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入学资格

答:1.依「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者,得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但申请就读大学医学、牙医及中医学系者,其最近连续居留年限为8年以上。

2.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本条例所称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本条例所称澳门居民,指具有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於葡萄牙结束治理前於澳门取得者。

3.港澳居民如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最近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或8年以上」,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香港护照』、『澳门护照』或『1999年12月19日(含)前於澳门取得之葡萄牙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等3项要件,即可申请来台就学,并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门出生。

4.「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6条第1项另规定,港澳居民在台湾地区已达就学年龄,并具有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身分者,得申请分发就读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国立华侨高级中等学校、私立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以及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5年制专科部。惟如系欲申请就读国小以上,大学以下之学校,尚须取得在台合法居留身份。其申请手续为:

(1)就读国民小学、国民中学者,向直辖市或各地方政府教育局申请。

(2)就读国立华侨实验高级中学、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职业学校者,向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4号)申请。

(3)就读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5年制专科部者,向教育部(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申请。

(4)有意就读大学以上学校或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侨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间,依规定检具相关表件,向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分发,或向经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学生之大学申请入学。

5.为吸引优秀港澳学生来台就读,教育部已於111年4月25日修正「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港澳居民如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者,可於各校指定期间,迳向各校申请来台就读高级中等学校、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另考量未成年港澳学生在台之生活照顾与管理规定,只要符合在台设有户籍、提出无犯罪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及个人年所得新台币九十万元以上之中华民国国民,即可担任一位港澳学生之在台监护人,校长、学校财团法人董事长或董事则可担任五位港澳学生之在台监护人。

(2)不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规定者得否来台就学?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23-1条>

答:1.不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规定之港澳居民,如身分符合外国学生来台就学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请依该办法申请来台就学。

2.惟为尊重港澳学生选择,海外联招会於台湾地区大学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港澳招生简章中明定对虽不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有关「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或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於葡萄牙结束治理前於澳门取得者」之规定者,仍准其得以报考,惟须填具切结书,同意於录取分发後,其身分应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规定,始得来台入学。

3.因应扩大招收境外学生需要及考量境外学生衡平性,使具外国国籍,兼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未曾在台设有户籍,且最近连续居留境外6年以上之华裔学生得来台申请入学大学校院,於相关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学及辅导得准用「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规定。但就读大学医学、牙医或中医学系者,其连续居留年限为8年以上。

(3)香港或澳门居民可否来台就读研究所硕、博士班?

<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7条、第12条>

答:1.港澳人士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及就学办法第2条规定,且最近连续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依该办法第7条检具相关表件申请来台就读研究所硕、博士班。申请者尚须具下列学历之一:

(1)符合「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香港专科以上学校认可名册」及「澳门专科以上学校认可名册」之规定,经我教育部认可之港澳当地大学或研究所毕业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其学历证件及历年成绩证明并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属实者。

(2)在香港就读经我教育部核可立案设立之私立大学校院,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者。

(3)在港、澳以外大学毕业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者(需注意符合在境外连续居留6年之规定),其学历证件须经学历完成地之我政府驻外馆处验证後,始予受理。

(4)大陆地区学校最高学历及成绩单准用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之规定办理(需注意符合在境外连续居留6年或8年之规定)。

2.此外,在台湾地区大学院校毕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之港澳学生,得依该办法第12条检具台湾地区之大学毕业证书或报考资格所需证件、历年成绩证明文件、入学申请表、志愿序及招生学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间向海外联招会申请分发硕士以上学程。海外联招会依其志愿转请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後,再核定分发,核定分发以一次为限。自行报考硕士以上学程者,应依台湾地区学生录取标准办理。已依前项规定分发并注册入学者,不得再依前项规定提出同级学程之申请。

3.相关讯息可至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网站查询。

2.学历检核及采认

(4)香港或澳门的学历如何检核及采认?

<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第3条>

答:香港或澳门中等以下学校及教育部认可之专科以上学校学历之检核及采认,系由受理机关或学校自行审查当事人经本会香港办事处(驻地名称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或本会澳门办事处(驻地名称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之学历证件及历年成绩证明(若为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制作者应附中译本)、身分证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纪录等相关文件,属实者则由学校依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检核其修业期限及修习课程均与台湾地区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者,始予认定其与台湾地区同级同类学校相当之学历。若采认发生困难时,得函请教育部认定之。

(5)教育部认可学历之香港、澳门专科以上学校有哪些?

