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業單位因為常態性地在連假或國定假日期間需要較多的人力,因此會事前與員工協議「調移」國定假日到其他工作日,讓員工仍然保有休假權益並且又能讓業務運行順利。那麼,公投日或選舉日是否可以像國定假日一樣,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休假嗎? 其實勞動部過去就曾在官方網站中說明過,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並不能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否則仍然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過去就曾有事業單位主張員工在選舉日出勤是因為當天的休假已經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所以才沒有發給加班費,結果後來仍遭到地方政府勞檢並予以開罰,即便提出訴願救濟,仍然被勞動部裁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便有說明清楚為什麼選舉日無法調移休假。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公民投票日應放假1日Q:「公民投票日」應該放假嗎?雇主基於經營上需求可以和員工協商出勤或調移放假日嗎?如果當日可以出勤工作,工資又該如何計算? A:
中選會公告的「投票日」當天,「具投票權」的員工,而且當天是工作日的,應該放「投票假」一天。因為當天大多是週六,所以如果當天原本就是「休息日」或是當日本來就「休假」的員工,或是有些使用「彈性工時制度」的企業(例:遊樂園、餐廳、醫療院所等),當天原本就是「空班」的人,則「不需要」額外給錢或是補假;然而比較特別的是,由於「投票權」只能於「投票日」當天行使,所以「公投」當天,是不可以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的唷!! 所以「公投」當天,雇主應該以不妨礙員工投票為原則。如果當日原本有安排加班者,建議可以取消加班;如果實在是有工作上有加班需求,雇主可以徵得員工同意後出勤,例如:正常一天工作8小時,員工花費2小時去投票,實際僅從事工作6小時,則僅6小時給予加班費即可,顧問在此特別提醒一下,所謂的「選舉假一日」是指「凌晨0點到晚上24點」,所以假設有兩種狀況:
「公投」當天加班費該怎麼算?「公投」當天,有些公司可能因營運需要出勤工作或加班,雇主在徵得員工同意後,於選舉日當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如果是「排班制」,當天算是「平日工作」加班,則加給一倍工資;如果當日還是有延長工時,或是當天是「休息日」,那就要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給付加班費囉,詳情請看下表: ▲「公投」當天加班費該怎麼算? 如果員工自發性擔任「選務人員」,公司需要給予公假嗎?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也有許多好朋友「自願性」的去為了台灣的民主自由奉獻服務,擔任「選務人員」,而選務人員也需要提前做職前訓練,有集體上課之類的情況,必須在平日的上班期間請假,於是詢問顧問是否應該給假? 顧問在此提醒大家,雖然我們感謝他為自由民主奉獻,但是因為這是個人意願行為,雖然中選會會開具證明,有些員工會希望以此證明來請「公假」,但依法而言,並無法令規定公司必須因此事由給予員工公假,所以公司可以自由決定,斟酌用公假、或請員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本(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日,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