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業資本額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一)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

(二)有利於當地農業之發展。

(三)有利於當地商業之發展。

(四)有利於當地林業之發展。

(五)有利於當地漁業之發展。

(六)有利於當地畜牧或養殖業之發展。

(七)有利於當地礦業之發展。

(八)有利於當地觀光事業之發展。

(九)有利於當地都市計畫新市鎮及新社區之發展。

(十)有利於當地客、貨運輸之發展。

二、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一)營運路線規劃周延,有助於當地客貨運輸之改善及交通之便捷。

(二)當地無同類之汽車運輸業,或現有之汽車運輸業不足以適應大眾運輸需要。

(三)有助於市區之均衡發展,或解決偏遠地區之交通。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遊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資本額得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計程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小貨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在此限。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一)車輛設備:

1.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但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小客車為營業車輛者,以九人座為限,且同一路線使用輛數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使用座位數五人以上小客車為營業車輛。

2.市區汽車客運業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但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小客車為營業車輛者,以九人座為限,且同一路線使用輛數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使用座位數五人以上小客車為營業車輛。

3.遊覽車客運業除專辦交通車業務者,其車齡不得超過七年外,均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三十輛以上。但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具備全新大客車得為六輛以上。

4.計程車客運業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應具備全新小客車三十輛以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以自購一輛為限,其車齡不得超過三年。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車輛數量、車齡條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5.小客車租賃業甲種應具備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一百輛以上,乙種應具備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十輛以上。

6.小貨車租賃業應具備全新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十輛以上。

7.汽車貨運業應具備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應具備全新貨車八輛以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應具備全新貨車五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以自購小貨車一輛為限,其車齡不得超過二年。

8.汽車路線貨運業應具備全新大貨車三十輛以上。並得視營業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9.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曳引車十五輛及半拖車三十輛以上。

(二)站、場設備:

1.營業所、站之設備符合營業需要。

2.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設置規定如附件;停車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者,從其規定。

3.汽車運輸業應設立乙種以上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修護或委託汽車修理業代辦之。

金門、連江地區籌設成立之遊覽車客運業及汽車貨運業,其營運範圍限於金門、連江地區,申請移至臺灣地區營業者,應合於臺灣地區之遊覽車客運業及汽車貨運業設立基準,其原有車輛得予併計。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最低車額以外之車輛得使用已領有營業用牌照之車輛。

已設立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業務涉及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其原領自用貨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其原使用車輛併入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最低車輛設備車額計算。

已設立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業務涉及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設立登記,其原領自用小客車之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

已設立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業務涉及提供小貨車租賃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小貨車租賃業設立登記,其原領自用小貨車之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其原使用車輛併入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最低車輛設備車額計算。

金門、連江地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已設立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業務涉及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其原領自用貨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其原使用車輛併入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最低車輛設備車額計算。

原經營汽車貨運業中專辦搬家業務者轉型為非專辦搬家業務之汽車貨運業,應合於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汽車貨運業設立基準;其原於核准籌備日後領牌貨車,以八輛為限,得予併計。

原經營汽車貨運業轉型為汽車路線貨運業,應合於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汽車路線貨運業設立基準;其原於核准籌備日後領牌之大貨車,以二十輛為限,得予併計。

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偏遠路線,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營運者,其資本額、車輛及場站、設備,不受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之限制;必要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但個人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自購小客車一輛為限。

★名稱須標明專業(但不限專業經營亦不限組織別)(註:專辦搬家業務者,名稱應標明「搬家」字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解散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增資、減資
  • 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歇業登記

法規依據 :

  • 公路法第37條第一項第三款
  • 公路法第38條
  • 公路法第39條第一項、第二項
  • 公路法第46條第一項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5條

備註 :

  1.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2.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從事搬家業務為限。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一、一般國民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外資投資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三、公司行號兼營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四、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名稱應標明「搬家」。

備    註:

  1. 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並同貨車計算。
  2.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全新貨車八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並同貨車計算。
  3.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A:先送預查、預查後準備駕駛人職業駕照、2年以內的新車、租賃的停車場合約(建議跟公會詢問)、身份證,填寫申請書送件至監理所,監理所核准後送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再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這時候可以試著申請免用發票。要注意的是停車場要有,如果登記機關在北部,停車場的位置也應該在北部才對,汽車運輸業之停車場,以台北市而言,得設置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或宜蘭縣行政轄區內,不能隨便找一間停車場,汽車運輸業於台北市設置停車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設置臨時性路外停車場。二、位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內者,應符合山坡地管理法令等相關規定,三、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建議找汽車貨運公會詢問適合的停車場地點。每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停車位數不得少於其營業車輛數八分之一;其不足一個停車位部分,以一個停車位計算。三、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汽車貨運業,至少要有20台新車+3個以上的停車位,一比八原則,個人經營也是一樣,至少一個停車位。另外,個人經營的只能是獨資行號組織,不能是公司組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