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家庭照顧假是為了讓勞工能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而創設的假別,它與事假最大的差別在於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有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不利之待遇,可見它的請假條件與事假必然有相當程度之差別。 試問,以下狀況,老闆可以不准假嗎? 上述這些請假事由,或許不常發生,然而一旦遇到了,是否該依員工的申請給予家庭照顧假呢? 首先,我們應該先來了解一下「家庭照顧假」有哪些成立要件。
何謂家庭成員? 關於家庭成員的定義,勞動部彙整了民法概念與法務部之解釋,於105年8月23日勞動條 4字第1050131862號令中做出說明,替各位讀者重點摘要如下:
何謂照顧?
從上述整理中,「照顧對象」的條件大致可分為兩種:
可見此處的「照顧」並不包含情感上的陪伴,而須存在實質之照顧必要。 從訴願案件進行推敲
配偶有否就業,如何認定?又何謂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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