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查詢結果
主 旨:本部六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六二) 台財錢第一三九一九號函核定之「銀 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 (如附件)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 知、查照。 說 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業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全授字○○三七 號函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以為 會員自律規範,本部上函應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67230301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10.14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 查詢結果
主 旨:關於 貴公會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惠請參酌本部意見暨 貴公會八十六年一月 九日全授字○○六二號函修正後自行發布,以為會員之自律規範,並副知 本部。原「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於上開準則發布之日停止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全授字○二二○號函。 二 貴 公會所提前揭授信準則,請參酌左列各點予以補充: (一) 徵信調查除對借戶之償債能力、信用條件及展望等加以評估外,其 資金之需求性首應具備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目前銀行授信實 務較側重擔保品之取得,對資金用途必要性之徵信原理,較未充分 辦理,一旦市場經濟不穩定,易使財務結構不健全之企業週轉失靈 ,影響銀行之授信資產品質。故宜將借戶資金用途之正當性、合理 性及必要性列入準則中,俾以導正。 (二) 有關會員於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會員互惠上應盡之義務,尤其是保 密責任,宜訂定自律規範,俾確保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均遵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另有關覆審追蹤,宜參照中央 銀行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補充。 (三) 本部及中央銀行所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法規、函釋 (如對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投資等集中風險之行政指導及訂定銀行辦理 以股票質押放款之自律規範等) 以及對消費者保護有關之函令、方 案、範本 (如本部所擬之八十八年消費者保護方案連帶保證制度) ,宜擇要以指導原則方式訂入授信準則。
200709041449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本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屆第二十三次理事會核議通過。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