultra Chicken Meat Processing Factory, Amazing Food Processing Machines (15:30)

Inside The Ready Meal Factory ★ Awesome Food Processing Machines 2017 (11:34)

HACCP - Making Food Products Safe, Part 1  (15:07)

HACCP -Making Food Products Safe, Part 2 (13:57)

 Food Safety Training Video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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