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規範 的 6 項 禁用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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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化學品與廢棄物管理-RoHS

主題
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

背景說明
RoHS指令(2002/95/EC)為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要求於歐盟市場流通之電機電子產品中限用6項化學物質(Pb, Cd, Hg, Cr6+, PBB, PBDE)。並於2011年7月1日歐盟官方期刊上正式公布RoHS指令修訂版(2011/65/EU),通稱(RoHS 2.0),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2013年1月3日正式取代/廢止舊指令(2002/95/EC)。近一步於2015年6月24日歐盟修正指令(EU) 2015/863正式實施,將4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也納入管制項目內

標準簡介
RoHS指令的主要目標在於對電機與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的限制,從而保護人類健康,並保證對廢棄物進行合理的回收與處理,以保護環境。該指令適用於工作電壓小於1000V AC以及1500V Dc的所有設備,這些設備包括在10大類產品清單中,包括燈泡以及家用照明設施。

RoHS 2.0指令修正說明
(1)範疇與限值
將管控產品範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2002/95/EC中豁免的醫療設備(第8類產品)和監控設備(第9類產品),以及第11類新增產品即未包括在10類產品內的其他電子電氣產品)。管制限值1,000ppm(Cd:100ppm),如下。

管制設備產品清單

  1. 大型家用電器
  2. 小型家用電器
  3.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4. 消費性設備
  5. 照明設備
  6. 電機與電子工具
  7. 玩具、休閒與動力設備
  8. 醫療設備
  9. 監控設備(包含大型的工業監控設備)
  10. 自動販賣機
  11. 未包含以上10大類的其他電子電器設備,包含包含線材或其他零件

管制物質及濃度限值

限用物質名稱含量限值(ppm)
鉛(Pb) 1000
汞(Hg) 1000
鎘(Cd) 100
六價鉻(Cr 6+) 1000
多溴聯苯(PBBs) 1000
多溴二苯醚(PBDEs) 1000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1000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100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1000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1000

註:濃度限值是指針對「單一均質材料」

名詞定義
定義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投入市場、CE標誌、符合性評估….等名詞,並規範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所應負的責任。

豁免機制設定程序與判斷準則
考慮到經濟與技術上的可行性,於附錄Ⅲ列出排外條款,並規範排外條款的判斷準則與有效期限。另外並增列了有關醫療及監控設備的排外條款於附錄Ⅳ。

新RoHS指令在條文3(25)定義了有效性(availability)與可靠度(reliability),並採納舊指令豁免條款並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長有效期:

  1. 第1-7類與第11產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
  2. 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最長為7年

豁免的申請
新RoHS指令的附錄V說明了在提出為取得、更新或刪除豁免之豁免要求時應提交的資訊列表,而最終資訊文件格式應由歐盟委員會決定。
假如委員會無法在給定的時限內做出決定,則該豁免仍將有效直到說明最終意見。
假如委員會駁回了對豁免的更新或豁免已被刪除,則將會自決定日期開始有12個月至最多18個月的轉換期限。所有適用的豁免完整列於新RoHS指令的附錄III與IV。

建立符合性評估和市場監督機制
以統一評估準則/方法來降低會員國和製造商的行政成本,並透過市場監督方式,來提高經濟成本及環境上的利益。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誌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並準備相應的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檔案(768/2008/EC Annex II)。當製造商於產品上標示CE 標誌,意謂著製造商聲明該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包含歐盟機械安全、電磁干擾及RoHS指令),需依照附錄Ⅵ的要求,製作產品符合性聲明,此報告應有固定格式,並應使用投放市場的國家慣用或要求的語言。並且產品投入市場後,製造商應保存上述的符合性聲明與相關技術文件10年。

符合性宣告(參考例)

