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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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銀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文號: (90)台財融(二)字第 90703307 號 函

主    旨:本部六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六二) 台財錢第一三九一九號函核定之「銀
          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 (如附件)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
          知、查照。
說    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業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全授字○○三七
          號函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以為
          會員自律規範,本部上函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50 期 809-81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6 輯 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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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於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之說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8767726 號 函

主    旨:關於  貴公會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惠請參酌本部意見暨  貴公會八十六年一月
          九日全授字○○六二號函修正後自行發布,以為會員之自律規範,並副知
          本部。原「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於上開準則發布之日停止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全授字○二二○號函。
          二  貴  公會所提前揭授信準則,請參酌左列各點予以補充:
           (一) 徵信調查除對借戶之償債能力、信用條件及展望等加以評估外,其
                資金之需求性首應具備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目前銀行授信實
                務較側重擔保品之取得,對資金用途必要性之徵信原理,較未充分
                辦理,一旦市場經濟不穩定,易使財務結構不健全之企業週轉失靈
                ,影響銀行之授信資產品質。故宜將借戶資金用途之正當性、合理
                性及必要性列入準則中,俾以導正。
           (二) 有關會員於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會員互惠上應盡之義務,尤其是保
                密責任,宜訂定自律規範,俾確保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均遵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另有關覆審追蹤,宜參照中央
                銀行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補充。
           (三) 本部及中央銀行所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法規、函釋 (如對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投資等集中風險之行政指導及訂定銀行辦理
                以股票質押放款之自律規範等) 以及對消費者保護有關之函令、方
                案、範本 (如本部所擬之八十八年消費者保護方案連帶保證制度)
                ,宜擇要以指導原則方式訂入授信準則。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3 月號 第 44-45 頁

200709041449銀行公會授信準則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本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屆第二十三次理事會核議通過。
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促進各會員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發揮授信功能,提昇授信品質,確保授信資產之安全,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授信,係指會員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 三 條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及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 四 條  為提高服務效率,縮短授信作業流程,各會員應實施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其相關措施由各會員自行訂定。
第 五 條  會員應加強提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以健全財務結構。
貳、工作守則
第 六 條  各級授信人員與客戶洽談應保持懇切之態度,對受理申貸案件所應徵提之資料應充分告知客戶,必要時得協助其依照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查。
第 七 條  會員對所屬授信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嚴予督導考核,並作長期計劃培訓,以充實專業知識,提昇服務素質。
第 八 條  會員應本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
會員辦理授信,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承諾費或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等有關費用,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第 九 條  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特別條款方式約定。
參、授信類別
第 十 條  會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左列授信業務:
(一)直接授信
1.企業貸款
(1)週轉資金貸款
(2)資本支出貸款
2.消費者貸款
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
1.保證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2)工程相關保證
(3)其他保證
2.承兌
(1)買方委託承兌
(2)賣方委託承兌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第十一條  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第十二條  所稱週轉資金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週轉資金貸款如有徵提授信戶交易之票據作為備償來源者,應注意該票據與授信戶經營之業務有無關聯,凡金額較鉅,或發票人集中,或屬其關係(集團)企業所提供者,應特別注意其風險集中情形,審慎辦理。
週轉資金貸款種類如左:
(一)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二)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三)貼現
(四)透支
(五)出口押匯
(六)進口押匯
(七)其他週轉金貸款
第十三條  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資本支出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第十四條  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
第十五條  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第十六條  本準則所列授信類別之相關定義及說明,除前列規定者外,其餘授信類別之說明詳如附表。
肆、審核及撥貸
第十七條  會員對授信案件審核之作業程序應製作流程圖,標示於營業場所。對審核結果不論核准與否應迅予通知客戶。
第十八條  辦理授信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未經辦理徵信者,不應核貸。
第十九條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
第二十條  授信戶依規定所提供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作為授信審核之重要依據。對會計師簽發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授信申請案件,應瞭解並註明其簽發之原因。對會計師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授信申請案件,若參酌其他因素准貸時,應加強後續覆審追蹤。
第廿一條  授信戶為法人者,得免徵董(理)監事連保,惟須提供董(理)事會同意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如以本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質借,並由金融機構將放款撥入該法人之存款戶內,得酌情准其免予提供。
第廿二條  會員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第廿三條  會員對准貸之授信案件,應依據授信戶資金用途覈實撥付,其撥付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必要時得約定逕撥付其計畫所預定受款人。其須配合自有資金運用者,應監督授信戶配合運用。
伍、風險管理
第廿四條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應瞭解行業消長趨勢,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將資金作合理分配,並注意風險管理,其相關風險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訂定。
第廿五條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訂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利率及本身資金成本,以免影響銀行之穩健經營。
第廿六條  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外,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會員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
(二)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三)會員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股票質押之情形,一併進行評估。
第廿七條  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同一關係(集團)企業資料表及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以瞭解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整體之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第廿八條  會員應經常檢討各項授信辦理成果,必要時得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業,就其產銷、營運及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
陸、覆審追蹤
第廿九條  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訂定。
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
第三十條  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理之事項外,並循左列各款實施:
(一)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對中、長期放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責成其就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度按期填報並作必要之查核。
(二)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行為是否實在。
(三)對約定分期償還之企業授信,應隨時查核其產銷情形及獲利能力。
第卅一條  覆審人員發現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或計畫使用放款、執行申貸計畫有偏差不實情事、有違約異常徵兆,或其他有礙債權確保之虞等情形時,應即追查原因,提出檢討,必要時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
柒、逾期處理
第卅二條  會員對授信逾期案件、催收款項及呆帳之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自行訂定。
第卅三條  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仍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償。
第卅四條  會員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提列備抵呆帳,以強化經營體質。
捌、授信檔案
第卅五條  授信資料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密,並設置檔案妥善管理;對授信戶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等,並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有關法令,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玖、附則
第卅六條  本準則為會員辦理授信之原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各會員內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財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授  信  類  別 說         明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謂會員提供借款人於正常營運週期內所需週轉資金之融通方式。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產銷程序、業務財務近況,俾提供之融資在積極方面,能切合借款人資金週轉之實際需要,並使信用風險有一定之範圍,在消極方面,可避免重複融資。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謂會員就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辦理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貸款到期能否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
貼現 謂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會員,由會員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貼現,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票據是否依交易產生者,以及票據到期能否順利兌付,作適當之判斷。
透支 謂會員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會員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辦理透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業務及財務近況、銀行往來情形、財務管理能力等,俾對其能否自律,作適當之判斷。
出口押匯 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項,由會員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會員供作擔保,委託會員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辦理出口押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等,俾對墊付款項能否從國外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
進口押匯 謂會員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辦理進口押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業務及財務近況、進貨或存貨之內容等,俾對其能否備款贖單,作適當之判斷。
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增訂) 謂會員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會員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
工程相關保證(增訂) 謂會員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會員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
其他保證(增訂) 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會員予以保證。
買方委託承兌 謂會員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託人)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在貨幣市場流通之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買方委託承兌,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同。
賣方委託承兌 謂賣方憑交易憑證供會員核驗,在交易憑證之金額內簽發定期付款匯票,由會員為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賣方委託承兌,係協助賣方(委託人)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向貨幣市場獲得融資。辦理賣方委託承兌,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貼現同。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謂會員接受借款人(買方)委託簽發信用文書,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賣方),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依照一定條件,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會員或其指定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授信方式。會員得視借款人之資金需要,於受益人押匯墊付款項後,續貸予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以償付墊付之款項。   辦理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進口押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