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處上級機關

:::

    現在位置: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體系:法務部廉政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條號查詢
  • 法規沿革

本標準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
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
,從其規定。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變更,循政風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組織法律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員額,係就本機關員額內派充者,應
    填具政風機構編制表,函送法務部核定轉銓敘部備查。
二、機關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關於政風機構組織部分,應
    檢附相關組織法規函送法務部登錄。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組織編制,指各機關所轄職員預算員額及依法規
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總數(以下簡稱機關人員)。

中央三級、四級及相當三級機關,其機關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
。
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得置政風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關務、金融監督管理
    、教育(社教、文化)行政、法務行政、矯正、司法警察、工商登記
    、公路監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稽查、重大工程、公產管理、
    商品檢驗、商標、專利、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
    持、證照管理、河川及砂石管理、航政、社會福利、獎勵補助等業務
    或其他以命令、強制手段干預人民權利義務行為。
二、具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業務,關係國家安全或國計民生。
三、因廉政業務需求,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
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教育(社教、文化)
    行政、司法警察、工商登記、運輸管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行
    政、環保稽查、採購業務、重大工程、公產管理、商品檢驗、水利、
    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持、證照管理、殯葬、河川及砂
    石管理、社會福利、獎勵補助等業務或其他以命令、強制手段干預人
    民權利義務行為。
二、因廉政業務需求,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
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

司法院所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級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設
政風室。

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擬訂,報法務部核定。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
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
內容定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
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員額,為各級政風機構員額編制,應
在各機關員額編制內,由各該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會商各該機關擬訂後,逐
級層送法務部核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Facebook

邮箱或手机号 密码

忘记帐户?

注册

无法处理你的请求

此请求遇到了问题。我们会尽快将它修复。

  • 返回首页

  • 中文(简体)
  • English (US)
  • 日本語
  • 한국어
  • Français (France)
  • Bahasa Indonesia
  • Polski
  • Español
  • Português (Brasil)
  • Deutsch
  • Italiano

  • 注册
  • 登录
  • Messenger
  • Facebook Lite
  • Watch
  • 地点
  • 游戏
  • Marketplace
  • Meta Pay
  • Oculus
  • Portal
  • Instagram
  • Bulletin
  • 本地
  • 筹款活动
  • 服务
  • 选民信息中心
  • 小组
  • 关于
  • 创建广告
  • 创建公共主页
  • 开发者
  • 招聘信息
  • 隐私权政策
  • Cookie
  • Ad Choices
  • 条款
  • 帮助中心
  • 联系人上传和非用户
  • 设置
  • 动态记录

Meta © 2022

安全維護科<

壹、政風組織及人員管理
一、本機關政風機構編制之設置及員額配置之擬議。
二、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編制之設置及員額配置之擬議。
三、本機關政風非主管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四、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五、本機關政風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所屬機關政風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之查察。
八、政風人員人事資料之建立整補及管理。
九、政風機構組織及人事統計表報。
十、政風人員考績擬議及核轉。
貳、公務機密維護
一、公務機密維護措施之訂定與修正。
二、機密等級降低或註銷工作之推行及成果統計彙報。
三、公務機密維護檢查計畫之策訂與實施。
四、洩密資料之蒐集與反映。
五、公務員赴陸返臺通報
參、機關安全維護
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協調執行。
二、維護機關設施安全會報之召開及議決事項之處理。
三、本機關設施安全維護檢查之策劃與協調執行。
四、民眾陳情請願及其他偶突發狀況之協調與處理。
五、本機關首長及重要長官貴賓安全維護工作之策劃與協調執行。
六、加強蒐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及影響國家利益資料。
七、機關安全維護講習計畫之策訂與實施。
八、重大安全防護專案計畫之策訂與執行。
肆、政風行政綜合業務
一、政風業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年終(中)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之擬辦。
二、政風業務督導檢查之策劃與執行成果之處理。
三、政風工作各項會議召開與執行及政風人員業務訓練講習。

政風預防科<

壹、政風法令宣導。
貳、易茲弊端業務專案稽核
參、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
肆、促進企業及民眾反貪等社會參與之規劃與執行。
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陽光法案推動及宣導。
陸、辦理本府員工廉潔楷模之遴選與表揚。
柒、辦理本府廉政會報。

政風查處科<

一、政風資料之蒐處。
二、發掘貪瀆不法及處理檢舉事項 。
三、辦理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交查與交辦事項。

秘書室<

一、收發文登記與處理。
二、檔案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車輛管理及其他總務、庶務採購事項。
三、其他不屬於各科之綜合事項。

採購稽核小組<

採購稽核監督:
一、稽核監督本府各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採購作業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二、稽核監督本府各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補助或受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人事管理員<

一、組織編制及任免遷調業務。
二、考績、獎懲及差勤管理業務。
三、訓練、進修業務。
四、待遇、各項補助及公保、健保業務。
五、退休、撫卹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3

瀏覽人次:50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