  1. 編號(單一的識別的電機電子設備)
  2. 名稱和地址,生產廠家或其授權代表
  3. 此為符合性宣道之發行(印製)的唯一責任製造商(或安裝者)
  4. 宣言的目的(確定電機電子設備的可追溯性。如果適用時,可提供照片)
  5. 上述宣告的目的為符合指令,關於限制電機電子設備使用某些有害物質
  6. 如果適用時,參照有關調合標準,且統一使用或引用的規格或參考有關數量宣告符合與申報
  7. 如果適用時,檢測(驗)機構...(名稱,數量)...完成... (說明干預)...並發出證書
  8. 附加資訊:
    簽署並代表:
    (日期和地點):
    (名稱,功能)(簽字)

RoHS(危害物質限用指令)是基於歐盟指令 2002/95/EC 的產品等級法規,限制在電氣和電子產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

RoHS 指令目的在保護人類和動物的健康,降低回收人員的職業風險,減少特殊處理的需求,並減少垃圾掩埋場和環境中的毒素。 此外,RoHS指令還與廢電機電子設備(WEEE)指令(2012/19/EU)密切相關。 電氣和電子廢物是增長最快的廢物來源之一。 為了解決這電子垃圾問題,制定了 WEEE 指令來明訂電子產品的收集、回收和回收目標。 

RoHS 的任務是從源頭上減少有害物質,從而進一步節省回收成本。 RoHS 變成是越來越多的環境法規或“綠色”倡議的一部分,並且是我們業界經歷過最複雜和最昂貴的任務。 它對整個業界的各個層面產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響,從零售到製造商、經銷商、系統整合商、供應鍊和原始設備製造商,以及營銷和研發。 全球的製造公司都發現 RoHS 規定成本高昂,並帶來重大的技術挑戰。 然而,為了確保他們的產品可以在世界範圍內自由指定和使用,規定是必不可少的。

Rohs 規範 的 6 項 禁用 物質

限用物質

RoHS 通常被稱為“無鉛”指令,但僅去除鉛並不能達到 RoHS 規定要求。 目前,RoHS 指令確定了以下十種限用物質: 

  • 鉛(Pb): 用於焊料、鉛酸電池、電子元件、電纜外被護套、X光屏蔽和陰極射線管玻璃,是影響神經和腎臟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 鎘(Cd): 用於電子設備、汽車電池、金屬塗料和顏料, 是影響多個器官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注意:在鋼、鋁、銅中用作合金元素時,RoHS 0.1% 鉛含量豁免; 還有在特定的焊料中,以及到 2024 年的特定玻璃和陶瓷應用中。

  • 汞(汞): 用於電池、開關、恆溫器和螢光燈,是影響多個器官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 六價鉻 (Cr VI): 用於鍍鉻、染料和顏料。 雖然某些形式的鉻是無毒的,但六價鉻會在多個器官系統中產生毒性作用。

  • 多溴聯苯 (PBB):也稱為同類物,多溴聯苯是電腦螢幕和電視塑膠外殼中的阻燃劑。 透過蒸發過程,可在室內灰塵和空氣中發現多溴聯苯,是影響內分泌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 多溴化二苯醚 (PBDE): s類似於多溴聯苯——可添加到塑膠外殼中,使其難以燃燒,是影響內分泌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 二(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DEHP): DEHP 用於軟化電線和醫用管材上的 PVC 和乙烯基絕緣材料,是影響免疫和生殖系統的已知致癌物。

  • 鄰苯二甲酸丁酯 (BBP): 是用於軟化電線上的 PVC 和乙烯基絕緣材料。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DBP 是鄰苯二甲酸酯系列的一部分,用於軟化電線上的 PVC 和乙烯基絕緣材料。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這些也用於軟化電線上的 PVC 和乙烯基絕緣材料。

鉛是 RoHS 指令中詳述的首要物質。 它是傳統上用於印刷電路板 (PCB) 製造焊料的核心成分。 從 PCB 生產過程中,去除鉛對製造商來說是一個挑戰;然而,電子行業正在朝著無鉛 (Pb) 或綠色製造的方向發展。 為了達到 RoHS 規定,製造商必須為受限的材料尋找一些替代品。 然而,RoHS/WEEE 指令並未要求完全 100% 消除這些物質,相反,RoHS 規定了每種材料的最大濃度值 (MCV)。 自 二〇〇六年 七月 一日起,新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生產商必須證明其產品的含量不超過下表所示的最大允許含量: 

