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員工排2022年特休假,雇主拒絕為什麼違法?

兩廳院在2018年8月份爆出雇主拒絕員工請特休的爭議,當時這名員工已提前2個月依公司程序請休,主管卻不准假,最後還將員工記曠職扣薪,雖然員工前往申訴後公司已將曠職撤銷,但兩廳院這樣的行為恐怕已違法!另外,華航企業工會過去也曾有名理事向公司申請特休,但屢次遭公司以名額有限為理由拒絕,最後當地勞工局也認定違法並裁罰。

每到年底,就會開始有各種請假攻略,傳授員工該怎麼結合國定假日和特休,來形成連續假期好好放鬆!然而,當員工排好2022年特休假時若遭雇主拒絕,雇主可能會像上述的例子一樣涉及違法,為什麼呢?以下用三點告訴各位老闆:

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圖/Shutterstock 商用授權

一、特休假由勞工排定

特別休假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所有的勞工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法令也有規定,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休天數(註1)。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勞基法§38Ⅱ),因此,特休假屬於「有薪假」,也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註2),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每當迎接新一年的到來,有些雇主可能會希望預先安排好明年度的人力,然而,勞動部曾經函釋,雇主可以提醒員工排特休假,但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將當年度的特休日期全部排好,更不能指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才能排休(註3)曾經有網友在臉書爆料,公司讓全體員工春節連假後晚一天開工,卻在事後才公告多休的這一天要從每位員工的「特休」扣除,這個也明顯違法囉!

二、員工請特休未附證明,可以不核准或扣薪嗎?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特休假是員工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在法律上的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就屬形成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夠生效,因此,雇主不能強制員工要檢附證明或說明理由才能請休。然而,特休的排定權雖然在員工,員工仍應該事先告知雇主,不能濫用這個權利影響企業正常營運呀!

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三、員工都選在公司最忙時休假,雇主怎麼辦?

老闆們看完上面的規定可能會覺得頭疼,普遍產業都有淡旺季,如果員工選在旺季休假、人手又不足,該怎麼辦?其實,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的(註4)。例如:寒暑假期間是旅遊業的旺季,員工如果在這段時間排特休,雇主真的無法調度人力,就可跟員工協商更改排休日期,但仍要經過員工同意才能調整休假喔。

又如果遇到員工在同一天集體請特休,導致企業營運困難,該怎麼辦?目前勞動部認為,雇主須舉證員工申請特休會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便可要求員工在特休日當天加班,但需要給加班費和事後補假一天,並在24小時內報備當地主管機關(註5)

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特休日加班加班費計算舉例/圖片來源:518熊班

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公司給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哈佛商學院的研究也發現, 一年特休超過11天的員工,工作績效上比別人高 30% ,更有間外國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好好休假,提供 2 萬元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在旅遊期間不准回任何公司訊息或電話。

聰明的老闆們或許可以思考看看,員工在休假後回到工作崗位是否更具備生產力、創造力呢?或許對公司來說,這會是十分有價值的一點!(我想你還喜歡:特休、補休沒休完可延期或換錢?新制規定雇主要這樣做)

--------------------------------------------------------------

註1:依勞基法§38Ⅰ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註2:勞工一般請假規定,可參考勞基法§43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註3:可參考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註4:勞基法§38Ⅱ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註5:勞基法§40條突發事件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註6:依勞基法§39後段規定:「第三十六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你可能還想看

公司一定要給特休嗎

熱門文章

【勞資糾紛】-老闆可以不給假嗎?

小美身為一位單親媽媽,小朋友的大小事都必須親自處理,最近小朋友身體頻繁出狀況,小美的母親也因病住院,實在找不到人幫忙照顧小孩,只能自己請假照顧,但卻因請假時間太過密集遭到主管刁難,令小美頭痛不已。小張從事的工作是輪班作業員,近期計畫全家出國遊玩,因此向公司請特休,但卻遭主管刁難,稱必須要找到代班人才能修特休,小張只能接受主管要求嗎?

一、老闆不給請「事假」?

從小美的案例來看,小美為因應緊急事故,因此必須請假,性質上屬於事假,勞基法有關事假的規定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從條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工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勞工就可以請事假,實務上一般認為親人生病,必須請事假照顧是正當合理請事假的事由,雇主不可拒絕,或用曠職處分,否則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可能,最高可處100萬罰鍰。

 

二、老闆不給請「特休」

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前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根據條文內容,員工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雇主無權干涉,倘雇主因員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工協商,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以小張的案例來看,主管要求找到代班才能修特休,顯然是在阻擋勞工請特休,倘小張願意退讓不請特休,否則主管不給請特休,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延伸閱讀
  • 經理人、業務算是「勞工」嗎?

  • 勞工遭雇主違法解僱時,該如何救濟?

  •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契約,違反一定要賠償違約金嗎?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沒特休違法嗎?

勞動部今天說,勞工離職時若有特休假畢,雇主應依法於契約終止日、或是最近的發薪日結算工資,若違法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統計去年開罰172件,以高雄45件最多。

特休一定要給嗎?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之日數,雇主應發工資。

沒有特休 可以請假嗎?

如果勞工一年內請事假超過14天,按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超過的天數可以特休抵充。 針對勞工沒有特休特休完的情況,公司則在工作規則中明定處理方式,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給員工並實施。

公司沒特休可以檢舉嗎?

A:可向當地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檢舉,亦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特休假未給假,可依《勞基法》第39 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薪資。 雇主未給勞工特休,亦未給予不休假薪資,主管機關可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所以員工要記得,在台灣根據《勞基法》第38 條第1 項, 你每年有多少特別休假的日數,是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