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 查單字:關
12.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有關其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為之
(B)應載明簽訂日期
(C)存續期間至少須為一個月
(D)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信託實務-
106 年 -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第45期試題-信託實務#66391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 討論
-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 |
Chung Chin 高三上 (2017/11/25) C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2F Z5100613 大二上 (2018/06/14)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無存續期間的限制規★...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
3F 艾莉薇 國三上 (2018/11/20)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 查單字:關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41.受託之內部人非屬信託業者,受託取得股票為信託財產,其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者,至遲應於何時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股權移轉事宜? (A)...
10 x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11.有關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簽訂書面信託契約 (B)信託契約毋須記載受託人之責任 (C)運用信託資金取得信託財產時,...
10 x
前往解題 信託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 查單字:關
5.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有關其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為之
(B)應載明簽訂曰期
(C)存續期間至少須為一個月
(D)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信託實務-
104 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 第39期 信託實務#21073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 討論
-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 |
莊宜潔 小二下 (2016/01/23) 檢舉 |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 查單字:關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7.銀行依約定自動按月定期自委託人存款帳戶中扣取一定金額投資境外基金,此種投資方式通稱為下列何者? (A)定期定額投資 (B)零存整付投資 (C)多角�...
10 x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11.有關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簽訂書面信託契約 (B)信託契約毋須記載受託人之責任 (C)運用信託資金取得信託財產時,...
10 x
前往解題 問題詳情
5.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有關其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為之
(B)應載明簽訂曰期
(C)存續期間至少須為一個月
(D)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6505
統計:A(23),B(18),C(967),D(148),E(0)
用户評論
【用戶】莊宜潔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無存續期間限制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