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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110年3月8日法授廉財字第1100500119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申報人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請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四、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