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 fa-e180說明書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通信服務契約: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核定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接取網際網路(簡稱行動上網)、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

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終端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三)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四)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以上相互通信。

(五)簡訊服務:乙方利用行動等終端設備,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加值服務:由甲方或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語音、音樂、圖鈴、遊戲、影視、生活資訊、電子書、情報資訊、位址資訊、數據傳輸、行動商務等服務。

(七)漫遊電信服務:指甲方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得提供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乙方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準。

涵蓋資訊隨乙方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

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註:下載速率以測一百次之平均值,GSM GPRS 不小於 10kbps、WCDMA 3G 不小於 64kbps、WCDMA 3.5G 不小於 300kbps)。

為符合公平使用原則,於乙方使用超過雙方約定之上網量時,經雙方合意得採取降速或暫停使用措施。

本業務語音服務當採用 CSFB 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

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甲方網站。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乙方擬由甲方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甲方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不得拒絕。

第六條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乙方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前,甲方經乙方同意後應提供試用服務,適用之服務地區為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每一證號以提供試用乙次為限。乙方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甲方得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行動電話門號,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為限,並應據實填寫全名於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前揭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者,以一個門號為限,並應至甲方門市辦理。

第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通信服務,因第三十三條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通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通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通信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 乙方經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地址不實。

三、 預付卡門號申請數量逾第十條之限制,其超過部分。

四、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前項甲方拒絕其申請租用本業務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訴。甲方應於申訴後六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乙方。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時,應依甲方服務契約所訂應臨櫃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網站申請,甲方得詢問或查證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為之。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甲得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服務契約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或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得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前項暫停通信期限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於變更姓名、名稱、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七條 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時,如因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八條 乙方辦理退租時,退租原使用門號保留予第三人使用,應辦理門號一退一租,乙方原使用門號之退租行為則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新客戶續用原使用門號則為新申裝用戶,應依本契約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定辦理,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

第二十條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本業務通信服務門號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通信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乙方申請暫停通信期間,應按甲方所訂最低月租費繳納,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繳付期間及費用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乙方辦理申請租用本業務通信服務時,甲方得要求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應於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甲方(移出經營者)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得向攜碼乙方酌收號碼可攜性服務移轉作業費用。該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實際金額及收費方式,請洽甲方或網站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本契約約定費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予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通信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通信。

第二十五條之一 甲方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開通國際數據漫遊服務,並提醒乙方於出國前關閉手機之同步功能。於乙方返國後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之服務功能,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甲方應將優惠措施向乙方說明,並設置可自動鎖定於所在地優惠網及排除開通非優惠網之機制。乙方開通非優惠網,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前項未經乙方同意所產生之費用,由甲方自行吸收。國際數據漫遊服務費用,每次出國以新臺幣 5,000 元為最高警示額度,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被盜拷、冒用,第三十五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應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等,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

第五章
預付卡使用規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申請預付卡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供甲方核對及登錄使用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證號、姓名、地址及門號等。乙方申請門號若超過限辦數量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者,甲方應拒絕辦理。啟用服務後,乙方所提供資料不齊全者,經甲方通知於一週內補具,乙方逾期未補具者,甲方應暫停通信,於乙方補齊資料後再予恢復通信,若乙方資料逾期未補齊、為偽造或冒名申請者,甲方得終止租用並不予退費。

第二十九條 預付卡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預付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乙方得保有原門號並由甲方免費予以更換。預付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換(補)卡費。乙方因不當使用預付卡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預付卡自開通及每次完成儲值設定日起三至六個月有效,有效期限屆滿,該卡門號由甲方收回服務契約即為終止。

三、但乙方若於期滿前就該卡再儲值,則尚未使用完畢之餘額可以累積使用。本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儲值金額已使用完畢時,乙方對該卡不再儲值者,該卡門號可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四、預付卡門號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未使用之餘額(不含已購買之數據額度及贈送金額),乙方得將餘額轉入其名下或第三人名下之任一門號;如乙方未持有甲方其他門號,得向甲方辦理餘額退費。但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後,甲方得酌收該未使用餘額之保管費,直至餘額扣抵完畢為止。

五、乙方購買預付卡數據計量儲值方案,於有效期限內未用完之數據傳輸量,甲方應依該購價減去以購價計算之已使用數據傳輸量後,將所剩金額主動折抵通信費,甲方並得酌收處理費。

第三十條 甲方所提供之預付卡服務項目,以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為限,並應載明於商品(服務)說明書內。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一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二以上-未滿六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五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六以上-未滿八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八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八以上-未滿十二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十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十二以上-未滿二十四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二十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二十四以上-未滿四十八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三十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四十八以上-未滿七十二

