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汽車法規(中文)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104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108 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101-200#6582 答案:A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懸賞詳解X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639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遇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以言詞、手勢、指揮棒或鳴放喇叭、警鳴器等方式 示意停車時,�...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415 汽車加油要打開加油口旋轉蓋時,油箱內可能具有壓力,應依逆時 針方向先開啟一半,等「嘶嘶」聲停止後,再完全打開,以免剩油 噴出造成傷害... 10 x前往解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