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開公司車發生車禍修理費28萬,才發現沒保險怎麼辦? Show 前幾天早上去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調解車禍,對方的車修理費28萬元,透過我的協助最後用8萬元和解。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年輕的小李去A公司工作一個月,平日工作需要開車外出,那天倒車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車。天啊!因為是倒車,所以100%都是小李的責任。現場警方紀錄完,回到公司才知道自己開的公司車只保強制險,真是晴天霹靂!因為強制險無法理賠對方的汽車修理費28萬元。 28萬元對一個剛出社會不久的年輕人是一個大數目,怎麼辦呢? (編輯推薦:安太歲是安什麼?2022虎年哪些人需要安太歲?正沖、偏沖生肖名單一次搞清楚) 重點1:對方保險公司為什麼可以向小李求償?對方保車體險(就是俗稱的全險),所以由對方的保險公司先理賠修理費。既然有保險公司理賠,小李就沒事了嗎?事情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不久小李就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信函。 代位求償是什麼?代位求償就是,因為車輛受損的受害人車主原本應該向加害人小李求償,因為車主有投保保險,就可以先請保險公司先理賠。但最終要負賠償責任的是加害人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理賠後,就可以代替被害人(被保險人車主)向加害人小李請求賠償。 (編輯推薦:車禍受傷,可請求多少賠償?精神損害怎麼算?律師解析5種常見賠償) 重點2:開公司車車禍,公司要負連帶責任理賠嗎?是的,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向員工代位求償。 雖然法律規定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雇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畢竟是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最終還是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所以公司賠償受害人後,可以向小李代位求償,就算公司車沒保第三責任險也是一樣。 找工作要懂得保護自己車禍後小李才發現,公司的車也沒有第三人責任保險外,也沒有幫他保勞健保,甚至公司負責人和實際的負責人也不同人。所以開公司車工作,要確認除投保強制險,還要確認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才不會讓自己暴露在交通風險中,而不自知。 重點3:車禍和解秘訣那麼R姐是如何協助和解,讓原來保險公司求償的修理費由28萬降低為8萬的呢?秘訣就在修理費的零件要依車齡計算折舊,但是工資和烤漆費則不能計算折舊,再加上談判的技巧,一次就完成和解。小李原來以為還要來法院調解多次,沒想到一次就能大幅降低金額和解成功,恢復正常的生活也非常開心。 作者簡介:廖嘉紅(R姐),擁有國家級人身及財產雙證照,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更多精采文章請關注臉書粉絲專頁: R姐的保險理財小宇宙 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分別回答如下: 1.為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詳言之,勞工(即駕駛人)對這個車禍如有過失,且在執行職務中,雇主必須與勞工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主才可以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如果連勞工對車禍完全沒有任何過失,雇主當然就沒有必要與勞工連帶賠償。 在連帶賠償責任下,雇主可能先行賠償被害人,再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轉而向勞工求償。 至於勞工與公司分擔損害賠償比例,請您先檢視當初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有相關損害賠償之約定,倘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對損害賠償分擔比例無約定,一般說來,勞工仍必須因為自己的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此部分您可與雇主協商合理的分擔比例。 2.對方提出代步車費,是否應賠償,這部分要看對方是否在車禍發生前對該車禍的車輛有既定在或計畫使用,而且這代步車費必須實際存在,通常需要提出租車或是計程車的證明或是單據等。此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 879 號民事判決:「…原告雖主張其在系爭車輛修車期間內,受有支出計程車代步車資5,000元之損害云云,惟原告未提出任何搭乘計程車之車資證明單據,亦未陳明有何必須搭乘計程車之情況,且未提出搭乘地點、前往地點等以供本院審酌,自無足憑取。難認原告有因被告上述侵權行為而有增加其生活上交通費之情形,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計程車資部分,洵非有據。」 3.如本次車禍是因為勞工的過失所致,公司車的修繕,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勞工本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行勞動契約,卻因過失違反契約造成公司車輛的損害,故公司是可以要求您負責賠償的。 