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對下列何者,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954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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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已刪除】20 下列有關娛樂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B)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已刪除】20 下列有關娛樂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B)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10 x前往解題3F Chang Diana 小二上 (2018/08/09) 檢舉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是否會保密?(0334)更新日期:108-02-23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法: 相關法條
返回功能列 問題詳情 16 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料,有關「保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參考答案答案:C 用户評論【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