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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繳存至當年底,其比率由本會另訂之。 二、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基本金額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並逐年按前一年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依前揭比率併計,於每年一月底前就已繳存基金不足或多餘部分向證券交易所繳存或領回。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於開始營業前,應一次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開始營業後及開業次一年起,除基本金額外,並按自行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之一定比率繼續繳存,其計算及提撥方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前二項併計繳存。 證券商每增設一國內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向證券交易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但自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設置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洽商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得視證券商之經營風險程度,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並報本會備查;其具體辦法,由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擬訂,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商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百分之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法第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 上市或上櫃證券商於接獲本會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核准或生效函同一年度內,不得再 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以評等報告取代承銷商評估報告者,應 (刪除)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所持有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及非營業用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 證券商之資金,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任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 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 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
證券商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 證券商辦理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先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承 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所出具之評估報告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之協調,至少負責一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設置專責單位並訂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不得有下列情事: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 證券商得因發行認售權證避險之需要,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券賣出標的證券,或在交易市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之資訊,並不得 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業務部門(以下簡稱顧問業務部門)所提供之研 證券商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輔導,或其與上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炊項之收付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結算及交割方法,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證券櫃檯買賣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客戶存放之有價證券不得自行保管,應於當日送存證券集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於收取交付客戶股票時,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 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 證券商因辦理證券業務,獲悉重大影響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價格消息時, 證券商申請合併應具備下列條件: 證券商申請合併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其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證券商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 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 證券商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證券相關事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刪除)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越本公司營業項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後應依第五十七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其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 前條第二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係為下列第一類資本與第二類資本所定科目之合計,並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係指證券商依下列方式所計算之各項經營風險 前條之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部位風險係數及交易對象風險相關風險係數與計算方式,應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每月填製證券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會得為下列之處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會除得依前條第一款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前 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於本年度依規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