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文/圖:徐煥喆

相信許多人開始投入環境教育工作後都會被問到類似的問題,例如「做環境教育,是在做什麼?你要帶學生認識生態,所以是解說員囉?導遊?解說不是志工在做的嗎?」等等,我自己也不例外,許多親朋好友都很好奇到底做環境教育是在做些什麼?為了讓更多有意投入環教的夥伴參考並且回答以上問題,因此我們決定將工作內容跟大家分享(快搬板凳來聽)~

一、透過教育散布友善環境的種子

首先,環境教育教師不是解說員、不是導遊,更不是志工。這是一份充滿了環境理想與教育熱忱的職業,既然是「教師」就代表我們主要的工作是「教學」,就跟學校中的教師性質類似,只不過教學的型態或方式截然不同。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誰需要來上環境教育?通常教學對象會因為所屬單位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大約可將對象分為學生、教師、社會大眾、親子、機關團體等等。簡單的說只要有環境教育需求者都是我們教學的對象,聽起來好像很廣,但以我服務的中心來說目前大多是以學校學生為主。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任教於各環境學習中心的教師,都必須執行該單位所屬的課程方案,或許有些人會覺得那只是帶活動或玩遊戲,但這些課程都是具有教學目標、教學流程、教學評估的完整課程,我們採用了各種有趣的方式讓學生可以在活動過程中認識環境、體驗環境、友善環境,進而願意付出行動保護環境。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二、規劃五花八門的課程設計

很多有趣的課程是需要花很多時間和腦細胞去設計的,環教教師們會依照各個場域的特色(如森林、濕地、鳥類、文史、產業…等)與需求來規劃一系列的課程,再根據不同的學習對象採用適合的教學策略,最後就會產出一份完整的教案。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焉,環境教育的課程需要有很多不同領域的夥伴一起開發才容易激盪出火花,課程越好玩,越能吸引學生注意力,越能親身體驗,越能夠讓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但前提是課程除了好玩更要有學習內涵,期望環境教育提升學習者的環境素養。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以我服務的學習中心來說,開發一套課程會邀請很多領域的夥伴(包含資深志工、專家學者、在地居民、輔導團隊、管理單位…等)共同討論,目的在於淬鍊出課程中最需要被傳達的核心內涵。接著將課程活動設計出來後會經過內部夥伴的試教,確認內容能與課程目標相互呼應,接著再邀請鄰近學校學生進行正式課程試教,最後,經過無數次的修正與微調才會正式開放讓學校預約,真的像生一個小孩一樣辛苦捏(擦汗)。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三、環境教育教師的基本功

環境教育中,『環境』的內容可是包羅萬象,而教育的對象是『人』,所以充分的認識環境與人就非常重要,當一位教師到中心後就會開始學習該中心的生態、歷史與文化等知識背景,畢竟教學時可是不能傳達錯誤的內容與概念。此外也必須了解不同年齡層、不同背景、不同職業的人的學習特性,也就是需要在教育理論上有所了解,最後才能找到一種最適合的方式來傳達正確的環境訊息。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除了認真學習外,我們認為只有了解環境與人之外還是不夠的,更要具備足夠的『轉化能力』與客觀的『教學態度』,將許多很深奧的知識或概念轉變成有意義的遊戲、體驗或概念,透過深入淺出的方式引導學習者一步步來體驗、遊戲並省思自己對於環境的價值觀。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我們教學的場域經常都是在戶外,因此成為一位環教教師要不怕曬太陽、不怕走路、不怕蟲、不怕蛇(但我怕蛇…@@)、不怕淋雨、不怕被狗追…等等,是不是很有趣呢。但這些都是其次,最重要的是要保持一顆對於大自然的好奇心與教育的熱忱,詩人葉慈曾說:「教育的目的,不是注滿一桶水,而是點燃一把火」。

環境教育人員是什麼?

        台灣的環境教育有了環教法的加持後逐漸受到重視,而「環境教育教師」這種職業也逐漸出現在社會上,如果你熱愛環境又喜歡與人分享,環境教育工作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期望透過環境教育拉近人與自己、人與人、人與環境之間的距離,讓大家都了解尊重與友善環境的重要性,而這也是友種團隊持續努力的,為了環境的美好,讓我們一起繼續努力。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二、前款二十四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

三、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三、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五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十年以上。

四、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五、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十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三科。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再口試。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口試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考試。

辦理本條之考試得向申請人收取必要之費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任一課程缺課時數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評量;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前項評量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具體說明文件。

六、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求推薦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必要時得與被薦舉者進行訪談。

第二項之研習與第五條第一款經教育部認定之研習議題相同時,其研習時數可計入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之時數。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發機關。

三、核准日期、字號。

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具)。

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

六、認證取得方式。

七、有效期限。

環境教育人員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新增第二條類別或第三條專業領域經審查通過者,應檢具原證明文件至核發機關註記。

認證證明文件補(換)發,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並繳交新臺幣五百元規費。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篇以上;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四、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第二項第一款核發機關認可之研習,其認可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舉辦研習三個月前,檢附包含研習名稱、內容大綱、師資、研習地點、日期、時數、對象及人數等資料,送核發機關審查。

二、核發機關應於舉辦研習一個半月前將是否認可意見回復申請單位。

申請展延者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交第二項之展延審查費。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