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數公司

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因故無法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其性質屬於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縣市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依據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定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得公告之。
計算方式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二)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二、差額補助費: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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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及應進用人數規定說明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者為3%。(例如:員工總人數X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3466人進用1人,6799人進用2人,100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例如:員工總人數X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67199人進用1人,200299人進用2人,300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三)前述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如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二、為加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之宣導,勞工局提供相關宣傳輔導措施如下:

(一)除透過廣播媒體宣導外,每年皆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宣導,讓公私立單位瞭解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規定,促使未足額進用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增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工作及穩定就業,另為鼓勵各事業單位進用身障員工,積極宣導定額僱用之相關身障就業服務措施。

(二)對於每月未足額之單位、屢次未足額之單位及將屆定額進用員額之非義務單位,提供訪視人員入廠宣導,即時提供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局相關資源服務,協助單位足額進用。

(三)提供超額或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企業獎勵金,欲申請者於21日至28日申請上年度7月至12月之獎勵金、81日至831日申請當年1月至6月之獎勵金,申請資格如下:

1.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一人,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有超額事實者。

2.員工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六十七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者。

3.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市且仍在職,並在該機構工作達6個月以上,至第7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限以1年為限,而員工總人數應以該機構每月一日依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政府為什麼實施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定額進用制度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而採行的一種措施,以法令強制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此做法在一些歐洲、非洲國家以及鄰近的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都已實施。台灣從民國79年開始推行定額進用制度,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只要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即須進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員工。

早期的教育環境無障礙較不普及,使得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的機會受到限制,加上科技輔具也不像現在這麼發達,以及一般民眾之刻板印象使然,造成身心障礙者即使具備工作能力,也容易被企業忽略,經常在求職上遭遇困難。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即是由雇主釋出一份機會,讓身障者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定額進用比率規定為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之定額進用比率規定為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義務機關(構)應於何時進用身心障礙者,方能計入當月之定額進用人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例如:甲公司108年7月31日僱用身心障礙員工2人並於當日加保,8月3日又僱用身心障礙員工1人並於當日加保,則甲公司108年8月依定額進用規定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為2人。

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是否因工作型態(全時或部分工時)及薪資等級而有不同?

(1)非身心障礙員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因此,義務機關(構)進用非身心障礙員工,無論其工作型態及薪資等級,皆為進用1人以1人計入員工總人數。

(2)身心障礙員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同條文第4項規定,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因此,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因工作型態及薪資等級不同,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亦有不同。

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時,是否因工作型態(全時或部分工時)及薪資等級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同條文第4項規定,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又同條文第6項規定,依第1項、第 2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

因此,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因工作型態及薪資等級而有不同之計算方式。

義務機關(構)如果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是否會受到懲罰?

定額進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如果因故無法足額僱用,則改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方式負擔義務。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機關 (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差額補助費的性質是特別公課(代金),並非屬於罰款。 

例如:甲公司111年2月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3人,實際進用1人,不足人數2人,因此,甲公司應於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5萬500元(2人×2萬5,250元)。

另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

義務機關(構)欠繳差額補助費會加計利息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未依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例如:例如:乙公司110年4月僱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1人,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通知110年6月20日前繳納差額補助費2萬4,000元,乙公司在110年7月1日繳清差額補助費,應加徵滯納金480元(2萬4,000元×0.002×10天,小數四捨五入)。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是否會抽查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情形?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通知其定期申報,並不定期抽查進用之實際狀況,義務機關(構)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政府對企業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有哪些協助及獎勵措施?

職務再設計補助:補助雇主購置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環境及條件,協助身障勞工克服工作障礙,發揮工作潛能,每一個案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僱用獎助津貼:鼓勵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萬3,000元(全時工作)或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部分工時工作),最高獎助12個月。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補助:提供重返職場之身心障礙者「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每人每月基本工資(全時工作)或每人每小時基本工資(部分工時),以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人每月5,000元(全時工作)或每人每小時25元(部分工時),最長補助3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補助6個月。

舉辦進用身障勞工績優單位表揚並發給獎勵金: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另同法第45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提供雇主多元徵才管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台灣就業通提供徵才媒合服務。
100年2月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增規定,為協助大企業定額進用及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引進日本特例子公司做法,增列第38條之1,凡事業單位成立關係企業,且該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比例達20%以上,事業單位可與該關係企業合併計算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