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 人 勒 贖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8-1 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1.

要旨:

擄人勒贖罪,須行為人自始有使被害人以財物取贖人身之意思,如使被害 人交付財物,別有原因,為達其取得財物之目的,而剝奪被害人之自由者 ,除應成立其他財產上之犯罪或牽連犯妨害自由罪外,要無成立擄人勒贖 罪之餘地。

2.

要旨:

(一)擄人勒贖罪,固以意圖勒贖而為擄人之行為時即屬成立,但勒取贖 款,係該罪之目的行為,在被擄人未經釋放以前,其犯罪行為仍在 繼續進行之中。上訴人對於某甲被擄時雖未參與實施,而其出面勒 贖,即係在擄人勒贖之繼續進行中參與該罪之目的行為,自應認為 共同正犯。 (二)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係在舊刑法施行前頒行,迨舊刑法施行後,又 頒布懲治綁匪條例,其後懲治綁匪條例廢止,而懲治盜匪暫行條例 仍繼續至新刑法施行時始行失效,舊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擄人勒贖罪,在該兩條例有效期內已停止其效力,上訴人犯罪時期 為民國十八年廢曆正月間,雖在舊刑法施行後,但按照上開說明, 應以犯罪時法之懲治綁匪條例及中間法之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新刑 法暨原省適用之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並裁判時法律即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為比較有利於行為人與否之標準,不得以舊刑 法為行為時法或中間法予以比較適用,原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 較裁判前各法律,適用舊刑法處斷,自屬違誤。

3.

要旨:

擄人勒贖罪,係指其擄人行為出於勒贖之目的者而言,如果架擄目的別有 所在,縱令擄得以後復變計勒贖,乃不得以擄人勒贖論罪。

4.

要旨:

被告結夥圖謀擄人勒贖,行至所約集合地點,即被逮捕,是對於架擄行為 尚未開始實施,其擄人勒贖之行為,仍在預備程度,不能成立擄人勒贖罪 之未遂犯。

5.

要旨: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固有處罰規定,惟 上述法條,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而停止適用。該條例對於此項結合 犯既未特設明文,則於擄人勒贖中另行起意殺被害人者,自應於擄人勒贖 罪外更論以殺人罪,方為合法。據原判決認定事實,被告將人擄出後,於 勒贖中,因被擄人與之相識,恐贖回後指名具告,遂起意將其勒斃,其擄 人勒贖,與殺被害人,既無牽連犯關係,自應將其擄人勒贖與殺人併合論 罪。

擄 人 勒 贖

宜蘭縣某農會江姓幹部的長子,6月下旬被擄,歹徒要求1500萬元贖金未果,把肉票打得遍體鱗傷,拘禁2天後,五花大綁並蒙住眼睛棄置在墓區,警方全力追查,涉案7嫌昨天全部落網。

法律評析

綁架孩童,擄人的瞬間就既遂

七名嫌犯構成擄人勒贖罪傷害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遺棄罪

(一)首先,擄走江童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47的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只要以勒贖為不法意圖的前提下,將人以強制行為帶走即構成本罪;而不以取贖與否為必要,也就是說,以向被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物取贖之意思擄人者,即構成本罪。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擄人勒贖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擄人勒贖中有未遂犯的規定,所謂擄人勒贖未遂不是指未取贖的情形下釋放肉票,從成功擄走肉票那一刻起,已達既遂,必須承受擄人勒贖的刑責。惟既遂的犯罪仍有減刑的規定,七名嫌犯等在未經取贖的情況下釋放人質,則達到§347第四項前段的減刑要件,法官得依職權酌減其刑。

綁架、毆打甚至撕票

(一)另外,勒贖的過程中,嫌犯打傷肉票,觸犯刑法§277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拘禁肉票的行為也已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依照刑法§302之規定,私刑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江姓孩童年紀尚小,且經施虐多日,在受綑綁的情形下被遺棄,早已無自救能力,在受歹徒拘禁、綑綁、凌虐後,遭五花大綁蒙住雙眼後放置不理之情形,歹徒已構成刑法§293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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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擄人勒贖犯罪預防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法律規定】

    1.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擄人勒贖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1. 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1. 盜匪罪(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原因】

    擄人勒贖犯罪者之犯罪原因,最主要為犯罪者急需金錢,或貪圖浮華享受,因而鋌而走險,擄人勒贖,亦有臨時起意,覬覦被害人富有多金,或是被害人突然有鉅額收入等,徒生犯罪意圖。犯罪人之犯罪之原因,茲可歸納如下:

    1. 生活潦倒或貪圖享樂,急需金錢生活,而尋找兒童、學童綁架勒索。
    2. 玩股票賠錢、生意失敗或賭博輸錢。
    3. 積欠他人債務,或向地下錢莊借錢被逼債,無路可走,又無計可施。
    4. 他人欠債不還,因而擄走債務人勒贖還債,犯罪幫派亦有替人討債,使用擄人勒贖方法討回債務。
    5. 得知被害人有鉅額金錢收入,因而圖生貪念,例如被害人或其家人因土地交易賺大錢,或玩大家樂賭博得鉅額彩金。
    6. 員工或其親友知悉雇主富有多金,乃綁架雇主或其家屬勒索贖款。
    7. 親屬之間彼此知悉財物經濟情形,為達勒索錢財之目的,夫妻間或父子間自己製造被綁架勒贖情況。
       

