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每月生活費花多少才合理?根據主計處統計調查,109年每人每月平均消費為2萬3262元,以台北市3萬713元最高,新竹縣與新竹市排行2、3名,分別是2萬6661元跟2萬6455元,假設每月預算設定在2萬4(含每年通膨率2%),各項支出的平均花費狀況會是如何呢?輕理財小編列出日常需要的消費項目,並調查每項支出的平均花費,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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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 平均8000元/月

目前台北市的房租介於9000到12000之間,其他縣市便宜一點也要6000上下,平均房租花費一個月8000元,建議房租花費不宜超過薪資的五分之一。

水電費&瓦斯費 平均1500元/月

水費、電費、瓦斯費都是兩個月繳一次,台灣電費收費比較高,通常夏天一個月至少1千以上,水費加瓦斯費一個月大約400到600之間,三個加起來平均一個月要1500元。

電話費 平均600元/月

目前手機網路吃到飽方案,價格介於399到1400元,不同電信、申辦的網路也會有所差異,中華電信5G吃到飽1399元起,4G吃到飽399元起,以最多人申請的方案599元為例。(為方便計算,取整數600元。)

伙食費 平均7000元/月

一天的伙食費大概落在200至400元之間,早餐50-100元,午餐80-150元,晚餐80-150元,外食族一個月大概需要花費9000元,若是自己買菜煮,和室友或家人分,省一點可以控制在5000元內,平均伙食費一個月7000元。

交通費 平均1000元/月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花費落在400至1300元之間,騎機車相較便宜,每月花費400至800之間,而自行開車,油錢加停車費每月至少花掉1500元,平均交通花費一個月1000元。

保險 平均2500元/月

社會新鮮人、小資族年保費介於2萬至3萬元,青壯年有家庭者年保費介於3萬至4萬元,平均一個月保費是2500元。如果還沒有買保險,可參考「雙十原則」來規劃保障,保額必須是年收入的10倍,而年保費則控制在年收入的1/10以下。

上述的6個項目為必要花費,意指每月必須要有這些支出才能維生,加總是20600元,若必要支出超過2萬以上,檢視一下自己是哪項支出超過平均了!看有沒有辦法縮減到2萬內。

而非必要支出,像是娛樂、購物、社交等等花費,是可變動的花費,通常能不能存到錢,都是取決於非必要支出多寡,若以每月2萬4預算為前提,非必要支出需控制在3400元內才算合格,但多數人都是在這項目超支,沒有清楚分辨什麼是「需要」還是「想要」,又沒有給自己預算,錢很快就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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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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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https://win.dgbas.gov.tw/fies/doc/4.xls

標準及規定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市政府負擔70%(111年年度標準,未超過23,262元,市府負擔1,216元,民眾自付521元,110年1月1日起費率9.5%)。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市政府負擔55%,111年度標準,超過23,263元未超過34,893元者,市府負擔955元,民眾自付782元,110年1月1日起費率9.5%。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申請表件及流程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1年度標準為28,023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111年度標準為23,262元),自付30%,政府補助70%。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1年度標準為37,36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111年度標準為超過23,263元,未達34,893元),自付45%,政府補助55%。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11-04
  • 更新時間:109-11-04

衛生福利部於今(109)年9月29日公告110年臺灣省及福建省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萬3,288元及1萬2,102元,調增900元及454元。臺灣省及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分別為1萬9,932元及1萬8,153元,調增1,350元及681元。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法無須調整而與109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截至109年6月底止,全國各縣市低收入戶計14萬3,453戶、29萬6,785人;中低收入戶10萬9,140戶、31萬1,669人,合計照顧25萬2,593戶、60萬8,454人,涵蓋率為全國人口2.58%。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審核係以「家戶」為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及其1.5倍以下,尚須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以兼具公平性。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本部每年均於主計總處公布新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再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

附件下載

  • 110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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