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家庭脆弱家庭

1.家庭經濟陷困需要接受協助
2.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要接受協助
3.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要接受協助
4.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要接受協助
5.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要接受協助
6.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要接受協助

對於家庭遭遇變故、經濟陷困、或其他因素致家庭發生危機,本府依轄區分配設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由社工員針對家庭的問題及需求,運用專業的評估及處遇服務,提供立即性、連續性及完整性的服務,以協助家庭渡過危機。

下列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通報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法規進行關懷、輔導、查訪或調查,並辦理下列事項,以確認兒童及少年有無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一、戶政事務所對逕為出生登記或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六歲以下兒童,應依戶籍法規定進行查訪工作。

二、衛生機關對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接種之六歲以下兒童,應進行催補種作業。

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逾一年之六歲以下兒童,應行輔導納保作業。

四、國小對新生未依規定入學者,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

五、檢察機關、矯正機關應確認收容人或受保安處分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有無照顧需求之情事。

六、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時,新生兒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者,應確認有無意願接受社政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諮詢與關懷服務。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前內政部兒童局)「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本府針對經通報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家庭,且家有未滿18歲兒童少年之家庭,藉由關懷輔導,協助其家庭解決生活危機,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促進家庭功能恢復正常運作,以預防兒童及少年發生受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事件及積極協助生活、經濟陷入困境之家庭。

二、高風險家庭之要件:

(一) 三要件、六指標

  要件一:家中有18歲以下之兒童、少年。

  要件二:有發生以下情事(六指標):

  1.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2. 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者。
  3. 主要照顧者為自殺風險個案。
  4.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5.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
  6.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要件三:發生六項指標中之情事,而致使兒童、少年之食、衣、住、行、育、醫受影響者。

(二) 參考指標:

  下列指標可提供予第一線通報、服務人員及一般民眾於日常生活中觀察兒少之食、衣、住、行、育、醫等面向,評估兒少是否受妥適照顧。

需求

參考指標

  1. 發生向他人行乞食物之情形。
  2. 從外觀看有營養不良之情形。
  3. 家中食物明顯不潔或過期。
  4. 餵食兒少不恰當之食物(如:嬰幼兒無法吞嚥之食品)。
  5. 無力穩定提供三餐致兒少未正常飲食。

  1. 穿著不合身或不合時令(如:明顯過大或冬季穿夏衣)。
  2. 穿著多日未換洗衣服或身體骯髒不潔而具異味。
  3. 無力購置學生制服。

  1. 18歲以下兒少獨居或將6歲以下兒少獨留於家中。
  2. 兒少家中出入份子複雜(如:酒藥癮者)。
  3. 居家環境嚴重紊亂或骯髒(如:堆滿垃圾廚餘) 。
  4. 家庭長期積欠房租或水電費。
  5. 家庭經常性遷移住所。

  1. 家長經常忘記或延誤接送兒少上下學。
  2. 兒少經常在外遊蕩或出入危險性場域(如:網咖) 。
  3. 家長無力支付兒少就學之交通費用。

  1. 兒少未穩定就學(如:缺課、經常性遲到) 。
  2. 家庭無力繳納兒少學費。
  3. 兒少在校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
  4. 主要照顧者教養失當,致使兒少出現恐懼、壓力等情緒。
  5. 兒少為身障者,但尚未獲特教資源。

  1. 兒少有接受診治之必要,但尚未就醫或延誤就醫。
  2. 家庭積欠健保費而無力就醫。
  3. 疑似身障兒少未接受適當之醫療照護。

三、通報方式:

(一) 線上通報:

  透過「關懷e起來」進行通報。網址 https://ecare.mohw.gov.tw

(二) 傳真通報:

  依附件下載「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傳真至(02)2950-6802新北市政府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

(三) 為方便民眾諮詢及通報,民眾可來電「新北市政府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洽詢高風險通報相關內容,聯絡電話:(02)2950-6801。

四、服務內容:

  透過各局處及民眾主動關懷發現、訪視、服務及通報機制,建立高風險家庭資料庫,及早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協助之高風險家庭,並藉由公、民營夥伴合作機制與各單位資源連結,提供整合服務方案,提升家庭成員互助功能及復原能力,增進家庭成員生活品質,各局具體作為如下: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脆弱家庭定義:
依據行政院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容「脆弱家庭定義」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3.上述人員於執行公務時發現有疑似兒少脆弱家庭服務事件,請至「社會安全網線上求助/通報平台(原:關懷e起來)」通報。

4.附上脆弱家庭定義、服務流程、系統操作及社區福利據點清單供下載參考。

簡慧娟以脆弱家庭為例分析,脆弱家庭背後可能隱藏貧窮、失業、家族成員犯罪、吸毒、酗酒等因素,也有人未成年就生小孩,就是俗稱小爸爸、小媽媽,或者像兒童、老人照顧、物質缺乏、遭逢急難、經濟支柱生病、出意外等,都可能讓家庭出現困境,成為脆弱家庭。若家庭成員及時對外求援,就可以多一份支持的力量,重擔可以稍微減輕。

精神病病友 需要更多關懷
當家庭出狀況,像暴力行為是精神疾病引起,或家人有吸毒問題,光靠社工力量並不足夠,必須醫療等專業團隊出面,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諶立中舉例,如果患有精神病的父親毆打小孩,小孩打保護專線113求援,啟動社會安全網機制,除了社工會評估小孩安全、家庭整體狀況,心理衛生社工也會協助這位父親就醫。

家庭經濟陷困需要接受協助 (一)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1. 家中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
  2. 家中主要生計者突發性遭受資遣或非自願性失業。
  3. 家中主要生計者為低薪非典型就業型態。
(二)急難變故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三)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療或生活費用需求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急迫性需求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要接受協助 (一)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1. 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
  2. 其他意外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3. 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功能。
(二)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1. 家庭成員死亡或失蹤。
  2. 家庭成員入獄服刑。
  3. 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傷病。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要接受協助 (一)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1. 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衝突、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同居人,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二)家庭成員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1. 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爭吵、有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要接受協助 (一)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 (二)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1. 主要照顧者失蹤或失聯,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2. 主要照顧者因資源匱乏或資源不足,無力提供兒少基本生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展所需資源。
  3. 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
  4. 學齡前子女數3個以上之家庭且家庭功能不足。
  5. 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3次以上。
(三)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因兒少個人或家庭功能薄弱,致有擅自離家、遊蕩或自我傷害等不適應行為。 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要接受協助 (一)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有關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應優先由長照管理系統及身心障礙服務系統服務。其餘有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二)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1.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位。
(三)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1. 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 有醫療照顧或戒癮服務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位。
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要接受協助 (一)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
  1. 自殺或自傷行為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 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心情溫度計)分數10分以上(中重度情緒困擾)或自殺想法2分以上(中等程度)者。
  3. 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二)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有服務需求
  1. 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持。
  2. 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被社會排除的家庭或個人,缺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通包含身體、社會或心理因素的排除。
  3. 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場、鄰居、宗教團體、學校、醫師、社區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照顧及社會服務資源。
  4. 非屬社會救助法第17條所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