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肄業 如何補學歷?

高中肆業多年, 如何拿到畢業證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高中肆業多年, 如何拿到畢業證書? 我的朋友高3上學期念完即辦休學,學歷只是高中肆業,現在已成34歲中年男子,他覺得這是一個遺憾.有什麼辦法可以得到高中畢業的證書?念補校嗎? 要從哪個年級開始?報名就可以念嗎? 何時開學?還是有什麼檢定考?
各級學力鑑定考試查詢單位: (一) 國小、國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二) 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身心障礙國民高職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或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查詢。

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04-37061407。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7256428。

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07-3368333轉2112。

4.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9603456轉2633 (三)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查詢。

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0437061307。

2.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227256351。

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73373115。

(四)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技職司查詢,查詢電話-0223565847。

伍、有關「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 「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服務事項說明: 一、有關考試辦理方式: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係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聯合辦理。

本項考試每年舉辦一次,由個主管單位輪流命題印卷,全國分十個考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各一考區,福建省金門、馬祖各一考區,台灣省五考區)免費受理報名考試。

二、考試及格證書效力:經參加本項考試成績及格,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持該證書可作為就業或升學之用。

三、考試時間及報名地點:如後附簡章 四、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手續:提供台灣省考區申請補發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及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者申請表格各乙式,請填具資料後,送各主辦局、室申請補發。

陸、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表格http://www.tpde.edu.tw/supervisor.htm 教育部中辦(主辦單位)網站 http://www.tpde.edu.tw/supervisor.htm 參考資料 知識+網路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五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學區劃分一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三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在幾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地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市政府,高雄市,台北市,辦公室,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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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61506545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1 #心情領修業證書不重補修問題
2018年4月10日 — 本人是高三生,因為學分不夠,沒重補修會無法領到畢業證書,但是重補修大概要繳1 ... 請勿嘴連高中都拿不到畢業證書之類的話} ... 你有120學分有同等學歷證明現在沒有肄業證書同等學歷一樣可以報考國立大學你分數有到的話 ... 再來煩惱繳錢補學分呢老師都當場算了還差幾分就能及格,下次段考只要努力考到 ...

#2 [問卦] 高中只拿肄業證書可以再回去補學分嗎?
2020年3月2日 — [問卦]高中只拿肄業證書可以再回去補學分嗎?@gossiping,共有4則留言,3人參與討論,2推0噓2→, 高中因為成績沒及格沒拿到畢業證書過了 ...

#3 [問題] 離開學校後是否能補修學分?
如題小弟我是今年畢業的,可是因為學分不夠沒有拿到畢業證書。 而之後順利申請到大學的夜間部。 家人認為拿到高中畢業證書是基本的,所以要我回學校補修。 ... 推evolution862: 離開學校還能補修但是拿肄業證書之後就不能了 ...

#4 【問題】高中學歷要不要去補完?
您都有大學學歷了,就不必多此一舉去補高中學歷了,不用想太多,祝您一切順利。 ... 還行,可是我之前高中因為很混,導致學分不夠沒辦法畢業,想請問各位大大高中畢業證書重要嗎? ... 高中肄業這個我想是資方的壓低薪水手段.

#5 學分不夠肄業要補學分嗎??
有什麼條件 之前不夠的學分要補齊嗎? ... 學分不夠肄業要補學分嗎?? ... 肄業就是你的學歷還是國中畢業,你如果被當的科目為必修那一定要重修才能畢業, ... 今年升高一,國中沒補過習,成績也不差,都自己唸沒有補過習,考上北大高中,但是,才 ...

#6 請問一下我高中肄業但是想要去報考高中同等學歷證明 ...
陸、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表格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條文內容名稱: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88 年06 月29 日修正) 第1 條教育部為鼓勵 ...

#7 高中學分沒修完拿什麼證書??結業OR肄業??
2008年1月4日 — PS:補校只有結業證書沒有畢業證書,須經高中同等學歷鑑定考試通過才有高中學歷。我有鑑定通過,但無到學校領取,所以我報考二專進修補校時拿 ...

#8 高職未畢業想唸大學進修部
2020年2月18日 — 你可以查看看補學分還有插大二技的方式 因為台灣有些高教司以上的大專院校對於考試上的確是有限制那現在很多高中與高職夜補校的都可以補學分 那可以查查看 ... 高職肄業要補學歷可以去考"高職學力鑑定考試"。 另外如果你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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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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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
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
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
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
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
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
    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
    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
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
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
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五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
    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
      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六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
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
    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
    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
    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
    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
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
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
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九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
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
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
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
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
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
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
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
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
    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
    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高中沒畢業可以補學歷嗎?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高中肄業怎麼補學歷?

高職肄業補學歷可以去考"高職學力鑑定考試"。 另外如果你高職二年級有唸完,可以參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直接用高職同等學歷去考大學。

高中肄業怎麼辦?

高中讀了兩間,兩間都讀到一學期半。.
經濟還可支持的話,同等學歷考大學,但就是要注意選將來是要工作的科系(喜歡的,高薪的等等)。 ... .
考夜間部、空大,一面工作,一面讀書,還有35年。.

高中學歷可以補嗎?

學歷(力)不僅作為個人能力之證明,亦是求學、求職的基本條件,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教育部舉辦高中(職)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發給合格證書,承認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