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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更新日期:2022-12-13 參觀人次:000234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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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道路平整方案資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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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公司施工規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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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
更新日期: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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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聯絡地址:10043 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電話:02-23713161 傳真:02-23317850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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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 |
第二十五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 十公分,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時,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通過。 |
第二十六條 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 二、用戶管線與排水污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 至最少數。 |
第二十七條 用戶管線埋設深度,除口徑七十五公厘以上之管線不得少於一二0公分 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 一、人行道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二、六公尺以下巷道不得少於七0公分。 三、超過六公尺道路不得少於一二0公分。 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措施。 |
第二十八條 用戶管線暴露部分,無論為橫向或豎向,應在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 鐵件加以吊掛固定,並容許其伸縮。 |
第二十九條 用水設備之安裝,不得損及建築物之安全。 裝設於六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內之水管,應設置垂直專用管道。 |
第三十條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應裝置易於修繕與清理之處,其所連接之管線應儘 量附靠鄰近之牆壁。 |
第三十一條 用水設備不得與電線、電纜、煤氣管、油管相接觸,並不得置於可能使 其被污染之物質或液體中。 |
第三十二條 量水器應裝置於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 應設水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
第三十三條 配水管上接合管間隔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
第三十四條 配水管裝設接合管時,接合管之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徑二分之一。 |
第三十五條 由配水管裝設接合管時,如為鑄鐵管類,須有三圈以上之螺紋與管理壁 相接觸;如以聚氯乙烯管裝設接合管時,應使用鐵束帶。 |
第三十六條 採用丁字管裝接進水管時,其進水管之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