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小 學雜費減免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嘉義高中

「免學費補助」和「特殊身分學雜費減免補助」常見問答(Q&A)

Q1:何謂「免學費補助」? 何謂「特殊身分學雜費減免」?

一、「免學費補助」:本補助屬於12年國教學費補助政策。在校學生家庭年所得在148萬元以下者,經申請財稅查調通過,得免繳學費。

二、「特殊身分學雜費減免」:本減免屬於社會福利相關政策。在校學生符合特定身分資格者,經申請核准後,得減免規定金額的學費以及相關雜費。

三、若同時符合「免學費補助」及「特殊身分學雜費減免」身分的同學,先依「免學費補助」免繳學費、再依「特定身分」額度減免雜費。

Q2:所得148萬元的計算範圍?

111學年上學期查調109年度家庭總所得、下學期查調110年家庭總所得,以此類推。查調對象包含學生及父母三人所得加總。(單親家庭或特殊情形者,請檢附含詳細記事欄之戶口名簿)

Q3:特殊身分學雜費減免之類別?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家庭最近一年度收入(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學生配偶合計)需在220萬以下。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申請者其家庭最近一年度收入(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學生配偶合計)需在220萬以下。

三、低收入戶子女:指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指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持有縣市政府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學生姓名需登載於上。

六、原住民籍學生: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七、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者。

八、軍公教遺族:係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Q4:申請需不需要繳交證明資料?

一、原住民學生:新生請繳交註記族別之戶籍謄本。

二、軍公教遺族:應繳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等單位發給之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如家長為軍公教,另應檢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證明。

三、其餘申請各項減免者免備證明文件,但申請書之「財稅查調資料欄」務必填寫父母雙親之完整資料。(單親家庭或特殊情形者,僅需填寫監護人一方資料,並請檢附含詳細記事欄之戶口名簿)

Q5:若未在期限內申請學雜費減免,可以補辦申請嗎?

逾期申請者,請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包括學生及父母三人之所得資料,採計數額為含分離課稅之所得額。若具有特殊身分者(如:身障、低收、中低收…等),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Q6:已申請學雜費減免,就確定可以減免?

不是。如教育部查核有重複補助(如:重複申領、領取政府其他就學補助…等)、所得或身分查核不合格者,應補繳就學減免相關款項。

Q7:每學年都要申請學雜費減免?

是。每學年均需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次,請將申請表填妥簽名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交至教務處註冊組。若下學期申請身分情況有異動時,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Q8:若不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就不用繳交申請單?

不申請者亦須繳交申請單,請於申請單上勾選不申請,並簽名確認即可。

Q9:重讀(復學)的學生可以申請學雜費減免嗎?

不可以。不論是重讀原學校或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只要是休學那一學期(或學年)曾經辦理過學雜費減免者,依教育部規定是不能重複申請的,只能從下一學期(或學年)才可以繼續申辦。

Q10:家長為軍公教人員應申請免學費或子女教育補助?

免學費補助6240元與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3800元,擇一申請:

一、如已確認家庭所得額逾148萬者,建議不申請免學費,逕向服務單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家庭所得額在148萬以下者,建議申請免學費補助,惟財稅查調未通過時,須補繳學費。

國小有學雜費嗎?

12年國民基本教育,在學費方面,於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皆免納學費,於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免學費方案,符合條件者補助全額或定額補助。 依據不同的身分別,教育部也提供不同的補助,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子女或學生)、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等。

學雜費減免是什麼?

A1:減免是減免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依減免的類別、額度於註冊繳費單上扣除,減免後的餘額仍需於規定期限內繳清。

學雜費減免怎麼算?

1.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63%為學費數,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 計數乘以37%為雜費數,分項予以減免。 2. 進修學制各班別依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乘以90%核計減免金額。 但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

國小學雜費多少?

教育學雜費 (公立)
1,200,000元
教育學雜費 (私立)
2,400,000元
輔助教育費 (安親班、 補習費等)
生活費 (食、衣、行等)
零用錢
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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