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A股市场上出现了几次上市公司“回购潮”,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而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上市公司发布了回购股份的最新进展。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回购往往发生在市场相对低迷时,甚至股价下滑使得一些公司面临被举牌的风险,因此,回购也是大股东、实控人增强对企业控制力的一种手段。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一年来上市公司回购情况的显著特点是,回购规模较大,而且目的呈现多元化。回顾规模较大,原因是《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进行了修订,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发布,令回购赢得政策利好。另一方面是回购需求大、回购目的多元。比如有的回购出于股权激励目的,有的则出于市值管理目的,且回购有利于稳定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 去年10月份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中,新增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增条款提升了上市公司回购操作的灵活性,对鼓励和推动上市公司的回购操作意愿是有帮助的。而从过往回购实施情况看,回购实施对于稳定和提升上市企业股价普遍有正面作用,客观上有利于投资者。 “新增条款一定程度上降低上市企业回购操作的资金压力,对部分上市公司还是比较有吸引力的。逻辑上股市低迷和市场流动性有压力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案回购的上市公司会多一些。”袁华明说。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按照公告更新日期统计,今年以来截至到12月3日记者发稿前,发布可转债发行预案的公司为327家。在这些公司中,有15家募集资金用途中包括回购股份。 对此,潘向东分析认为,由于《公司法》修订,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回购股份,这一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上市公司追捧。目前已经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回购股份,一方面有助于多渠道拓展上市公司用于回购资金的募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 他同时表示,近一年来,多数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来实现股份回购,尤其是部分上市公司先回购股份,然后再用可转债募集的资金进行前期投入资金的置换,虽然前期通过可转债融资回购股份,短期会增加上市公司债务负担,但是一旦可转债到期转股之后将会稀释上市公司股份,释放流动性,上市公司的财务负担会下降。这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了较低成本的模式,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时间进行估值修复。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助于提高长期投资回报率。因此,随着再融资政策的松绑,未来通过发行可转债进行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新增可转债的条款将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活跃度, 特别是提升上市公司回购的活跃度,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这种操作提前锁定风险,因而对投资者而言是增加了选择性,有利于活跃市场。”刘向东认为,近年来,回购股份的公司大都是处于成长或转型中的企业,都面临成长发展和成熟经营的抉择,因此以后数量有望增加。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前期《交易细则》和《自律监管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总体看,市场各方普遍认同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深交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交易细则》立足可转债特点,优化交易机制,强化交易监管,在支持可转债合理定价机制基础上,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炒作,推动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保留现行20%、30%两档盘中临停机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二是强化异常交易监管。明确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规定了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深交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实施盘中强制停牌。三是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将“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此外,《自律监管指引》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深交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订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强化风险揭示。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实施,深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根据《交易细则》制定完善内部监控标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针对性监控指标。对触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落实强制停牌有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客户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前端监测监控,会员未履职尽责的,深交所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必要时将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点监控的可转债名单。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CB),简称可转债,又作可換股債券,是一种混合债券及金融衍生品可按一定规则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其转换价格、转换时间段会在发行前确定。由于附加了认股权证(期权)等多种权益,可转换债券通常票面利率较一般企业债券低。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增加股权融资,降低负债率,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原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 2020年,中国的可转债市场火爆主要是因为可转债规模小、T+0交易,容易被市场投机资金盯上,短期出现炒作现象。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可转债是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现象,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等问题。同时还强调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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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評估[编辑]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可转换证券分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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