<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第3条>

答:目前经教育部公告认可学历之香港、澳门专科以上学校有:

1.香港:

(1)大学16校:计有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岭南大学,以及香港珠海学院等11所。另外,明爱专上学院、明德学院、香港恒生大学、东华学院、职业训练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学院等5所学院之学士学位,须为自2015年3月4日起毕业者,始得采认。前开学校所开设经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认可且於效期内之课程所授予之学位,始予采认。

(2)颁发副学位:香港颁发副学位认可学校计有:香港大学(香港大学附属学院、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保良局社区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专上学院)、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持续教育学院、香港浸会大学国际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专上学院)、香港教育大学、岭南大学(岭南大学社区学院、岭南大学持续进修学院);另明爱专上学院、香港恒生大学、东华书院、职业训练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学院等4所学校之副学士学位,须为自2015年3月4日起毕业者,始得采认。前开认可名册所认可之副学位课程,须为全日制课程,并属具自行评审资格学校所开辨;经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且认可情形於有效期内之副学位课程,亦得报考。

2.澳门:

大学4校:计有澳门大学(学士、硕士*、博士*)、澳门理工学院(学士*)、旅游学院(学士*)、澳门科技大学(学士*)等4所。(有*者,表示自2013年12月27日起毕业者始得采认其学历)。

(6)香港是否采认我国大学学历?

答:1.有关香港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学历采认事宜,无论是否属於英联邦系或非英联邦系(包括我国与中国大陆)国家或地区的大学毕业生,如须取得学历认可证明,都必须由当事人持凭相关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及历年成绩单等(属於专业的领域如教师,则需另外提供课程及实习等资料),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提出学历评审申请。
2.依据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资料,2021年我国学历通过审查达98.5%,成功率比英国、美国、澳洲等国家为高。申请者只要能提供完整的个人学习历程,绝大多数申请个案均能通过审查。台湾高等校院毕业生学历获国际认可,学生毕业後可选择返港或在台继续升学。一般来说,学历认证与否在於雇主或专业团体是否认可。但如毕业返港欲投身政府部门、学校、专门职业者,须经过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或所属专业人员法定机构的评核,评定其学位是否等同香港学位或是否具有专业资格。
3.依据香港兽医管理局致国立台湾大学及国立中兴大学之信件中,说明2018年9月入学(2023年毕业)的国立台湾大学、国立中兴大学兽医系的学生为最後一届可在现阶段情况下取得兽医执业资格;於2023
年12月31日前取得上述学历之港生仍能获得专业资格承认。如该两校完成英国皇家兽医学院或美国兽医协会认证,则2023年12月31日後毕业学生学历及专业资格亦可获得认证。有关学历评估等规定,可浏览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网站。

3.在台生活辅导及照顾

(7)香港或澳门学生来台就学是否仍享有侨保及健保?

<侨生伤病医疗保险作业要点>

答:为使来台就学之香港或澳门学生伤病时医疗获得保障,应自抵台日起算至居留未满6个月期间,加入侨生伤病医疗保险(简称侨保),保险费由侨务委员会补助百分之五十,个人负担百分之五十;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8条之规定,海外侨生(含港、澳)经领有居留证明文件,在台连续居住满6个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实际居住期间扣除出境日数後,并计达6个月之日起,应加入全民健保;至应缴健保费额度则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家境清寒港澳生得於赴台前取得经驻外馆处(本会香港办事处、澳门办事处;驻地名称皆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或保荐单位、毕业中学、留台同学会等机关或单位(非个人)开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证明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资格者,由侨务委员会补助每名学生每月健保费自付额之半数,另半数由学生自付。

(8)香港或澳门学生来台就学可否申请奖助学金?

答:我教育部等相关部会设有清寒侨生助学金、奖励海外优秀侨生回国就读大学校院奖学金、研究所优秀侨生奖学金、学行优良奖学金等奖助学金,符合条件之香港、澳门学生亦可申请。此外,尚有社团或个人捐赠之奖助学金多达90余项。

(9)香港或澳门学生来台就学可否申请工读?工读所得是否要课税?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9条第1项、所得税法第2条、第7条、第14条、第71条、第73条第1项、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33条、就业服务法第50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第1项第1款及第3条第1项第2款>

答:香港或澳门学生得检附申请书、护照影本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证。另外,为使学生专注课业,每周工作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寒暑假期间工读时数则不受前开限制。
  香港或澳门学生来台就学,於校外或校内领取之工读金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之薪资所得,应依学生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课税,分述如下:

1.「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1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其工读所得系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工读单位於给付时,可依所得人自行选定适用按全月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之规定或5%扣缴所得税,惟每月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可免予扣缴。

2.「非居住者」系指「居住者」以外之个人。其工读所得采就源扣缴方式完纳税捐,工读单位於给付时,按6%(适用於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资之1.5倍以下者)或18%扣缴率扣缴所得税,所得人无须再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