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旅遊不便險

【中國信託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以下稱「本行」) 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內,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仍須符合本行與台端間往來之業務類別),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 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基於下列特定業務目的蒐集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存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定之業務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授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信用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外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五、有價證券業務 111票券業務
044投資管理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六、財富管理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財產管理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001 人身保險
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財產保險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 會計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 對象:本行、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本行關係企業、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 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或與保險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戶政機關、 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公司、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24-365)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www.ctbcbank.com)查詢。

五、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首頁 > 旅遊保險 > 快速試算

中國信託旅遊不便險
快速試算(免登入)

旅遊地區
旅遊期間
(保單生效日)

共計

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
參考保費NT. 0

★請選擇「旅遊地區」、「旅遊期間」(國外最少2天、國內最少1天)、「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才可試算金額。

1. 旅平險商品介紹:請參閱。
2. 旅平險投保規範:請參閱。
3. 「國外旅遊」參考保費計算包含「旅遊不便險」,旅遊不便險保障項目:請參閱。
4. 點選「立即投保」後可跳過試算直接進行投保,保費將依實際投保條件進行計算。

永豐信用卡綜合保險內容

一、保障期間:

  1. 保險期間: 2022/1/1~12/31
  2. 保單號碼: 130010ATP0000005號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1)旅行平安險: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2)全程旅行平安險: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3)旅行不便險: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 白金卡以上等級者包含持卡人之父母。

(4)購物險保障:

  •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持卡人。

保險契約
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綜合保險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中國信託旅遊不便險

旅行平安險

(適用於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一、保障門檻

持卡人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於出發前支付被保險人(持卡本人及其家屬)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80%以上旅遊團費,且於發生理賠時信用卡也是有效卡,即可享有旅遊險相關保險內容。

二、旅行平安險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中國信託旅遊不便險

旅行不便險

一、保障門檻
持卡人需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於出發前支付前述被保險人(持卡本人及其家屬)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80%以上旅遊團費,即可享有旅行不便險相關保險內容。

二、各項旅行不便險說明
(1)班機延誤定義:班機延誤超過4小時以上。
(2)行李延誤定義:行李延誤6-24小時之間。
(3)行李遺失定義:行李延誤超過24小時以上。
(4)劫機補償: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其遭遇劫機期間之補償
(5)旅行文件重置費用: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簽證文件因遺失、遭竊或被強奪,並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須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三、旅行不便險最高保障金額(單位:新台幣)

中國信託旅遊不便險

購物保障保險

一、保障卡別:
僅限無限卡、世界卡、商務御璽卡、御璽卡、鈦金商務卡、鈦金卡、晶緻卡、白金卡、公司卡或簽帳金融卡,適用此保障。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保險公司就該動產於刷卡日起三十日內,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失效日前,因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限額: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簽帳單所購買承保動產其價款扣除自負額﹝每次損失金額之50%,但不得低於NT$500﹞後之金額為限,每件物品最高不超過NT$30,000整,每次事故合計最高不超過NT$100,000整。每卡於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NT$200,000整。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支付部分購買承保動產,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承保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刷卡價款佔總價款之比例計算,但扣除自負額後賠償金額仍以上述賠償責任限額為限。

注意事項

  1. 本行之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險及購物保障保險係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關各項保險內容悉依本行與新光產險所訂定之保險契約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保險證。
  2. 以上保險保費由本行負擔,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被保險人之定義及相關保險條款係以承保之保險公司所出具保險證上所載為準。
  3. 重要名詞定義請參考下表, 詳細相關內容請參閱保險證。
  4.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填妥理賠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達保險公司。詳細內容請參閱理賠申請書及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保險證)。
  5.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6. 本行保留本服務內容修改、變更或取消之權益。

保險理賠

一、理賠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1. 承保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地址:
    • 旅行平安/傷害醫療: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5 號10 樓
    • 旅行不便/購物保障: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86 號13 樓
  3. 連絡電話:
    • 旅行平安/傷害醫療: 0800-789-999 (24H)
    • 旅行不便/購物保障:(02) 2577-3814 上班時段(週㇐~五08:30-12:00,13:30-18:00);0800-789-999 (24H)

二、理賠申請書

  • 新光產險信用卡旅行平安險理賠申請書
  • 新光產險信用卡旅平不便險理賠申請書

三、旅行平安險理賠說明
(一)理賠程序
1.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3)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4)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6)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應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7)請求失能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機能障礙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
死亡保險金: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不受理任何變更。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四、旅行不便險理賠說明
()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備妥下列文件一併送達本公司:
1.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2.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及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3.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旅行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銀行對帳單明細)
4.機票訂位收據或團費收據(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5.原搭乘航班之電子機票或登機證及最後實際搭乘之登機證
6.被保險人之身份正、反面影本,申請配偶或25歲以下未婚子女費用時檢具戶口名簿影本
7.航空公司開立之班機延誤(取消)證明正本
8.延誤期間必要性費用支出明細清單及正本單據
9.航空公司開具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之證明正本,及領回行李之簽收回條、行李票之影本。
※日用必需品係指內衣、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賠償。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約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因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3.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7.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8.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9.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10.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或留置其行李所致者。
11.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相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者。
12.被保險人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者。

五、購物保障保險理賠說明
()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
1.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保全或取回承保動產。
2.於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
3.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4.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

(1)警方出具之承保動產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報案證明。
(2)購物單據原本及承保動產保證書原本。
(3)購物刷卡記錄影本。
(4)銀行月結單影本。
(5)受損承保動產之照片。
(6)必要時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將承保動產交付本公司。

()賠償方式:
1.本公司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
2.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本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 部分無法單獨重置,而承保動產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則不在此限。本公司賠償金 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殘值之歸屬:
承保動產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殘值部份即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得自由處分。 

()不保財物:
1.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2.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3.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4.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5.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買之財產
6.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7.植物或動物 

()除外責任:
1. 承保動產遺失、遺忘或不明原因之滅失。
2.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3.將承保動產留置於無人看管之車輛而致失竊;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4.機械、電子或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
5.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6.使用不當、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損、腐蝕或固有瑕疵。
7.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與被保險人同居、或受託看管承保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8.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9.承保動產之產品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10.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