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超過30天

病假是勞基法第43條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你知道病假天數一年幾天嗎?薪水怎麼算?請病假又該注意哪些事?Yahoo奇摩新聞帶你一次了解!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用不到最好,但需要請病假時,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喔!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病假一年幾天?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寫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問題,須治療或休養時,可以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

  • 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天數包含例假日嗎?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了延長假期在一個月(30天)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換句話說,勞工若只請30天病假,30天只能以工作日計算。

病假會扣薪嗎?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若勞工一年請病假不超過30天,工資折半發給;意即病假第1到第30天,勞工都可以領取半薪。但若病假超過30天,雇主就可以不用給薪。

病假被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僅規範,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因為請普通傷病假被扣全勤獎金,老闆並不違法。

但勞動部提醒,若全勤獎金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就算是工資的一種;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

病假需要附上證明嗎?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與天數;若勞工發生緊急事故或遇急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出示病假相關證明文件。

不過勞動部也補充說明,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醫療證明、門診就醫收據,皆能當作請病假的依據,雇主不能強制勞工到特定等級以上的醫院就診,也不行要求要求勞工病假當天親持證明請假。

請病假被老闆拒絕怎麼辦?

勞動部強調,勞工有請病假的權利,且能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和天數,如果雇主刁難或要求員工改請事假、特休,都是違法的,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如果勞工遇到公司拒絕病假,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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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算病假嗎?薪水怎麼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範,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不適,以至於在工作過程中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生理假一年未超過3天可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則減半發給。

但若該年度已請生理假3天+30天病假,因已屆法定上限的33天,想要再每個月請一次生理假,依勞動部說法是可以的,只是雇主依法可以不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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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超過30天會被資遣嗎?

倘若勞工病假天數已超過上限,但仍有請假需求,建議優先使用事假、特休等;或者根據勞工請假規第5條,與雇主協商是否可以留職停薪一年。

要是勞工留職停薪一年後,依舊無法復工、確定不能勝任所負責的工作時,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和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可以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宜發給資遣費。

實習記者:吳桂芳

核稿編輯:廖梓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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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病假應該怎麼放?或是是否可以辦理員工留職停薪?等問題。其牽涉範圍甚廣,從員工是否因職災而致需請傷病假,到該員工是否有住院等,其規範皆有不同的差異。

這邊先設問有一位員工需請一個月的病假,以110年4月為例,有20天需出勤上班的日子與10天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則應如何計算該4月份應給付員工之薪資?

一、首先,需先確認兩項重要核心問題,其一、該員是否為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其二、該員工是否需住院?

前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公傷病假並無請假天數之限制,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仍需繼續給付薪資,無折半的規定;後者會影響到請假天數的計算,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若該員工無須住院,則每年至多只能請普通傷病假為工作日的30天,又如需住院,則天數為2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因此若該員工為非因職災且不需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依法規定可以請假的日數就是一年內30個工作天唷!

二、薪資的方面該如何計算?

薪資的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另依照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08月 17日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釋「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因此套用在本件的案例中,110年4月份需給付為工作日20天之折半薪資及10日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之全部薪資。

實際計算如下:假設該員工為月薪制員工,員工月薪約定為新台幣30000元,則應支付的薪水為20天的半薪(工作日)即(30000÷30÷2)x20=10000元與10天的全薪(非工作日仍需給付全薪) (30000÷30)x10=10000元,所以共要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予員工。

三、又如果員工請假超過30個工作日了,如果還有特休假該怎麼辦?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是以公司所要支付之請假工作日半薪,至多就是30日,超過是可以不支薪的,公司可另外幫於折抵完特休、事假後辦理留職停薪。另參酌剛剛所提到之勞動部函文之說明提及「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若是員工請假超過30日了,則請假期間可以包含國定假日、休息、例假,往後無須再給付例國定假日、休息、例假的薪資!

四、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後更新日期:110年04月01日)

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是指員工因為受傷、生病或有其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休養,而無法工作時可請的假別,普通傷病假請假情形有下列幾種:

  1. 未住院的情況,一年內請假天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有住院的情況,二年內請假天數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請假天數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另外,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是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普通傷病假請假期間的薪資,在一年中有30天是以半薪計算,假設員工月薪30000元,他每日薪資為30000/30=1000元,因此他請一天病假,他當天的薪資為1000/2=500元。

但須注意的是,這30天的病假在計算天數時是以工作天計算,且不會計入例休假及國定假日的,

舉例而言,假設這禮拜有一天例假日、一天休假日以及一天國定假日,那麼員工這一周可請病假的天數就只有工作日四天,員工因病休養一週,當週薪水=四天半薪(病假)+三天全薪(例休假及國定假日)。

(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普通傷病假請超過30天

而員工普通傷病假一次請超過30天的部分,其日期以及薪資的計算方式與前述並不相同,首先,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說給予員工半薪的病假天數僅以一年30天為限,超過的部分雇主得不給薪。其次,員工請普通傷病假1次連續超過30天(工作日)的部分,如果遇到例假日、紀念日及勞動節日等假日,均可併計於其請假期內。(勞動部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不得扣除全勤獎金的假別僅限於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等,另外規範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生理假,員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也可以此列入平時的考核或是扣除全勤獎金,而具體扣除的方式則是依照各公司全勤獎金的發放辦法而定。

而如果員工一年30天的病假已經請完,卻還有請病假的需求的話,雇主這邊也可以先與員工協商,以特別休假(請特休需要員工同意,且薪資照給,但好處是可以先消耗掉員工的特休,以免超過期限會有要折抵工資的問題)抵充或是改請事假(事假一年14天,請假期間不給薪),若是前述的假別都已經請完,員工卻還必須請假的話,就只能讓員工辦理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請假程序方面

請假程序方面,請普通傷病假時員工可以以口頭、書面的方式申請,若是員工有急病緊急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的話,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的方式辦理請假手續,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於事後提出請病假的相關證明(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的形式並無嚴格要求,只要員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無論公私立醫院) 的治療證明、門診收據或醫師證明書即可。

但如果員工無法提出證明的話,得先以事假處理,等員工後續補完證明後再改為病假。

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之一,若是員工確實有因生病或受傷而無法工作的情形,且有確實提出相關證明的話,雇主就不能拒絕,以避免受到申訴或是罰款的風險。但通常情況是遇員工請假過多且有濫用情況,對事業單位不勝其擾,相關問題處理可與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