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 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 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第三條 不保及追償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 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 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 或 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 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 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 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四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 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 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 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 ,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 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五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 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 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 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 等所需之費用。 第六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除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 額扣除本保險條款第九條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依本保險 條款第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 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 、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 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 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 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現款賠償: (一)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 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 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 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 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 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複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同─被保險汽 車同時訂有其他相同汽車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保險事故時,不問其 契約之訂立,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他人所為,本公司對該項毀 損滅失,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無效。 第八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 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 (假日順延) 本公司未處理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 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 自負額。 ┌─────────────┬──────┬──────┐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 │折舊率 (%) │賠償率 (%) │ │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 │ │ ├─────────────┼──────┼──────┤ │未滿一個月者 │ 3 │ 97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5 │ 95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7 │ 93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9 │ 91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11 │ 89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13 │ 87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15 │ 85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17 │ 83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19 │ 81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21 │ 79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23 │ 77 │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 25 │ 75 │ └─────────────┴──────┴──────┘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之未滿期保 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但該殘餘物 如仍有未了之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並不因 取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予本公司承受。 第十條 車輛之報廢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 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被保 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後,本公司始予 賠付。 第十一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 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 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 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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