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 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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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Written Agreement)

目錄

  • 1 什麼是協議書
  • 2 協議書的內涵[1]
  • 3 協議書的特點[2]
  • 4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1]
  • 5 協議書的結構與寫法[1]
  • 6 協議書的範文
  • 7 參考文獻

什麼是協議書

協議書是國家、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就某一具體問題經過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所簽訂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

國家和政府之間的協議有時採用條約或公約的形式,並把協議作為條約或公約的名稱之一。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上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就屬於這一類協議。

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經驗交流等工作中所簽訂的協議與技術合同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這一類協議是協議的各方相互支援進行科學技術方面的協作,在經過協商會談之後,為了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按議定的原則而寫成的共同遵守的契約。協議書的簽訂同樣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

協議書類似於合同,但合同較為全面、細緻、具體,而協議書則相對單純一些、原則一些。在適用範圍上,協議書要比合同廣泛得多。它不僅適用於經濟活動,也適用於有關上層建築方面的活動。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時協議與經濟合同具有同一含義,有時也不相同。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和關係的法律文書;在形式上和格式上基本是相同的,都可以稱作契約。因此,只要簽訂協議的各方同意使用,內容又符合合同的要求,用協議書的名稱代替經濟合同是完全可以的。

兩者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的主體比較廣泛,只要具有行為能力的任何組織、個人都能夠成為其主體;而經濟合同的主體只限於平等地位的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協議的內容比較簡單、原則、概括,一般不涉及違約責任;而經濟合同有具體的標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也規定得比較明確、具體。協議是簽訂經濟合同的基礎,合同則是協議的具體化。

綜上所述,協議書與經濟合同不能僅僅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當根據其實質內容和法律的規定來確立。有些經濟合同的條款比較簡單、概括,既不具體也不完全,不符合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要求,儘管雙方明確為合同,但在實質上只是一種協議書。

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參照技術合同的格式寫作。由於協議書不需要像合同寫得那樣具體,詳細,所以在寫作格式上也較合同格式簡單。

協議書的結構一般包括標題、正文、具名和日期三部分。

(一)標題

標題可以直接用文種“協議書”三個字表示,也可以寫明協議的內容性質,如“科技協作協議書”。

(二)正文

正文一般要寫明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各方單位的全稱。

2.導言。包括會談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會談的目的和原則等。

3.主體。商定的主要內容和原則意見:寫作時,應分類逐條列出。

(三)具名和日期

協議各方單位蓋章,代表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協議書的範文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雙方於1984年6月19日至20日在哈爾濱市,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合作投資創辦出租汽車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營企業定名為××出租汽車公司。經營大、小車100輛。其中:德國賓士280一S轎車7輛(為二手車,行車裡程不超過1.7萬公裡,外表呈新),日本
豐田轎車83輛(其中:50輛含里程、金額記數表、空調、步話機等),麵包車10輛。

  二、合營企業為有限公司。雙方投資比例為3:7,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總投資140萬美元,其中,甲方98萬美元(含庫房等公有設施),乙方42萬
美元。合作期限5年。

  三、公司設董事會,人數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正、副總經理由甲、乙雙方分別擔任。

  四、合營企業所得毛利潤,按國家稅法照章納稅,並扣除各項基金和職工福利等,凈利潤根據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純利潤可以人民幣計收。合作期內,乙方純利所得達到乙方投資額(包括本息)後,企業資產即歸甲方所有。

  六、雙方共同遵守我國政府制定的外匯、稅收、合資經營以及勞動等法規。

  七、雙方商定,在適當的時間,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洽商,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國家旅游局人事勞動教育司編.全國旅游中等職業教育教材 旅游應用文 (第3版)[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年03月第3版
  2. ↑ 岳海翔編著.綜合事務文書寫作 方法 結構 最新例文[M].中國紡織出版社,2010.08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契約的名稱
一般常使用之名稱為「契約」或「合約」,其他如「備忘錄」或「預約」,則通常是在簽定正式契約前簽署,其目的在於迅速掌握彼此意向,拘束雙方對以後簽立正式契約之方向。「協議書」則常適用於契約簽訂後,雙方同意修訂契約之部分條款,或對於契約履行後發生之爭議達成共識,而另行簽訂之書面,但也有人將其直接作為契約之名稱。「同意書」、「切結書」則通常是指單方承諾之書面。
不論使用之名稱為何,只要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發生我國民法上契約的效力,即可拘束雙方當事人,但書面之內容仍應明確且具體才能發生真正拘束的效力。雖有許多契約範本可供參考,但因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的要求並不相同,且範本並不盡然皆具完整性,故仍不應逕以契約範本作為簽約內容。


二、簽訂契約主體確認
1.如簽約主體為個人
依民法第3條,當事人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因此,個人簽約時,僅需簽名或用印即可,於簽約前,應詳加核對其身分證件,確認為本人,並將身份證統一編號記載於契約內,避免契約主體錯誤,衍生糾紛,如係代理他人簽約,可請其出示委任書或授權書,以釐清代理權限。
2.如簽約主體為公司法人
如締約主體為公司法人,則應用公司大小章,即公司印加上負責人私章,於此,亦應確認該公司確實存在且有效設立,千萬不要直接依據對方名片的公司名稱直接寫入契約中,以免發生契約所載之公司名稱與實際登記資料不相符的狀況,建議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公司或商號之相關登記資料,也可以請公司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保簽約的安全性。
至於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為何?如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等同於本公司簽署,仍可請求本公司負契約責任;如以「子公司」名義簽約,則因其與母公司間各自獨立,該契約之權利義務由子公司全權負責,實務上曾聽聞有客戶因信賴母公司,而與其旗下之子公司簽約,但在這種情形下,母公司並不當然為子公司之擔保人,如有問題,僅能向子公司請求,因此,在簽約時需辨明簽約的主體,以免影響己方權益。


三、契約目的及契約內容
欲訂立契約前,應先確立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之目的為何,再加以判斷應簽訂何種契約,例如:經銷契約與代理契約,時常受到混淆,但兩者實為不同之契約,契約內容亦有所不同。
且應於契約中充分表達契約當事人的意思,雖契約內容應簡潔明確,但契約內容亦應力求完整,將全部有關事項詳細列出,不可遺漏或疏忽。訂約時應顧及未來的變動因素,將可能發生之情況列於契約條款中,例如:如雙方日後欲終止契約,應於多久前通知對方、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果有爭議,要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且可約定雙方欲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四、契約條款應明確
於簽訂契約之時,應注意條款用語是否具有一致性且明確,不得有前後矛盾之情形,如果有語意不清之情形,將導致日後雙方會對於契約文字有所爭執,故應確保契約內容與契約當事人所提議的事項相符合。

五、其他注意事項
為確保契約在簽約過程不會未經己方同意變更內容,並確保契約完整及真實性,會以騎縫章於契約上跨頁用印,通常逐頁用印在頁邊或者裝訂邊,印跨兩頁以為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