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跑 了 都 無法 聯絡 怎麼 辦

蔡宜臻律師 編輯

前陣子有一名客戶打電話來,抱怨房客沒付清房租、水電費,就失蹤落跑,留下滿屋子的家具、雜物,傳簡訊打電話都不回,已經快2個月了,又怕擅自進入屋內惹上官司,真的頭好大…..

建議的做法如下:

?先進行催討,留下催繳紀錄,欠租總額達2個月,才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也就是說,房東應先以簡訊或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房客限期繳租。假設當初房客繳交的押金尚未扣光,可先用押金抵扣房客積欠的租金。若押金已經扣光情況下,依照民法規定,必須總積欠租金超過2個月的租金金額,房東才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房客若仍置之不理或不知去向,則房東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

?積欠租金未達2個月金額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房客給付租金。

?積欠租金已達2個月金額時,房東除了可以請求房客給付租金外,還可以請求房客謙讓房屋。萬一開庭通知,因房客行蹤成謎,送達不到房客或無法送達,法院也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房東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客財產求償,並收回自己的房子。

?房東若有進屋察看需求,建議不要擅自進入租屋處將東西清空或換鎖、斷水電,以免誤觸刑責

?房東倘若一直聯繫不上房客,因為擔心房客是否遭遇不測,或屋內是否遭到破壞,而需入屋察看的話,建議房東最好找社區管委會的主委、鄰里長或管區員警等,陪同進入屋內,並錄影、拍照存證,除了可以維護房東權益外,也可以避免有《刑法》「竊盜」、「毀損」或「侵入住居」等爭議。

?《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房客所遺留下來的物品,最好先不要丟棄,可以收拾打包後先儲放在其他地方,以免萬一房客突然又回來想要回私人物品而產生糾紛。如果房客留下的私人物品,還具有財產價值,之後房東可依照《民法》規定,對房客屋內物品行使「留置權」,並依法定程序查封或拍賣後所得價金,清償欠租或房東因此所受的損害。

?文後呢喃

想要預防和解決房屋租賃糾紛,建議房東可以將租約交由律師審閱,事前的法律動作做得越完備,後面衍生的爭議也會越少。而當遇到奧客,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主張相關權利,過程雖麻煩,但較不會惹出爭議,以免追債不成,反而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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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經常房東會碰上的狀況是:惡房客突然失聯不見,但是卻將一堆東西留在租屋處內。

這時候,租客跑了的狀況下,房東能將屋內的遺留物全部清空嗎?如果直接清理掉的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關於這個問題,讓厝邊好律師來解說:

※房客有回復原狀義務

依照民法租賃法律關係以及最近公布的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的規定

房客(也就是承租人),在租約到期時或提前解約時,對於承租的房屋有回復原狀的義務,須將房屋清空騰空返還給房東。

法條依據:

●民法第451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租賃專法第12條第1項前段: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

然而厝邊好律師要提醒的是,關於房客的回復原狀的義務,

許多房東會誤解「回復原狀」的意義,要求房客必須要粉刷牆壁、或承擔清潔費、修繕費,進而從中苛扣押金。

另見:【民事法】退租時,押金不能亂扣油漆費、清潔費~

所謂「回復原狀」,不當然是回復至「全新的狀態」,法院在審理回復原狀時,事實上也會思考法律關係的社會意義。

如果綜合客觀條件,房客已將房屋回復至可供房東出租、使用的狀態時,房東即不能主張房客沒有善盡回復原狀的責任,而苛扣押金。

因此,所謂「回復原狀」,概念上應是理解為「回復至應可使用」之狀態,而非當然的「回復至全新的狀態」。

※房客失聯,房東可以合法直接清空房屋?

誠如前述,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房東會碰上「欠租惡房客突然跑掉、失聯不知去向,卻遺留一堆個人物品」的情況。

這時候許多房東應該會不知所措,煩惱清也不是,不清也不是。一方面承受房屋不能繼續出租的損害,一方面又擔心直接進去可能又涉及刑事侵入住宅等罪。

其實這時候,如按照租賃專法的設計規定,房東是可以將失聯房客遺留的東西視為廢棄物,清空房屋而將房屋收回。

法條依據:

租賃專法第12條第2項: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惡房客失聯、遺留物品、收回房屋處理的作法:

雖然當前租賃專法有規定,面臨惡房客失聯,卻遺留物品(或垃圾)的情況時,房東可以清理收回房屋。

但在處理時的相關做法,好律師建議如下:

■步驟一:通知終止租約、要求惡房客在相當期限內會同點交。

■步驟二:通知惡房東在相當期限內盡速取回,如不取回時,視同廢棄物清理。

■步驟三:向法院提告因清理支出的費用、惡房客積欠的租金、或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解釋說明:

通常惡房客會失聯,多半會伴隨積欠房租超過兩個月的情況,這時候如果惡房客失聯時,房東可以先催告通知惡房客終止租約,並要求在相當時間內會同點交房屋。如果惡房客仍相應不理,房東可依租賃專法的規定,限期要求惡房客應盡速取回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如果超過催告時間,惡房客仍避不見面或相應不理,這時候依租賃專法的規定,該遺留物即視為廢棄物,房東便可以進行清理收回房屋。

如果房東這時候仍有疑慮,便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法院確認自己有權利可以收回房屋,避免爭議。但向法院提告,現實上不是一定要做的,畢竟租賃專法已明白揭示房東的權利義務,這時候清理收回房屋,房東是屬於「依法行使權利」,法理邏輯上並不會有所謂的違法情況存在。

通常合理的催告時間並不一定,取決於個案判斷許多房東會以為進行催告時都要寄發存證信函,比較正式又有存證效果,但這樣的想法是不完全的。

畢竟,在惡房客失聯的情況下,要寄存證信函去催告,通常惡房客是收不到,畢竟惡房客早已不知去向。

這時候,其實房東如果以「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或以簡訊寄給惡房客時,同樣就有催告效果,因此不一定要寄存證信函,也不用一定非請律師撰寫不可。

這部分的詳細解釋,可見:【生活法律】存證信函怎麼寫?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延伸閱讀:

【法律小學堂】打官司提告須知~民事訴訟程序及流程~

【民事法】提前解約,房租押金要被扣一個月,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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