限用材料 最大濃度值 (MCV)
鉛(Pb) 0.1% 重量
鎘(Cd) 0.01% 重量
汞(Hg) 0.1% 重量
六價鉻 (Cr VI) 0.1% 重量
多溴聯苯 (PBB) 0.1% 重量
多溴化二苯醚 (PBDE) 0.1% 重量
二(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 (DEHP) 0.1% 重量
鄰苯二甲酸丁酯 (BBP) 0.1% 重量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0.1% 重量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0.1% 重量

誰需要符合 RoHS 規定?

RoHS 指令將合規責任置於設備的“生產商”身上。 根據 RoHS,“生產商”被定義為任何人,無論使用何種銷售技術,包括根據 97 年 五月 7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在遠端合約方面保護消費者:

(i) 以自己的品牌製造和銷售電氣和電子設備;
(ii) 以自己的品牌轉售由其他供應商生產的設備,如果設備上出現生產商的品牌,則轉售商不被視為“生產商”,如第 (i) 小點所述; 或者
(iii) 以專業的方式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氣和電子設備。將適用的電氣或電子產品、設備、子組件、電纜、組件或備用件直接銷售到 RoHS 指令的國家/地區的任何企業,或向這些國家/地區銷售產品的轉銷商、經銷商或系統整合商銷售產品,如果他們使用受限用的 10 種物質中的任何一種,就會受到影響。

隨著數位化的迅速普及,全球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生產呈爆炸式成長。 除了行動設備,想想即將到來的物聯網浪潮、智慧居家助理、機器人、無人機、3D 印表機和家庭醫療設備到地球的各個角落……它們都受 RoHS 監督。

作為優質的結構化佈線產品供應的市場領導者,DINTEK 努力保持對所有相關主流標準的奉行遵守。 這當然包括符合 RoHS-6 和 電纜、跳線、資訊插座和跳線面板的REACH 指令。 

生產商有責任自行聲明產品是否符合 RoHS 指令,或從供應商處獲得材料聲明或證書。 生產商必須能夠根據要求,向執法機構提交技術或其他資訊以證明合乎法規,並且他們必須在 EEE 投放市場後,保留此類文件四年。 每個歐盟成員國都將以該指令為指導依歸,採用自己的執行和實施政策。 不遵守 RoHS 法規的要求,將導致高額罰款或製造商的產品在某些歐盟成員國的市場下架。 成員國有義務根據法規 (EC) No 765/2008 進行市場監督。 儘管 RoHS 是歐盟 (EU) 指令,但如果其產品最終進口到歐盟成員國,歐洲以外的 EEE 製造商也必須遵守該法規。 

RoHS 指令已成為現實。 即使製造商不直接面臨監管,但其客戶也可能會,他們會把要求下推給製造商。 若不遵守將喪失競爭優勢,可能導致客戶和市場份額的損失。 

全球 RoHS 倡議

RoHS 指令不僅是單一的 EC 市場指令; 它正在引領全球的環境監督的轉變。 自 2003 年推出以來,RoHS 指令已成為全球電子行業的全球環境標準。 除了針對歐洲的 RoHS 指令外,許多國家也在推出自己的版本。 以下的國家也實施自己的 RoHS 版本:

美國加州 RoHS 法規 中國 RoHS 法規  日本 RoHS (J-MOSS) 法規 台灣 RoHS 法規
韓國 RoHS 法規 挪威 RoHS 法規 (PoHS) 印度 RoHS 法規 烏克蘭 RoHS 法規
新加坡 RoHS 法規 (SG-RoH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RoHS
法規
土耳其 RoHS 法規 歐亞/俄羅斯 RoHS 法規
巴西 RoHS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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