以上建議,請參考。 一、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 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的那一方,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很多情況是─肇事者口袋空空,根本沒錢賠! 為了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有規定,若肇事者是因為工作而發生車禍的話,可以把肇事者的老闆拉進來一併求償! 二、老闆什麼時後要連帶賠償?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貨車司機在送貨的過程中,撞傷了路人,這時候雇主(公司)就必須和司機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然,司機必須要對車禍事故具有過失,如果司機完全沒責任,那麼雇主(公司)也沒有一起連帶賠償的必要了。 第一頁12最末頁單頁閱讀模式 2020-11-19 呂昀叡律師 一. 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的那一方,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很多情況是─肇事者口袋空空,根本沒錢賠! 為了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有規定,若肇事者是因為工作而發生車禍的話,可以把肇事者的老闆拉進來一併求償! 二. 老闆什麼時後要連帶賠償?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貨車司機在送貨的過程中,撞傷了路人,這時候雇主(公司)就必須和司機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然,司機必須要對車禍事故具有過失,如果司機完全沒責任,那麼雇主(公司)也沒有一起連帶賠償的必要了。 三. 「受雇人」指的是什麼?只要在客觀上為他人做事,而受某人監督或管理,就是「受雇人」,不管雙方究竟有沒有契約、有沒有給付報酬、不管雙方間關係的名稱是什麼,都算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受僱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斷「受雇人」的標準,其實並不嚴格。 舉例來說,某計程車司機加入某車隊業者,雖然雙方並非老闆和員工的關係,但車隊業者有權利決定哪個司機可以加入、載客規則、懲處機制以及派遣case,所以實務上會認定,計程車司機就是車隊業者的「受僱人」。 四. 必須是「執行職務」:如果員工是在下班後,在家中和家人吵架而打傷了對方,公司根本管不著這種家務事,實在沒道理要公司連帶賠償。 因此還有個關鍵是員工出事當下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法院判斷這個要件也不嚴格,甚至還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如在「上班途中」,亦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環。 五. 什麼時後老闆可以免責: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了兩種老闆可以免責的情況:
但這兩個要件在平時很難落實,在訴訟上要舉證也是困難重重,因此成立的機率也很低。 六. 老闆賠償後可以轉而向員工求償:員工肇事畢竟不是老闆本人肇事,因此老闆替員工擦屁股付出了賠償金之後,依法可以轉而要求員工償還這筆錢(民法第188條第3項),不過實際上能不能要得到就是另一回事了。 結論 員工肇事出車禍,對於被害人而言,除了可向這位肇事者要求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向他的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在實務上打官司前,不妨花點心思調查肇事者的背景,若能查出雇主是誰,獲得賠償的機率將大幅提高!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文:陳麗雯(認證法律人) ‧ 損害賠償‧保險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6 0
案例A公司員工B某天下班後開著印有公司商標的公司車去吃飯還喝了幾杯啤酒。喝完後,又開著公司車回家,但途中撞到開車的C,造成C受輕傷、車也受損。 本文 我們比較能夠理解B酒駕肇事撞傷C、撞壞C的車,必須承擔酒駕、過失傷害的刑責[1],並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2];可能也有聽過例如員工工作中開車撞傷用路人,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3]。但如果已經是下班後,員工B開著A公司的車肇事,A公司也要賠償嗎? A公司要不要賠?(見圖1) 圖1 員工下班後開公司車酒駕肇事傷人,公司也要負責嗎?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B員工下班駕駛A公司的車撞C,A公司到底要不要賠,要先依照民法第188條[4]的規定檢視以下條件,如果有符合,A公司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外觀上看起來是公司的員工 在做跟工作有關的事 A公司內部需要執行嚴格監督,才可能免責 A公司代為賠償後,可向行為人B員工求償 結論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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