當月月租費減收百分之四十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七十二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之一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天災、地變或戰爭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達十二小時以上者,應依連續阻斷時間按日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其扣減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一、 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者。

二、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

三、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者。

四、 利用本業務進行轉接訊務等不當商業行為者。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而有前項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但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五條 乙方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預付卡已完成儲值後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並在其有效期間內,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恢復通信後,保留其餘額,供乙方繼續使用。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其收取之費用比照月租型之恢復通信費計算。

第三十六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或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十七條 乙方領取用戶識別卡後,該識別卡於一年內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故障非可歸責於乙方或領用後超過五年者,乙方得持原卡向甲方申請免費換卡。

第三十八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含與甲方合作之內容服務提供者)。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第四十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四十四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應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申訴訴訟服務

第四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不服者,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 :0809-000-852 ,或手機直撥 188。

第四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以甲乙雙方同意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如未合意時,以乙方申辦本服務之甲方當地營業處所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甲方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針對甲方或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所提供之行動寬頻通信系統視聽內容加值服務,需於媒體、網站、甲方營業場所或服務提供流程等,公告服務收費方式供乙方瞭解。甲方並依規定訂定下列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視聽加值服務內容之限制或防護措施:
一、 針對兒少不宜之輔導及限制級內容,於進入服務時增加警語並需輸入用戶使用服務之密碼。

二、 經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書面通知服務內容違法或違反內容分級者,即移除下架。

第四十八條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動上網試用服務說明』
台灣大哥大為使用戶於申辦專案前暸解平日活動範圍之網路品質,提供行動上網7日試用服務,三年內一證號可申請本服務一次,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於申辦專案前申請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案。

專案名稱:

合約內容
綁約期間及資費方案

1.本專案綁約期間以系統認定之專案合約起始日開始起算。綁約期間屆滿後,門號繼續有效,若不再使用須依服務契約規定辦理退租手續。
2.本人同意依所申辦之專案遵守資費限制規定:【綁約期間30個月;30個月內須選用799型(含)以上資費。】
3.本專案綁約期間限選用4G資費。

語音優惠內容及限制

1. 本人申辦本專案且選用799型(含)以上資費,於綁約期間內適用以下優惠(不得遞延使用、亦不得要求折給現金或轉換成其他優惠,且限國內使用,國際漫遊費率另計),【綁約期滿優惠自動終止,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1)月租減免優惠:每月減免月租費100元。
(2)申辦本專案且選用專案限定資費可享網內語音通話免費(不包含加值、影像電話。單月撥打超過300個不同網內門號視為不當商業使用,超過前述限額後優惠終止,改依0.08元/秒計收,至下一帳單週期始可恢復優惠權益。期間內若變更為不符規定之語音資費即視為放棄優惠,將依所選用語音費率計費)。
(3)贈送網外語音免費通話分鐘數:申辦本專案且選用專案限定資費,除可享原資費內含之國內網外免費通話40分鐘數外,每月另加贈免費通話160分鐘,共計200分鐘。(期間若轉換為其他資費仍僅享有原優惠內容),到期後優惠自動終止,恢復原資費內容(網外免費通話皆不含市話、加值及影像電話)。
2. 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和內含網外分鐘數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超過內含網外分鐘數後依該資費之公告費率計算。】

行動上網優惠內容及限制

1.本人申辦本專案且選用4G手機上網799型(含)以上資費,於綁約期間內適用以下優惠(不得遞延使用、亦不得要求折給現金或轉換成其他優惠,且限國內使用,國際漫遊費率另計),【綁約期滿優惠自動終止,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1)上網吃到飽不降速:於本專案綁約期間內,可享超過資費內含國內上網傳輸量(799型資費原內含傳輸量為2GB),不另計費亦不降速之優惠(限國內使用,國際漫遊費率另計)。【綁約期間屆滿後,優惠自動終止,恢復原資費內容(即超額後將依資費規定降速,799型資費降速至128Kbps以下)。】
2.【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和內含傳輸量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
3.【優惠期滿若未主動取消上網或變更資費,視為同意以所選資費續用,且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加值優惠內容及限制

台灣大哥大免費贈送行動達鈴試用服務一個月(已開通行動達鈴或已申辦與行動達鈴互斥服務者不適用),試用期滿自動取消服務(期間可撥打188取消),欲額外下載答鈴需成為正式會員,月租30元,下載費用另計。

