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訴訟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

  •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国外制度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

  行政诉讼有:

  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国内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下列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普遍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前項情形,不因訴之減縮、一部撤回、變更或程序誤用而受影響。前項第一款之事件範圍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

三、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第一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

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十九條之三為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或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得先定期間命補正。

當事人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发布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省份:江苏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444

行政诉讼立案准备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标题明确为“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同民事诉讼)
三、诉讼代理人相关材料(同民事诉讼)
四、证据材料复印件(常见行政案件立案证据材料清单)
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1)房屋所有权证、建房审批表、土地使用证等可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被诉行政机关实施的初步证明材料;
(3)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2.不履行XX职责
(1)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或者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职责的答复;
(2)行政机关负有该项职责同时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初步证据;
(3)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可以不提供已经申请证据,但应提供该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职权证据;
(4)能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3.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1)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书;
(2)对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书内容有异议及其正当理由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的证据材料;
(2)一方行政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5.撒销XX (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
(2)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证明材料。
6.罚款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7.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8.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书;
(2)一方行政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9.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建房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证明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3)一方行政违法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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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行政复议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