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保養品流程

進口保養品流程

根據市場調查,消費者普遍認為國際品牌化妝品品質具有保證、知名度也較高,同時品牌化妝品也成為時尚的代名詞,臺灣化妝品 (保養品) 業者也看好中國大陸市場的蓬勃發展,欲前往中國大陸市場一展身手;但外國化妝品進入中國大陸銷售前均必須經過大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方能銷售。許多業者在不諳法規的情況下,經歷了審核時間長、程序多的陣痛期。

十藝生技為協助業者瞭解並順利取得大陸「化妝品進口三證」(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審批文件、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進出口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可下載進口化妝品三證申請流程供參考。(資料來源:台灣經貿網)

化妝品進口三證 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進口化妝品許可批文(備案憑證)?
A1:國外進口化妝品在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前都必須進行產品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口化妝品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進口化妝品需領取《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文》及《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均簡稱《許可批文》與《備案憑證》),未領取《許可批文》或《備案憑證》的進口化妝品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銷售,中國大陸將對未領取《許可批文》或《備案憑證》而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行銷售的進口化妝品進行處罰。

Q2:一定要取得進口化妝品許可批文(備案憑證)才能進中國銷售嗎?
A2:只有取得了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許可批文》或《備案憑證》,才算拿到了進入中國大陸化妝品市場的入關證,才能夠進行銷售。產品進口時中國海關部門要求您提供《許可批文》或《備案憑證》並進行核實,否則產品只能被扣留或退回。

Q3:辦理化妝品備案大約多久可以拿到許可?
A3:辦理非特殊產品備案為4至6個月 (包含測試時間),特殊產品(美白去斑、防曬產品)至少1年以上。

Q4:中國化妝品分為哪些種類?
A4:化妝品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普通用途化妝品兩大類;
(1)特殊用途化妝品分為:育髮、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曬共九類產品。
(2))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分為髮用產品(洗護類)、沐浴類、一般護膚用品類、易觸及眼 睛護膚用品、一般彩妝品、眼部彩妝品、護唇及唇部彩妝品、指(趾)甲用品和芳香品。

Q5:境內責任人公司是什麼?
A5:境內責任人公司為在大陸負責品牌的經營與代理公司,並負責產品的安全,若產品有問題必須負責產品下架回收及後續的相關處理,並會不定期的接受藥監局與市場局派員前往公司檢查與監督。

Q6:化妝品的檢驗需要進行哪些?
A6:化妝品一般要進行微生物檢驗、衛生化學檢驗、pH值測定、毒理學安全性實驗、人體安全及功能試驗,檢驗時間一般在2-4個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妝品因為要做人體試驗,時間稍長。

Q7:進口化妝品許可批文(備案憑證)是否有期限?
A7:目前的許可批文(備案憑證)已取消期限,但會不定期的受到藥監局與市場局派員前往公司檢查與監督。

Q8:化妝品原料進口中國也需要三証嗎?
A8:原料是不用的,進原料到中國,在由中國工廠來加工是預包裝成品,在進口時可以半成品或者化工原料名目即可辦理進關。

Q9:產品包裝有哪些要求?
A9:送審樣品應為完整的產品包裝,須要與將來販售產品一致。若有任意更改的狀況產生則會在進出口時被扣留或退回。

Q10:有關產品名稱及產品包裝文字說明可能面臨的問題?
A10:必須符合大陸官方公告隻規定設計,由於大陸對化妝品的命名規定及化妝品標識規範比台灣的規定嚴格,所以在申請批件或備案憑證時,必須有變更產品名稱及變更包裝的心理準備。

护肤品进口清关流程
1、 SFDA备案(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快6个月(3个月检测、3个月单证审核)
2、进口口岸操作化妆品企业系统备案(上海进口的话需要,其他地方不需要)—第二次进口一样的化妆品能快速通关—这是上海实行的化妆品快速通关政策
3、报检(递交资料)
4、报关(海关审价)
5、报检【商检、查验、贴标签、贴CIQ(商检后会出)】
6、海关放行

护肤品进口清关手续中文标签审核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2.护肤品、3.彩妆品、4.指(趾)甲用品、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2.健美类、3.美乳类、4.染发类、5.烫发类、6.防晒类、7.除臭类、8.祛斑类、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护肤品进口报关配方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 化妆品组份国际命名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护肤品进口清关注释说明:
1、本章不包括:
(1)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2)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3)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2、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3、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4、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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