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為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權益,金管會發布撤銷登錄新規定,未來除了業務員有違法行為、資格測驗舞弊、教育時數不足等情形之外,公司不可以撤銷業務員登錄;且撤銷登錄以後的停止招攬限制,僅限同一類型,壽險被撤登還是可以賣產險,新制預計年底前可上路。 金管會研擬「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從前規定業務員被發現散布不實訊息、未清楚說明被保人權益、挪用保戶印鑑等行為,會被所屬公司處停止招攬或是撤銷登錄。新修正草案將撤銷登錄部分刪除,僅保留依情節輕重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的處分。 從前業務員要是被撤銷登錄,三年內不得再登錄新的保險公司,也不能從事任何保險的招攬,新規定放寬招攬的限制,將停止招攬處分改為「限於同類保險業務」。也就是說,未來如果是壽險業務員登錄被撤銷,雖然三年內不可以招攬壽險商品,但還是可以做產險業務。 此外,原本業務員被處分停止招攬時間二年以上就會被撤銷登錄,新規定改成「最近五年內累計遭停招滿二年」,才會被撤銷登錄。 為了維持業務員操守及專業,除了原本規範的違法情形之外,參加資格測驗被發現有重大違規、舞弊,或經事後舉證屬實,會被撤銷登錄;教育時數不足也會被撤登。 另一方面,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金管會也將「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需求」納入業務不當行為樣態,如果業務員被發現違反規定,會被處三個月停止招攬,但有洗錢防制疑慮或是其他法令有規範的就不在此限。 《延伸閱讀》 《退休靠自己!勞保晚退、繳多、領少 楊志良也批是惡法》 《年滿18歲就可賣保單!業務員大換血 30歲以下青年佔近7成》 《忘了一步驟!過世前2年600萬贈配偶 遭連補帶罰遺贈稅》 《勞保年改引撻伐 網大嘆:繳了一輩子連基本工資都領不到》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預告期間業務員要求刪除第18條,即保險公司不得對自家業務訂定獎懲辦法,也無權對業務員進行日常管理。但這次修法並沒有包括第18條,因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預告時的條文內容一樣。 金管會這次修正業務員管理規則後,自2021年起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自家業務員登錄資格:1.該業務員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達2年;2.業務員參加考試舞弊;3.不參加教育訓練。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 原本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錯價、放佣、誇大不實行銷、挪用客戶保費等,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原本停止招攬時間累計滿2年,保險公司也可以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自2021年起改為5年內累計停止招攬時間達2年以上才可以撤銷登錄資格。此次修正另一項重點,業務員年齡資格從年滿20歲,改為「成年」,配合民法修正需求。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十八、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m�@�n �㦳�n�����̡A�o�n���ӽЮ�(�аѾ\��g����)�A�ѩ��ݵn����쬰��V���|��z�n���ӽСC �@ ���G���ݵn�����G(1)�H�ثO�I���q�F(2)�O�I�N�z�H���q�έ���O�I�N�z�H�~�Ȥ��Ȧ�A����ݵn����쬰���إ���O�I�N�z�H�ӷ~�P�~���|�F(3)�O�I�g���H���q�έ���O�I�g���H�~�Ȥ��Ȧ�A����ݵn����쬰���إ���O�I�g���H�ӷ~�P�~���|�C �@ �m�G�n �U���ݵn�����o�H�q���s�u�ǿ�Τ����˰e�覡�V���|��z�n���A���|�B�z�覡�p�U�G (1)��n�����B�ȥӽеn����H���O�I�~�̡A���|����U���ݵn����줧�ӽеn����ƫ�A��1��2�Ӥu�@�Ѧ^�е��G���U�ө��ݵn�����A�åѨ�̥U�s�o�n���ҡC (2)��n�����B�w�n����]���O�I�~�̡A���|����U���ݵn����줧�ӽеn�������ƫ�A�]�H�H�u�覡�Ľ]�ˮ֥ӽЮѡA��3�Ӥu�@�Ѧ^�е��G���U�ө��ݵn�����A�åѨ�̥U�s�o�n���ҡC �m�T�n �̺z�W�h��14���W�w�A�~�ȭ��g�n����A���M������ݤ��q�q�ƫO�I������C�O�I�~�B�O�I�N�z�H���q���~�ȭ��A���o�������A�o�n����t�@�a�D�g��P���O�I�~�Ȥ��O�I�~�ΫO�I�N�z�H���q�A�åH�@�a�����C�O�I�g���H���q���~�ȭ����o�������A�o�n����t�@�a�D�g��P���O�I�~�Ȥ��O�I�g���H���q�A�åH�@�a�����C 【時報-台北電】影響40萬保險業務大軍工作權的新規定來了。金管會8日表示將預告草案,明訂除了業務員證照考試作弊或重大違規、未依規定上滿教育時數及犯法,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只能對自家的業務員,處以三個月以上到一年以下的停止招攬,不能再撤銷業務員登錄。
以往如業務員替其他家保險公司招攬保單,一經原公司發現,可以撤銷登錄,或散布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或其他家公司營運、信譽,或沒有向保戶說明投資型保單的重要事項告知書,都會被撤銷登錄。 一旦被撤銷登錄,三年內不得再登錄新的保險公司。 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後,保險局表示近期會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一是將考照規定年滿20歲,改為應成年,預留未來成年年齡可能改變的空間。 其次是原本業務員被撤銷登錄的三年間,或被停止招攬期間,不得再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也改為限同類保險業務,即以前壽險業務員被撤銷登錄未滿三年,連產險務員也不能作,未來則是撤銷壽險登錄,還可以改作產險業務員。三是新增參加業務員考試時有重大違規或作弊,因為事關操守與專業,一經發現或事後被舉證,就會被撤銷登錄。 四是原本19條有17款態樣,如誇大不實行銷、散播不實謠言等,依情節輕重,保險公司可對自家業務員給予停招三個月以上到一年以下的處分,也可撤銷其登錄,這次修正案則刪去撤銷登錄,保留停招處分,
另外,就是原本被處份停止招攬的時間累計達二年以上,也會被撤銷登錄,亦改為最近五年內累計停招時間達二年以上,才會被撤銷登錄。(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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