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底發生的車禍 二、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部外傷併腦震盪、臉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傷害,嗣後更引發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外傷合併右側顳骨骨折等,至今仍須定期至醫院接受復健、行走需人攙扶等實有諸多不便之處。經告訴人向臺中市OO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後仍未有果,被告亦無賠償意願,著實令人難以接受。 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就會透過分案流程,為每個案子編上一個「案號」,並且指定承辦「股別」,所以案號、股別就相當於案件的身分證字號。原則上所有與法院往來的書狀,都必須填寫案號與股別,法院才能知道這份書狀是針對哪一個案子、應該交給哪一個承辦人員。 但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時,因為案件還沒有進入法院,所以案號與股別欄位可以留白或者直接刪除。 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價值或金額,稱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與起訴時要繳交的裁判費直接相關。 車禍後想要向對方求償的金額,可以依照損失填補原則開立金額,當然也可以隨意開,但是要注意金額開越高,要繳納的裁判費用會越高 原告就是提告方,必須填寫基本資料,讓法院可以知道提告的人是誰。雖然司法院的範例列出了許多個人基本資料欄位,但並非全部都是必填事項 姓名、地址、連絡電話是必要性填寫項目 基本上就是肇事方的基本資料,如果不知道對方的地址怎麼辦呢? 跟提起刑事告訴狀會遇到的問題一樣,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員警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 如果是車禍的民事訴訟來看,通常都是寫損害求償、侵權行為求償 就算真的寫不對也沒關係,法院也會自動幫忙改成正確的案由,並不會影響後續的訴訟程序。 告訴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的訴求為何? 簡單講,訴之聲明就是「原告希望法院怎麼判」。 舉例而言,小明因為交通事故,要向小花請求總共100萬元 (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那訴之聲明就會寫成: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如若被告(被請求給付的人)收到起訴狀,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有所爭執,則被告的答辯聲明則為: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之聲明是起訴狀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因為法院只能在原告訴之聲明的範圍內判決,不能擅自超出原告訴之聲明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原告訴之聲明只有主張「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00萬元」,法官就只能在100萬元的範圍內判決,不能主動把被告應給付的金額提高到100萬元以上。 (#註:假執行意思: 如果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可以在判決確定以前(即使被告有提起上訴),就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以國家強制力暫時實現自己的請求。 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准許原告假執行,可能會附帶擔保條件,也就是要求原告在聲請假執行以前,必須先押一筆擔保金在法院。 把整起車禍事故發生過程,並且把訴之聲明之求償金額的合理化,為什麼要這樣求償,計算方式為何? 一一敘述在上面 車禍的話,證物就諸如車禍鑑定報告,診斷書,收據,薪資證明,車子維修收據等等,能夠佐證訴之聲明的證物 如上所述,車禍屬於侵權行為,建議為車禍事發地點為管轄法院 如果在錯誤的法院起訴,反而還會浪費時間與金錢成本。 就是起訴狀的日期。不管是填起訴狀寫好的日期、或起訴狀遞交到法院的日期,都不會影響民事訴訟。 具狀人欄由原告本人簽名蓋章,撰狀人欄則是由律師簽名蓋章 如果訴狀是由本人填寫,則沒有填寫的必要
經過主任這樣的說明,希望讀者能夠清楚明白,其實訴狀的填寫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這麼難,也不會因為訴狀寫的專業或寫得不專業,法官就會判多判少,最重要是要如何讓法官認同你所提出的訴之聲明與金額的連結性,祝福各位行車平安 我的車等紅燈時被推撞,預估修理費要13萬元,我的車是富豪23年940的車,保險公司原先估殘值3萬,經過調解只願給4萬, 我們有同意司法員說的折中,肇事者和兆豐產物保險均不願意,我要要求回復原狀,可行駛狀態,這樣可以嗎? 要求回復原狀的前提,一般必須符合修理費用不能大於車輛殘值,如果修復費用過鉅,或難以回復原狀,就只能以金錢賠償。除非你自己願意補貼墊付車輛回復原狀的差額,否則對方及保險公司若認定你受損的車輛僅剩殘值而且也僅願意賠償相當於殘值的錢時,不透過打官司來進一步認定對方要賠多少才屬合理?恐怕你的期待也會落空。 以上說明~請參酌 另本部落格有3篇關於「車輛的折舊」的文章,建請自行參閱。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 於 2017/05/20 00:23回覆5樓. jason 2017/05/10 11:53 請問法蘭克大:我為車禍被害人,被告無駕照未滿20歲已結婚,經鑑定被告為肇事全責,提告刑事已判決,刑附民提告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民庭已開2次庭,現正在審理中,還未判決, 被告已婚,法律上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刑附民的訴訟中,可能無法對其父母主張連帶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然留言提及被告行為人係無照駕駛,若車主知其並無駕照而仍出借車輛並因該此發生車禍肇事者,車主對車禍被害人應有連帶賠償之責。 至於本件已進入刑附民的程序,案件尚在訴訟繫屬中,建議你可具狀請求追加被告車主,請求法院將來開提時,一併通知被告車主到庭。 至於不知車主何人乙節,可於聲請追加被告之訴狀中,請求法院依肇事車輛車號,聲請調查證據,查明車主何人解套。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 於 2017/05/10 14:56回覆4樓. 小示 2017/04/21 13:55 法蘭克 您好!! 若因告訴期限將屆,而調解結果又不如預期,當然可以透過刑事告訴的手段,另起爐灶。 檢附車禍及就醫相關資料,具狀到車禍發生地派出所提告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皆可,但不是法院。 至於車禍責任歸屬的問題,就由檢察官去調查認定,車禍初判結果對你有利的情況下,若委屈未能求全,提告也是不得已的方式,若將來無法在檢察官偵查中達成賠償共識時,俟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公斷也無妨。 以上相關程序的問題,部落格[車禍糾紛處理系列]文章或本人《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中,皆有說明,請自行查找參閱。 以上說明~請參酌 3樓. keeley 2016/11/17 02:11 法蘭客 您好: 留言敬悉: 很少聽聞車禍糾紛處理過程中,被害人求償金額會愈協商愈多的情況,如果肇責比例是對方7你方3,對方要負較重的肇責,那麼在雙方均有受傷的前提下,雙方互告過失傷害,你們也只好繼續奉陪走到底了。 總要讓檢察官或將來起訴後的法官知道對方是什麼心態吧!如果經檢察官或法官曉以大義後,對方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那就讓法院去判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本人認為不一定要另走民事訴訟的途徑不可。 畢竟對方並不作如是想。 以上說明~請參酌 適逢歲末年終,本人因公務繁忙,回覆留言時間較晚,尚祈諒察是禱!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 於 2016/11/20 23:13回覆2樓. gg 2016/08/15 18:09 請問法蘭客,你書中所舉車禍損害賠償清單有列「後續醫療費用估算」(p.119)。請問這表示求償不需單據(或尚未發生)也可? 因為我車禍受傷,想求償就醫交通費(工作地點至醫院,自行開車)([email protected]) 估算的醫療費用,通常必須有可憑藉的依據,例如車禍受傷骨折打了鋼釘,一年後要拆釘,所以可以預估到時候還會衍生一筆費用;或是醫師已告知何時應在回診或複診,就可以據此請求估算未來合理必要之醫療支出。 這種情況~多在當事人有加保任意險的情況,才會納入賠償議題一併討論。否則只有強制險的情況下,強制險險既採實支實付的原則,那醫療理賠就是要等你將來有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時,才能再去申請,就不會有預估費用支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