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填 表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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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 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中部地區調查組: 540215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1號
南部地區調查組: 801001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217號
地理位置圖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服務專線:0800-286-586
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廉政署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電話總機:(02)2314-1000
中部地區調查組電話總機:(049)237-0586
南部地區調查組電話總機:(07)323-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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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填 表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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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填 表 範例
更新日期:111-10-07 累計瀏覽人次:21151293

機關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交通位置圖
機關總機:(02)2322-8000
傳真:(02)2356-8774
機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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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11038日法授廉財字第1100500119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38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申報人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請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四、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