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 騷擾 防治 法

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內政部長徐國勇對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在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歷經6年多的努力,使本法案終於通過表達感謝之意。徐國勇說,內政部對於被害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並積極著手相關法案立法工作,雖然上屆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但警政署持續檢討草案,以實務經驗聚焦高危險案件,以期更實質對被害人達到保護效果。今天這項法案的通過除回應國人的期待外,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期盼降低被害風險,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降低跟騷被害風險  讓國人安居免於恐懼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案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儘速完成員警教育訓練  3年內提研析報告
內政部表示,為讓新法早日上路,將儘速於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以及配套子法的訂定;未來將整合公私部門力量,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同時也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檢討精進,共同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

根據聯合國統計,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而為保障個人人身安全及生活隱私免受侵擾,我國終於在2021年11月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在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 

跟蹤騷擾的行為要如何認定?遭遇跟蹤騷擾行為又該怎麼辦?讓我們一起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內容吧! 

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 

如果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哦! 

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若遇到跟蹤騷擾的行為,請直接報警!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會啟動刑案調查,並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而如果行為人兩年內又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自己或透過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一定要反覆做其中一種行為才算嗎? 

立法理由提到,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如果騷擾的是我的伴侶或者家人、朋友,這樣算是跟蹤騷擾嗎?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只要違反意願,反覆、持續做出法條列舉的行為之一,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行為和性、性別無關,也算是跟蹤騷擾行為哦!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會有什麼罪責?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依第18條規定,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還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依第18條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實行跟蹤騷擾者,如果又違反保護令,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服書面告誡的結果,可以怎麼做? 

報案後,不論書面告誡有沒有核發,如果對於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的通知後十日內,向原本報案的警察機關,或者向其上級的警察機關來表示異議。 

勵馨認為,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仍有改善空間,我們也寫了一篇文章來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勵馨持續監督 望法規完備

邀請您一起來關注,讓受害者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跟蹤 騷擾 防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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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防制法》,是中华民国为了预防跟踪骚扰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保护个人身心安全、行动自由、生活私密领域及资讯隐私,免于受到跟踪骚扰行为侵扰,维护个人人格尊严”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111年(2022年)6月1日公布实施[2]。

跟踪骚扰防制法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22年6月1日[1]
修正次数0
法规类别
行政
内政部
警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跟踪骚扰防制法
沿革法规沿革

大事记编辑

跟踪骚扰行为防制相关法制立法公听会报告编辑

讨论必要性编辑

依照警政署统计,每年约发生八千件跟踪骚扰案件,现代妇女基金会曾在 2014 年针对 16 至 24 岁的女学生调查,发现每 8 位就有 1 位曾有被跟踪骚扰经验,其中30%为陌生人,24%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家庭成员。对于跟踪骚扰行为,非以达侵害他人法益为其标准,相关行为应有区别性处理,且立法之概念与刑法犯罪有别,其目的乃在于犯罪的提前防制,而非单以刑罚作为威吓的手段。[3]

学者分析编辑

跟踪骚扰防制法之评析与展望编辑

黄翠纹认为的缺点和待改进编辑

跟骚案件证据收集不易,警察通常需要透过被害人提供有关他们与加害人关系的资料,以及加害人施加于被害人的具体危害行为,但被害人则可能涉及隐私原因而不愿意提供,使得警察找到跟骚行为的证据会有困难,因为通常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 跟骚往往没有其他人在场,得以见证所发生的事件。因此,将可能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加害人的罪行。[4]

对部分跟骚者难以发挥法律的威吓效果编辑

根据 Stewart(2001)的研究显示,法院(或执法机关)核发的限制令对 严重犯行跟骚者无法发挥效果,最痴迷的跟骚行为者不会因为收到这些命令 而停止骚扰行为,甚且部分跟骚者可能具有精神疾病或有物质滥用行为, 使得刑事起诉和惩罚对其吓阻效果相当有限。[5]

被害人遭受跟骚的结构性问题之 一,是处于持续恐惧情境中,因为许多被害人无法确定跟骚者是否以及何时能停止其行为(van der Aa & Römkens, 2013)。 因此,从强制力介入和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仅仅让跟骚者受到惩罚是 不够的。被害人还应获得其他保护和支持服务。[6]

参考资料编辑

  1.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2. ^ 陈冠勋、陈立峰. 跟騷防制法6/1上路 符合跟蹤、盯哨等8大樣態恐觸法. 公视. 2022-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1).
  3. ^ 跟蹤騷擾防治法大事記 (PDF).
  4. ^ Malsch. Do criminalization and punishment help, Punishment & Society. 2007: 201–209.
  5. ^ Routledge, Routledge. Can police prevent domestic violence?, in Farrington, D.P., Hollin, C.R. & MacMurran, M.(Eds) Sex and violence: The psychology of crime and risk assessment. : 210–228.
  6. ^ van der Aa, S., & Römkens, R.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stalking legislation: Reflections on European developments. European Criminal Law Review, 3(2). 2013: 232–256.

外部链接编辑

  • 中华民国《跟踪骚扰防制法》(繁体中文)(英文)- 全国法规资料库 - 中华民国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