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

    (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員工認股權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申報納稅。

    (四)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五)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六)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9.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1.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1%扣繳率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納稅。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2條)
(所得稅法第8條、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3項)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第11條)

二四、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為何?

答:

(一)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二)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三)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四)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
  4. 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

(五)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六)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

(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

(九)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十)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 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 員工認股權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申報納稅。

(四)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五)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六)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更新日期:111-03-17

七、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答: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更新日期:111-03-16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