過戶及其它限制

1.於本專案綁約期間不得降頻。
2.本專案商品,預計於專案生效後2~5個工作天 (例假日除外)內以配送至用戶帳單地址(或指定地址)、用戶自行至指定地點領取或其他約定方式提供,實際提供方式依申辦商品性質及供應商規範而定;若專案商品因廠商庫存等因素導致延遲出貨,則出貨時間以另行約定為準;若專案商品須進行安裝,預計於專案生效後5個工作天內聯繫商品配送、安裝事宜;若因不可歸責於台灣大哥大之事由或其他因素者,不在此限。若遇無法取得聯絡、地址錯誤或其他因素,致未成功提供及/或安裝至用戶指定地址,且用戶未於專案生效後30天前主動進線台灣大哥大反映,則視同放棄資格。

補貼款

本人若違約【包括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含退租、一退一租、銷號、降頻等)】時,應支付1.終端設備補貼款:【$6,100】+2.專案優惠補貼款:【$350/月(依違約時已享優惠期間計算)】。
【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 x(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辦告知事項

1.無線傳輸特性:行動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基於無線電波特性,將因客戶設備、使用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若使用地點無法支援所試用服務(如:5G或4G)之網路,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若因同時同地上網人數太多也可能造成網路壅塞暫時無法上網。如於室內使用,因受建物遮蔽及室內裝潢影響,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亦可能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訊號。 2.試用期間:『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案』提供7日(168小時)免費試用行動上網服務,於申辦起算7日(168小時)內可享國內行動上網免費優惠;『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案』免費提供試用門號SIM卡,免費體驗僅限國內行動上網與受話服務,不提供其他服務或功能。於試用期間屆滿時,該試用門號即自動失效無法使用。如須使用上網服務請另行申辦門號/專案。 3.設備借用:申辦『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案』,須搭配依申辦試用服務之對應設備。若須借用設備,借用期間最多為7日(申請當日為第1日,共計借用7日,第8日即為預定歸還日)。借用設備需繳納保證金,逾期歸還將計罰。 4.特別注意:每一證號每三年僅限申辦一次行動上網七日試用專案。

上網用量資訊

本人已了解上網用量資訊可透過台灣大哥大之客服APP、官網及手機直撥85226免費語音等方式查詢,並已知悉客服APP下載及登錄方式。

注意事項

1.本人於租用門號期間,如有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不合常理之使用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大哥大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或逕行終止服務契約;另其他經台灣大哥大認定異常情形遭暫停通信者,本人如欲恢復門號正常使用,得親洽直營門市提供證件並繳納保證金。前項所稱不合常理之使用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
2.若原享有多門號及高用量用戶月租費折扣者,於本專案綁約期間內不適用該項優惠。
3.本人同意將本專案行動門號使用於可支援4G服務之終端設備,若未遵守致語音/上網等相關服務受影響或無法使用,除同意更換為可支援4G服務之終端設備外,並同意不得據此向台灣大哥大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
4.4G專案不提供月租型熱線服務。
5.使用地點若無法支援4G服務,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依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成適用之支援服務時,期間產生之用量仍以4G服務費率計算。
6.上網實際速率及品質受使用人數、網路環境、終端設備、下載/傳輸方式、服務類型和服務平台能力等因素影響,例如:以手機下載,恐因APP設計而影響傳輸速率等。
7.若本人為申請平板網卡用戶者,同意所提供之聯絡手機門號(下稱:聯絡門號)得供台灣大哥大視情況將本同意書行動電話之帳款/權益/優惠訊息通知至上述提供聯絡門號,如因此致有糾紛,願負全部法律責任。若本聯絡門號之申請人/使用人要求停止通知或有其他爭議,台灣大哥大有權逕行停止通知。如本人未填寫聯絡門號,同意系統將預設本同意書行動電話為聯絡門號。
8.本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已知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9.若申請手機案者,本人業經門市人員告知手機須具備細胞廣播服務功能,始能接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本人已知悉所領取之專案手機是否具備支援細胞廣播服務功能。】
10.客戶若涉及以下行為時,本公司得逕行停止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1) 散播電腦病毒;2) 偽造、不法擷取、移除或修改網路封包標頭資訊;3)干擾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造成網路過度壅塞、妨害其他用戶接取網路、試圖攻擊或侵入本公司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4) 以任何方式誤導他人或隱瞞任何使用者名稱或資料傳送來源;5)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6)其他涉及不當或違法之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者。

申請人確認條款

申請人對上述各項條款內容均已詳閱、了解並完全同意,並確認已領取本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