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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詞彙:刑法、憲法、職業安全衛生、勞基法、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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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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