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遭遇刑事事件,決定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時,建議逕行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向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不建議為之。 報案,意即被害人向國家偵察機關即檢察署或警察機關依法(註1)請求處理之法律上行為。報案提告完成後,檢察署即會分案產生案號、警察機關則會開立「報案三聯單」,並且檢警即會開始偵查犯罪行為,例如: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傳喚被告或證人到案說明等。合法報案成立的刑事案件,最終都會由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一個法律上的決定,即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備案,並非法律上用語,而是警察實務上發展出的一種非正式程序;意義在於請求警察機關將事件紀錄於警察機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備案完成僅是代表警察機關知悉有這件事情,但是警察機關並「不會」因此開始展開偵察行為,案件也「不會」移送到檢察署讓檢察官作成法律上決定。
簡單來說,備案並不會真正成立一個刑事案件(讓被告成立犯罪),只是在警察機關留存一個內部紀錄而已。因此,除非有其他特殊考量,建議遭遇刑事案件、欲尋求國家機關處理時,應直接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如此,檢警機關才會開始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開始偵辦,被害人的權利才能真正地獲得保護!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為了防止不肖警察吃案便民,現已推出報案三聯單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報案人只要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和三聯單編號,就可查詢報案筆次、報案人姓名、案件類型、受理時間、受理單位等資料,確認所報案、提告之案件已經獲得受理。 延伸閱讀: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怎麼辦? https://leechilaw.com/wp-content/uploads/2018/06/Filing-a-Police-Report.jpg 667 1000 night https://leechilaw.com/wp-content/uploads/2018/09/logo.jpgnight2018-06-08 21:59:022018-11-19 23:02:27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何謂「備案」? 「備案」似乎是在生活中常聽的到一個名詞,一般人認知好像是要去警察局報備某個事件云云,但確切的意思則不甚清楚。在此詳述讓大家清楚。 而這個動作的法律效果呢?在相關刑事法律的規範來說,員警知悉犯罪發生之後,就應該開始偵辦,沒有延宕擱置不管的權利,更沒有所謂行政裁量說要不要辦,所以不管民眾到警察局說要「備案」或「報案」,員警應該要直接受理才是。然而刑事犯罪有一種叫做「告訴乃論之罪」,這種罪是要被害人確定要提告,員警才會開始偵辦,若被害人沒有確定要提告的話,員警縱使開始偵辦、作筆錄、調查相關證據,結果最後被害人不要告了,那麼員警就變成做白工了。說到這裡,大家可以了解,員警為了避免做白工,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通姦罪)都會先勸民眾想清楚,或者與對方洽談和解,若最後還是要告,員警再開始進行相關偵辦程序。 但是,有些員警曲解法律,或者是不肖員警刻意的想吃案,對於民眾前來警察局說明案情的狀況,就擺出一付「你這樣提告有沒有證據?」、「沒有證據不要亂告喔,不然自己反而會吃上誣告官司的」、「你想清楚再來,不然你先備案好了」…這樣的消極態度,漸漸的「備案」這個名詞就這樣產生的。
所以囉,以後民眾去警察局,不用管到底是去「備案」或「報案」,如果您認為有需要警方介入的話,就直接把事實告知員警,若員警不處理,就打110勤務指揮中心處理,而且若確定有製作筆錄報案的話,就要拿報案三聯單。而若是還不想員警介入處理,只希望員警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記載有這件事情的話,那頂多只是請員警幫忙(還要看員警願不願意)在他們的職務文書上面記載您要記載的文字,所以民眾想清楚再處理。 關於警局備案?報案?一般民眾若遇到涉及法律相關的問題時,通常第一個想到的是前往警察局報案,比如:偷竊、詐騙、盜用、暴力傷害、騷擾…等。當你前往警察局提出報案需求時,警察會先詢問你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此時警察會記錄下你陳述的內容,最後再告知你「先為你備案紀錄,這樣就可以了」,事件就再也沒下聞,不了了之。 快速導覽
什麼是備案?什麼是報案?兩者的差異警政署自2021年3月1日起,為簡化民眾報案流程,將過往的二聯單、三聯單、四聯單,整合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後民眾在報案或是備案的情況下,最後員警都會提供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民眾,以利提升受理案件的效率。 什麼是備案所謂「備案」就是指案件當事人到警察局向警察詳述案件,員警會依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記錄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內,比較像是在針對事件陳情、投訴,由於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或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之後不會有任何其他處置,只是讓警局留存紀錄表示有這件事情發生。 什麼是報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之1規定: 那在警察局備案有用嗎?經由上述得知,備案僅陳述案件事實,沒有涉及到刑事的犯罪行為、或是當事人沒有提出訴求需提告,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員警不會為整件事情有什麼後續的處置,自然也不會將案件往上呈報。其實我們在新聞報導或是知名藝人發生糾紛問題時,常會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實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就與備案的意思一樣。 如果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報案嗎?由於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通常警察局只會受理刑事案件,民事糾紛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因此,如果你遇到欠錢不還的朋友,建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薪資收入來支付欠款,如果連支付命令都無法拿回款項,就必須循求法律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了。 警察如果不受理民眾該怎麼辦如果你前往警局報案,而員警說了很多推託之詞,就是不想受理案件,建議你可以依循以下管道,進行申訴: 檢察署提告: 委任律師陪同: 110或警察勤務中心: 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 關於保留法律追訴權不論是民事或是在刑事上,憲法給予全國人民的訴訟權利,如果想要提告就提告,不想提告也無法保留,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詞,簡單來說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的意義。正確的用詞應該是「追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