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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一、本學院由院長聘任並監督四位召集人,分別組成基礎動物醫學、獸醫病理生物學、臨床動物醫學、獸醫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及動物福利等五組之委員會(由四至五人組成),負責監督該組研究生學業及論文研究之進行,並且推動各組相關之業務(如招生名額、入學考試科目、入學考試命題、必選課程或其他修業規定等)。 二、本學院研究生於入學後得依各組之規定完成學業,中途不得變更原錄取組別。 三、研究生在學期間,各組得根據其興趣和所屬組別,由各組安排其參與指導大學部學生實習課程。 四、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得擔任碩士班學生之指導老師。共同指導老師可由非本院專任教師擔任,資格亦同。 五、研究生在第一學期入學時指導老師得成立一指導委員會指導其修業之進行。該委員會由該生之指導教授為召集人,另請相等於助教授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二至四位共同組成之。指導委員為無給職,由研究所以所函聘請之,該委員會組成後可視實際研究進展需要進行修正。 六、學生之研究因故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先和原指導教授諮商,且獲得同意後再向各組召集人、所長及院長提出申請,並由各組召集人協同所長及院長協助其更換指導教授。 七、研究生畢業前應完成至少一次在學術學會或在本所公開演講(或看板展示),並應在口試時附上整理成投稿格式之論文,投稿格式由指導老師依所擬投稿雜誌要求訂定之。 八、為提高研究所畢業生之素質並確保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研究所教師所收研究生名額應予適當之限制,所收學生總人數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名,若超過兩名須報請院務會議同意通過後,始得超收。(該名額含碩士班之一般生或在職進修生) 九、臨床動物醫學研究所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接受實際臨床訓練至少一年。此項訓練,主修小動物臨床之研究生,在本校附設動物醫院實施;主修大動物或經濟動物臨床之研究生,得在指導教授指定之牧場、豬場、雞場或養殖場實施。 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82年06月15日經81學年度第7次系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85年04月15日經84學年度第7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1月08日經85學年度第5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07月31日經85學年度第1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0月3日經87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5月02日經91學年度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9月28日96學年度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19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月16日經97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12日經97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18日經98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Copyright © 2008 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 School of Veterinary Medicin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 版權聲明 | 建議使用瀏覽器 Firefox 3.x | 解析度 1024 x 768 以上 | 網站地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