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水電費報稅

國稅局:公司繳納租屋水電費「這個時間」以後要注意申報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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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之期別為2018年7月以後,不能再以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以往承租房屋之營業人於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稽徵實務准以實際契約約定及支付證明承租人支付者,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費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為使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合於規定,適逢公用事業自2016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考量轉換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期別為2018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期別為2018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2018年7月以後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國稅局:公司繳納租屋水電費「這個時間」以後要注意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0-07

國稅局:公司繳納租屋水電費「這個時間」以後要注意申報

新聞摘要 國稅局:公司繳納租屋水電費「這個時間」以後要注意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之期別為2018年7月以後,不能再以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以往承租房屋之營業人於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稽徵實務准以實際契約約定及支付證明承租人支付者,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費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為使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合於規定,適逢公用事業自2016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考量轉換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期別為2018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期別為2018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2018年7月以後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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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租屋契約方式不只一種,除口頭契約外,新法更明訂房東不能讓房客不能報稅、不能遷入戶籍、所得稅金增加由房客負擔等,這些法條皆是為了能夠讓房客權益受到規範保障。」

口頭訂租約就有效

我當律師,常常遇到有人問我一個問題,「律師,我去看了一間房子,也付了錢說好要租了,可是還沒有簽約,是不是租約無效我可以把錢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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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會這樣問,一定是以為租約一定要簽白紙黑字,也就是一定要在一本租約上簽名才會生效,但這樣的觀念其實是錯的。

想一想,我們每天去外面吃飯,或者買水果,有跟老闆簽一本白紙黑字的合約嗎?當然沒有啊!可是可以講吃飯跟買水果的合約就因此無效嗎?當然不是。即便沒有簽約,可是當我們跟老闆說來個75元的排骨飯,或者25元一斤的柳丁買2斤,老闆也願意賣,吃飯跟買水果的合約都已經生效了。

因為法律並沒有要求吃飯跟買水果一定要簽立書面,這叫做「不要式行為」,至於有些法律規定一定要具備書面形式的,例如像是結婚、離婚,一定要有結婚證書或離婚協議書這一類的,叫做「要式行為」。

租房子,就跟吃飯還有買水果一樣,都是屬於「不要式行為」,所以一旦跟房東講好要租房子,錢也已經付了,這個租約就算有效了。你說多少錢要租,房東也願意按照你講的金額租給你,這個租約就合法成立了,不會因為沒有簽白紙黑字的租約就無效。

但是啊,畢竟是租一個房子,重要的事情包括像租金、租約期間、押金、修繕責任、可不可以轉租等等,如果沒有一個白紙黑字的憑證,會不會日後房東跟房客一人講一種話,也很容易發生糾紛,而且根本無從認定誰在說謊。

因此,即便租約沒有規定一定要簽紙本的租約才合法成立生效,但房東房客之間最好還是要簽租賃契約,避免對租約的內容日後產生爭執。而且,法律有特別規定,一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沒有用書面字據訂立,就視為是不定期限的租賃。

合法成立的租約不會因為沒有簽白紙黑字就無效,而且法律特別規定,一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沒有用書面字據訂立,就視為是不定期限的租賃。(圖/網路溫度計)

變成不定期租賃會怎樣?

原則上如果是不定期租賃,那房客就賺到了。定期租賃有一個到期的時間,例如是年底12月31日,租約到了那一天,房東可以說:「ㄟ,我們租約到期了,我不要再租給你了」,同樣,房客也可以說:「ㄟ,租約到期了,我不要跟你租了」。相反的,租約變成不定期租賃會怎樣呢?不定期就會變成沒有一個「ending的時間」,房東就沒有辦法說到期不要再租了,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這在過去,除非發生土地法一百條規定的情形,房東才可以請房客搬家,例如像是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房客違反規定轉租給別人、房客積欠租金額,用擔保金抵償還欠二個月以上、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不為相當賠償,換言之,只要房客有照時間繳租金,也沒有違約,那房東就無法自行把房客趕走,必須跟房客協商,而且通常要付一筆搬遷費,才能把房客請走。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租人」之收據,准予申報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由於公用事業行業特性有別於一般營業人,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未必相同,故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憑證名義為出租人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法源依據為民國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電子發票時代: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然而自201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改為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的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由於以房東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行之多年,許多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導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登載買受人名稱不符。

故財政部特別訂定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所繳納的水電瓦斯費用,如果抬頭為2016年1月到2018年6月的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營業人也能以房東名義的發票申請扣抵銷項稅額。輔導期過後唯有載有正確買受人名稱之統一發票才得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民國106年1月12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解釋令,正式核釋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其憑證應載明承租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輔導期間即將屆滿,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與實際用戶不同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另為免發生出租人不同意變更帳單用戶名稱,致承租人無法變更發票買受人名義之爭議案件,財政部也已責成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以前,輔導公用事業配合提供讓用戶承租人得申請於電子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

法源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 78年9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第780276657號
  • 106年1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第10500706630號 令

圖片出處:rajkiran Gha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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