    擄人勒贖案件,與一般犯罪案件不同,犯罪者於綁架被害人之後,必須在一次或多次與被害人親屬聯絡勒索贖款,其程序可則以控制人質,費盡心機用各種方法恫嚇其家人,以達到其勒贖財物為目的,一般常見之方法如下:

    1. 擄人方法:
      • 直接闖入:擄人之歹徒,毀壞門窗及防護設備,闖入被害人家中,登堂入室綁架被害人,並告訴其他家人準備鉅額贖金,以便聽候通知贖票。此類綁匪,通常結夥攜帶武器行事,行動迅速,機動性大,如果被害人抵抗,則可能被殺害。綁架後,將人質監禁或窩藏於秘密處所,然後通知被害人家屬交付贖金,亦有經常變換人質窩藏處所,以防被發現。
    • 藉故拜訪:綁匪在選定綁架對象後,瞭解對象之生活習慣及居住環境,選擇各種適當方式綁架人質。藉機拜訪為方式之一,乘機綁架被害人。亦有以送電報、信件、貨物等為藉口,計誘開門,然後衝入屋內綁架。
    • 守候跟蹤:守候對象住宅附近,待其回家時挾持上車,然後迅速駛離,有時以二、三人跟蹤對象至適當地點,藉故挾持被害人。
    • 偽裝計誘:綁匪對於兒童,多用誘騙方法。例如以糖果或問路引誘兒童至某處,隨即予已綁架,亦有綁匪佯裝小學老師以汽車接送其到學校或回家時,予以綁架,或以哄騙父母有急事要找兒童予以綁架誘騙方式。有些綁匪趁被綁架之兒童在其住家附近遊玩或回家途中,強行綁架者。此外,以成年人為綁架對象者,綁匪乃多方以各種方法,設計或找尋藉口誘騙其洽談生意或約會,予以綁架。
    1. 勒贖方法:綁匪為達到勒贖之目的,乃費盡心機以各種方法,向被害人或其家屬恐嚇勒索贖款。歹徒有時親自秘密會晤被害人家屬,使其家人心生畏懼,或以電話及信函通知被害人家屬,限期交付贖金及交款方式,如不交付或報警者,將殺害人質。亦有在信內附有子彈或被害人被傷害照片,使被害人家屬畏懼,而不得不照歹徒要求交付贖金。一般被害人在受恐嚇敲詐後,惟恐人質遇害及顧及本身安全,多隱忍不報案,寧願犧牲財物,抱著破財消災的心理,遂維持表面平靜而不敢宣揚。

    【發生後之處理】

    擄人勒贖犯罪之特色在於犯罪人擄走被害人之後,必定使用各種手段與被害人家屬聯絡要求贖款,而歹徒絕大多數係以電話為聯絡方式。這種擄人之後向當事人家屬勒贖的犯罪模式特色,使得警察機關偵破案件逮捕犯罪人的機會增加,國內歷年來破案率均維持在百分九十左右。因此,案發後被害人家屬應該立即報案處理,並與警察機關密切配合,處理原則如下:

    1. 被害人部份
      • 在自身安全前提下,延遲歹徒滯留現場的時間,或趁機脫逃。
      • 保持冷靜,記下歹徒人數、特徵、交通工具特徵及車號、車行、顏色。
      • 被擄時避免與歹徒發生口角,激怒對方,儘量虛與委蛇,伺機求救或脫逃。
      • 如果無法脫逃,應儘量配合歹徒之勒贖錢財要求,表示誠意,懇求歹徒不要撕票。
      • 警方破案後,出面指證,將歹徒繩之以法,以杜後患。
    1. 家屬部份
      • 充分與警察機關配合,信賴警察機關之辦案能力,並提供破案之可能線索。
      • 配合警方偵辦,裝置監聽裝配,接受派人保護及警方埋伏之措施。
      • 接獲歹徒勒贖之電話時,應儘量拖延通話時間,並要求彼此通訊暗號,避免他人得知案情乘機恐嚇。
      • 接獲勒贖之信函,應交由警方處理,以利指紋及字跡郵戳等等犯罪跡証蒐集。
      • 堅持要聽被害人聲音或見其存活才願意付款。
      • 配合警方之佈署誘捕綁匪。

    【預防措施】

    國內歷年來擄人勒贖贖金最高案件,為民國七十八年底長榮公司董事長張榮發先生之子張國明被綁架事件,贖金高達台幣五千萬元,曾引起社會大眾強烈的情感反應和安全的威脅。雖然事後追回贖金的絕大多數,但案件事前之預防,總比案發後破案要好,預防此類犯罪案件被害具體作為如下:

    1. 謹慎交友,避免與無業遊蕩者交往。
    2. 財不露白:多數的案件均是犯罪人覬覦被害人之財富,尤其是當家中有突來的巨額收入,尤應保密。
    3. 妥善處理財務糾紛:因債務糾紛亦會引起勒贖之案件,尤其是賴帳不還、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甚有債權人透過幫派擄人討債。
    4. 對於家中的孩童應注意上下學的安全問題。
    5. 學校人員密切注意學童之在校安全,並於上下學時段,協助其安全上下學。
    6. 注意住宅之安全設備,防止歹徒侵入。
    7. 行為磊落,不投機,不取巧,生活型態正常,提高個人被害意識,防範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