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 本 票 債權 不 存在 之 訴

確認 本 票 債權 不 存在 之 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 蔡小姐
案件結果 勝訴,1700萬通通不用還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大美早已因賭博罪潛逃大陸,蔡小姐無法證明本票還在大美手上,因此楊律師決定連同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併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是針對1700萬的債權,而非本票,只要蔡小姐能夠證明1700萬都是賭債,因賭債而生之債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蔡小姐仍然可以拒絕償還賭債,對於蔡小姐而言仍不失為解決問題的辦法。

大美是蔡小姐的老闆,大美本身除開公司外,還有經營簽賭事業,某日,大美問蔡小姐要不要簽賭以貼補家用,蔡小姐雖然擔心一個不小心就可能會欠下巨額債務,但需錢孔急的她仍然選擇鋌而走險,不幸的是過了一年半,蔡小姐欠下的債務遠多於獲利,本金250萬元的賭債,最後加上利息變成了1700萬,蔡小姐根本無力負擔,而大美除找黑道討債外,甚至以蔡小姐兒子的安全要脅蔡小姐簽下1700萬的本票,蔡小姐身心俱疲之際撥打了本所電話向楊律師求助。

律師解說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vs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經過楊律師了解案情後,建議蔡小姐對大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一般情況下,其實只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就足以解決蔡小姐的問題,因為一旦蔡小姐拿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判決,大美就不能再拿本票向蔡小姐要錢,也不能做本票裁定。

但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一個前提:必須是對執票人才能提起

本案當中因為大美早已因賭博罪潛逃大陸,蔡小姐無法證明本票還在大美手上,因此楊律師決定連同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併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是針對1700萬的債權,而非本票,只要蔡小姐能夠證明1700萬都是賭債,因賭債而生之債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蔡小姐仍然可以拒絕償還賭債,對於蔡小姐而言仍不失為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院判決

勝訴,1700萬通通不用還

法院最後仍然以蔡小姐無法提出執票人為大美之證據而駁回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單純就1700萬元之債權確認不存在,法官則認為依照蔡小姐所提證據已足證1700萬都是賭債,故而仍然給予蔡小姐勝訴判決

確認 本 票 債權 不 存在 之 訴

確認 本 票 債權 不 存在 之 訴

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提起確任本票不存在之訴後,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債權人於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遭債務人主張無債權債務關係之救濟程序

基本上債務人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流程如下:

一、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二、提起確任本票不存在之訴後.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法院最後若是判債務人〈發票人〉勝訴,就可以不用被執行了。

  1. NEWS最新消息

NEWS最新消息

2020.03.11 【獲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判決!】

判決結果➡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實經過

本所當事人是本件原告,某天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寄來的裁定書才知道被告拿了一張不是原告簽發的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受執行,故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原告回憶起當時因為被告要教原告投資技巧,所以在被告要求下原告簽了一份保密契約書,被告接著又稱為了教原告投資,要轉帳10萬元到原告銀行帳戶,但原告未曾有簽屬過其他文件給被告、亦未曾有其他金錢糾紛。


👨‍⚖訴訟過程

被告在開庭時主張是原告跟被告借200萬,約定先轉帳10萬元給原告,再以現金交付190萬元,並簽發本票和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給被告,但被告沒有辦法證明本票上面是原告親筆簽名,而且交付本票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為借錢、贈與等原因,被告除了需要證明與原告間有達成借貸的合意以外,也要證明本票是原告簽發的才可以。

被告並提出一份最後一頁有原告簽名的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但原告當時只有簽一份保密契約,並沒有簽過被告所說的借款契約,且比對原告手裡有的保密契約發現契約中上的⬇

🔸騎縫章印文對不起來
🔸墨色沒有連續
🔸墨色也不一致

所以該份契約書的前後頁有不連續的可能,代表這可能不是同一份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最後一頁有原告的簽名,也無從認定原告當時簽名的契約和被告提出的契約是同一份。

除此之外,被告提出的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內,關於200萬借款該如何交付,和被告開庭時陳述的交付方式也不相同,基於以上種種,法院最後採信我們的主張,認為原、被告間沒有消費借貸關係,所以被告不得對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小編貼心小提醒✅

重要的契約還是建議蓋上騎縫章,因為騎縫章是判斷整份契約中前後頁都是否連續的關鍵之一喔!

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在末句會記載一段話:「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20日又是什麼樣的期限規定?

何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我們不會莫名其妙開本票出去,如果沒有金錢往來等民事關係,單純一張本票,並不代表就確實負有債務了,但因為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只看本票是否符合形式有效要件,並不探究當事人背後是否有真實債權債務關係,於是本票裁定會先核發。本票發票人若要主張實際上並無債務,須另外向法院提出債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把本票裁定推翻掉。

本票如果根本不是自己開的,上面的簽名、蓋章是別人偽造、變造的,實際上就更不會負有債務了,這時也是須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才能改變本票裁定已核發的事實,也才能維護自己權益,保住財產不被強制執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一定要在20日內提出嗎?逾期會怎樣?

超過20日才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不會產生失權效果,還是可以起訴,法院也會依法審理,若獲得勝訴亦可不受強制執行,但對於訴訟期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先停止,則有影響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Ⅰ.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Ⅱ.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Ⅲ.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依上開條文規納後,結論如下:

  • 於20日內提起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且債務人(發票人)不用提供擔保。係債權人(執票人)若願提供擔保,可請求法院繼續執行,但債務人(發票人)也可提供反擔保,確定停止執行。
  • 逾20日才提起法院不主動停止強制執行。若要停止執行,債務人(發票人)須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停止執行。

所以最直接的差別就是,停止執行是否需要付出代價,超過20日就一定要提供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所以遇到本票係偽造、變造時,趕在20日內向法院起訴是很重要的。

不過如果不是爭執本票係偽造、變造,而是爭執債務不存在時,這20日就沒什麼差別了,因為法院免擔保讓債務人停止執行的前提,限於爭執本票真正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