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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2018-06-08/在: 刑事法, 生活法律/

如遭遇刑事事件,決定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時,建議逕行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向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不建議為之。

報案、備案的意義


報案,意即被害人向國家偵察機關即檢察署或警察機關依法(註1)請求處理之法律上行為。報案提告完成後,檢察署即會分案產生案號、警察機關則會開立「報案三聯單」,並且檢警即會開始偵查犯罪行為,例如: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傳喚被告或證人到案說明等。合法報案成立的刑事案件,最終都會由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一個法律上的決定,即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備案,並非法律上用語,而是警察實務上發展出的一種非正式程序;意義在於請求警察機關將事件紀錄於警察機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備案完成僅是代表警察機關知悉有這件事情,但是警察機關並「不會」因此開始展開偵察行為,案件也「不會」移送到檢察署讓檢察官作成法律上決定。

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

簡單來說,備案並不會真正成立一個刑事案件(讓被告成立犯罪),只是在警察機關留存一個內部紀錄而已。因此,除非有其他特殊考量,建議遭遇刑事案件、欲尋求國家機關處理時,應直接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如此,檢警機關才會開始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開始偵辦,被害人的權利才能真正地獲得保護!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為了防止不肖警察吃案便民,現已推出報案三聯單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報案人只要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和三聯單編號,就可查詢報案筆次、報案人姓名、案件類型、受理時間、受理單位等資料,確認所報案、提告之案件已經獲得受理。

延伸閱讀: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怎麼辦?

註1: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https://leechilaw.com/wp-content/uploads/2018/06/Filing-a-Police-Report.jpg 667 1000 night https://leechilaw.com/wp-content/uploads/2018/09/logo.jpgnight2018-06-08 21:59:022018-11-19 23:02:27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何謂「備案」?

「備案」似乎是在生活中常聽的到一個名詞,一般人認知好像是要去警察局報備某個事件云云,但確切的意思則不甚清楚。在此詳述讓大家清楚。
實際上,「備案」並非法律名詞,而僅是民眾生活中沿用產生的名詞。它的意思就是,民眾到警察局去,向服務台的員警表示「有某某案件或某某事情曾經在甚麼時候發生」,請員警在勤務工作記錄簿上記載。

而這個動作的法律效果呢?在相關刑事法律的規範來說,員警知悉犯罪發生之後,就應該開始偵辦,沒有延宕擱置不管的權利,更沒有所謂行政裁量說要不要辦,所以不管民眾到警察局說要「備案」或「報案」,員警應該要直接受理才是。然而刑事犯罪有一種叫做「告訴乃論之罪」,這種罪是要被害人確定要提告,員警才會開始偵辦,若被害人沒有確定要提告的話,員警縱使開始偵辦、作筆錄、調查相關證據,結果最後被害人不要告了,那麼員警就變成做白工了。說到這裡,大家可以了解,員警為了避免做白工,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通姦罪)都會先勸民眾想清楚,或者與對方洽談和解,若最後還是要告,員警再開始進行相關偵辦程序。

但是,有些員警曲解法律,或者是不肖員警刻意的想吃案,對於民眾前來警察局說明案情的狀況,就擺出一付「你這樣提告有沒有證據?」、「沒有證據不要亂告喔,不然自己反而會吃上誣告官司的」、「你想清楚再來,不然你先備案好了」…這樣的消極態度,漸漸的「備案」這個名詞就這樣產生的。

所以囉,以後民眾去警察局,不用管到底是去「備案」或「報案」,如果您認為有需要警方介入的話,就直接把事實告知員警,若員警不處理,就打110勤務指揮中心處理,而且若確定有製作筆錄報案的話,就要拿報案三聯單。而若是還不想員警介入處理,只希望員警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記載有這件事情的話,那頂多只是請員警幫忙(還要看員警願不願意)在他們的職務文書上面記載您要記載的文字,所以民眾想清楚再處理。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一點,若有記載進去的話,因為那是員警的職務工作文書,屬於公文書,是無法讓民眾影印的,充其量就是等到未來有相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時,可請法官或檢察官發函向那個派出所(或分駐所)調取當天的勤務工作記錄簿囉!

