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所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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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4號函備查
110.07.01依110.01.05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令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意外失能保險金3.意外骨折保險金

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註1)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 意外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骨折項目(註2)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七條所列二項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註1.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失能等級給付比例1100%290%380%470%560%650%740%830%920%1010%115%

註2.

骨折項目完全骨折給付比例1指骨0.10%2趾骨0.10%3鼻骨、眶骨〈含顴骨〉0.40%4掌骨0.40%5蹠骨0.40%6下顎(齒槽醫療除外)0.60%7肋骨0.40%8鎖骨0.50%9橈骨或尺骨0.75%10膝蓋骨0.75%11肩胛骨1.00%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1.25%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1.25%14頭蓋骨1.50%15臂骨1.25%16橈骨與尺骨1.25%17腕骨(一手或雙手)1.25%18脛骨或腓骨1.25%19踝骨(一足或雙足)1.25%20股骨1.50%21脛骨及腓骨1.50%22大腿骨頸1.75%

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107.05.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5號函備查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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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說明

投保方式

請先進行身分驗證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繳費管道

1. 網路投保須使用要保人本人之活存帳戶或台灣核發之 VISA、MasterCard、JCB卡(商務卡不適用)。若保費超過10萬元以上,而以活存帳戶扣款者,可利用網銀帳戶約定帳戶扣款,則不受每日交易限額10萬元之限制。 查詢線上繳費發卡銀行      網銀帳號授權銀行     
2. 網路投保選擇7-11統一超商ibon繳費,投保身分驗證為(1)金融憑證(2)臨櫃申請,且單筆交易達$649~$50,000者方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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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說明

艾康將於明日參加新光摩天大樓登高大賽,於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專區投保「新光人壽i-can傷害保險」保險金額200萬元及「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保險金額2萬元,投保日數為1天,保險費共計127元(假設職業類別第1~2類),艾康所擁有的保障如下:

給付項目 保險給付金額

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萬 意外失能保險金  10萬~200萬元  意外骨折保險金  0.05萬~3.5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金  2萬  限額內實支實付

註1

保險金額×第1~11級失能給付比例(100%~5%)。

註2

保險金額×完全骨折給付比例(0.1%~1.75%)。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

註3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2萬元。

本範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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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規定

投保金額

非保戶以網路方式申請加入會員者,本商品僅可投保200萬元。
以臨櫃申辦、金融憑證申請、既有有效契約保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本商品最低投保金額20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400萬元,投保保險金額以100萬元為單位。
本商品一律附加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投保金額為2萬元。

保額限制

投保方式為非既有保戶OTP者,單一公司累額限225萬元,同業累額限225萬元。
投保方式為臨櫃申辦、金融憑證、既有保戶OTP者,單一公司累額限450萬元,同業累額限450萬元。

註:傷害保險累積投保金額須與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投保金額合併計算。

受理年齡

20 足歲~ 55 歲(保險年齡)。

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年滿二十歲,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職類規定

限1~4類。

保險期間

1~30天。

投保對象限制

不受理外籍人士投保。

其他

網路投保個人傷害醫療實支實付險種保單(含主、附約),累計本公司及同業以投保1單為限。且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險(含個險+網路投保+團險(自費件)+產險),累計本公司及同業以投保3單為限。

※『相關規定請以新光人壽投保規則所載及核保作業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