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 市 地政事務所 案件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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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 市 地政事務所 案件 查詢
Copyright©2018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 版權所有 訪客人數:169,719,315 線上人數:359 訪客人數:169,719,315 線上人數:359 總機:1996    內政服務熱線:(+886)2-8195-8151    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七樓   更新日期:111-11-11

一、為規範地政事務所端之「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以下簡稱本
    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以有效縮短處理時效,並確保網路使用安
    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限制登記網路作業之實施範圍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
    破產等登記案件,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及塗銷
    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記。

三、本作業應用GCA政府機關(單位)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規定,使
    用者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IC卡(或磁片)作業,並應定期上網
    更新密碼,而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續卡機(或磁碟機)不得任意使用
    ,以加強網路安全之作業管理。

四、地方法院端將囑託限制登記案件之電子檔案,完成數位簽章並加密後
    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管轄地政事務所端作業人員於【法院囑託限制登
    記查詢網頁】之「已發文資料查詢」功能接收並記錄資料檔案。

五、地政事務所端作業人員從網路接收法院囑託限制登記資料檔案,並確
    認解度處理及驗證文件無誤後,依登記作業程式及規定辦理收件、審
    查、發錄及校對等工作。

六、完成登記程式之限制登記案件,由地政事務所端作業人員將核定結果
    以電子函件及清冊(或電子謄本)檔案從網路回履原囑託地方法院端
    。另如主機或網路發生故障時,則將原核定文件以紙本公文方式回覆
    原囑託地方法院。

七、本作業之發送端於文件發送後(執行送交換中心),若傳送成功則該
    案件會移至【已發文區】,但傳送失敗則該案件仍留【待發文區】。
    發送端人員可連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查詢網頁】之「發文交換狀態
    查詢」確認傳送;若查無資料,需以電話通知維運廠商查明狀況。

八、本作業之接收端於接收文件後,即連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查詢網頁
    】之「已收文資料查詢」確認是否接收完全;若無法正確接收,以電
    話通知維運廠商查明狀況。

九、地方法院端誤傳囑託限制之電子檔案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端時,地政
    事務所端作業人員應以電話通知原發送地方法院,請其將上開電子檔
    資料重新傳送到不動產標示的原管轄地政事務所。

十、各地政事務所端每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一時及下午三點
    (上網接收簽章加密之地方法院端網路傳送囑託限制登記電子檔文件
    ,並於收件後備份至磁片(或光碟片)及驗證;而備份磁片(或光碟
    片)應以公文密封專案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

十一、地政事務所端如無法正常接收限制登記案件電子檔案,或發生驗證
      簽章有誤,應先聯繫維運廠商以瞭解主機或網路運作情形(格式詳
      附件二),若經時間內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時,則以電話通知法院改
      公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傳真)登記簿(格式詳附件三),
      以留存記錄。

十二、各地方法院於公傳真處理時,應先以電話聯繫管轄地政事務所確認
      後再行傳真,而地政事務所收到傳真公文時應再電話確認,並於傳
      真紙本文面加蓋機關之收文章,依一般公文程式處理。

十三、對於主機故章或網路中斷前,地方法院端已傳送存證在交換中心之
      電子檔案,但地政事務所端無法接收時,則改以傳真方式處理並辦
      理登記作業完竣;而於主機、網路正常運作稀復網路作業後,將接
      收之電子檔案與辦竣登記之案件併案歸檔。

十四、發送端及接收端作業人員嗣後對於電子文件處理情形有疑義時,可
      連結【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查詢網頁】之「歷史發文交換紀錄查詢」
      項下進行查詢,確認雙方傳送及接無誤。

十五、接受端如欲重新接收文件時,應先至【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查詢網頁
      】之「發文應收文資料查詢」查有紀錄及資料時,再點「設定重收
      文」重新下載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