關於警局備案?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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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若遇到涉及法律相關的問題時,通常第一個想到的是前往警察局報案,比如:偷竊、詐騙、盜用、暴力傷害、騷擾…等。當你前往警察局提出報案需求時,警察會先詢問你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此時警察會記錄下你陳述的內容,最後再告知你「先為你備案紀錄,這樣就可以了」,事件就再也沒下聞,不了了之。

快速導覽

  • 什麼是備案?什麼是報案?兩者的差異
  • 什麼是備案
  • 什麼是報案
  • 那在警察局備案有用嗎?
  • 如果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報案嗎?
  • 警察如果不受理民眾該怎麼辦
  • 關於保留法律追訴權

什麼是備案?什麼是報案?兩者的差異

警政署自2021年3月1日起,為簡化民眾報案流程,將過往的二聯單、三聯單、四聯單,整合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後民眾在報案或是備案的情況下,最後員警都會提供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民眾,以利提升受理案件的效率。

什麼是備案

所謂「備案」就是指案件當事人到警察局向警察詳述案件,員警會依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記錄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內,比較像是在針對事件陳情、投訴,由於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或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之後不會有任何其他處置,只是讓警局留存紀錄表示有這件事情發生。

什麼是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之1規定: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一般來說,如果你向員警申訴的案件有涉及到刑事、或是要向對方提告、構成犯罪事實,並且員警就會開始針對該起案件進行偵辦調查,這才是屬於報案。

那在警察局備案有用嗎?

經由上述得知,備案僅陳述案件事實,沒有涉及到刑事的犯罪行為、或是當事人沒有提出訴求需提告,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員警不會為整件事情有什麼後續的處置,自然也不會將案件往上呈報。其實我們在新聞報導或是知名藝人發生糾紛問題時,常會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實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就與備案的意思一樣。
但可能會有例外的時候,比如你騎車不小心撞到人,對方一開始跟你說沒關係,沒什麼大礙就迅速地離開了,沒留下任何的聯絡方式。有可能過沒幾天反咬你一口,並向警局控訴有人肇事逃逸,而你一定很冤枉,由於當下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對方已經不追究了。建議日後若遇相關情形,還是到警局備案下存相關紀錄,日後可證明案發當下並沒有逃離現場。

如果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報案嗎?

由於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通常警察局只會受理刑事案件,民事糾紛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因此,如果你遇到欠錢不還的朋友,建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薪資收入來支付欠款,如果連支付命令都無法拿回款項,就必須循求法律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了。

警察如果不受理民眾該怎麼辦

如果你前往警局報案,而員警說了很多推託之詞,就是不想受理案件,建議你可以依循以下管道,進行申訴:

檢察署提告:
可向在地的檢察署提出按鈴申告,建議在按鈴申告前可將相關證據以及提告的人、事、時、地、物,詳盡書寫紀載於文件內,屆時一併提供給地方檢察署審查。

委任律師陪同:
如果不方便親臨檢察署,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將由律師的陪同下向警局報案提告,由於律師都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案件會觸犯什麼罪,律師最清楚,員警通常都會受理民眾報案。

110或警察勤務中心:
可以直接撥打110或上網至警察勤務中心報案,案件會分派到在地警察局,後續再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即可。

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
可以上網找各縣市的警察局督察室電話,並說明是哪一間警察分局、或派出所的員警不受理民眾報案,建議可以直接投訴陳情。

關於保留法律追訴權

不論是民事或是在刑事上,憲法給予全國人民的訴訟權利,如果想要提告就提告,不想提告也無法保留,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詞,簡單來說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的意義。正確的用詞應該是「追訴權」。
 根據刑法第80條文規定: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1)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2)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3)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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