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保險金是不是遺產呢?因為怕繼承債務,拋棄繼承了,繼承人還可以去領保險金嗎?其實保險金是不是遺產,要看保險契約的內容而定。 拋棄繼承和簽保險契約,非常重要的一個關鍵「保險受益人」該怎麼簽? 讓你在財富傳承的時候,省下可能會被課的遺產稅,也不用當成遺產,除了和繼承人一起分配,還要先還完債務才能領回剩下的保險金。 【拋棄繼承還可以領保險金嗎?】保險單沒寫「受益人」當心遺產稅和債權人找上門【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
我們先來了解法律上的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表達拋棄繼承權的意願,一旦辦理拋棄後,繼承人就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
既然拋棄繼承是放棄一切的權利義務,包含了財產或是債務,為什麼有些人還是可以領到保險金呢? 【拋棄繼承】兄弟爭家產逼女兒拋棄繼承?程序怎麼辦理6個重點?【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 從保險金的性質來看是不是遺產保險金是不是遺產的一部分,要看保險契約的內容而定。 身故保險金如果變成是遺產,則拋棄繼承的人是不能領保險金。 相反的如果不是算在遺產裡面,即使拋棄繼承後,保險受益人仍然可領取。 這個關鍵點,就是保險單上面寫的「受益人欄位」。 我們可以分成下列兩種情形來說: 第一種情形,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算是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基於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公司就會依照聲請而將保險利益交給受益人,這部分的利益並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簡單的來說就是看保險契約指定保險金給誰就是給誰,因為這保險金已經有指定給的對象了,所以不算遺產,也不會在拋棄繼承的標的範圍內,故即使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人還是可以依照契約的約定領到保險金。 故受益人的請求權,是根據保險契約,並不是依繼承的法律關係而來。 第二種情況,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會被當作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因為保險金沒有辦法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就會等同於未指定受益人而被視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故其繼承方式,需回歸到民法上的規定,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就不能再受領保險金。 依照上面的情況,我們了解剛才的例子,如果保單上有指定受益人為是子女的名字,或是有寫明由「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即使子女或繼承人辦理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用受益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利益。 但是如果沒有指定其他的受益人之情形下,或是所有的受益人都先死亡了,這份保單的保險利益就會列入遺產範圍,已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然無法繼承。 沒有指定保單受益人恐被扣遺產稅我們大多數人在填寫要保書的「受益人欄位」時,為了方便起見,要保書上通常會載明,若未指定受益人則等同於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根據財政部說明,個人投保人壽或是年金保單,如果想要節稅,除了要保人與被保人皆為「自己」且未涉及重病或是舉債投保等原則外,並在受益人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這樣才能避免落入遺產稅的範圍。 所以Rita想提醒大家,受益人填寫雖然並非義務,不填寫也不會怎麼樣;只是,在完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理賠金會被算入去世那位被保險人的遺產裡,還會被扣一筆遺產稅,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定期檢視保單省錢少糾紛我們可以用下列的方法,來減少保單變成遺產的問題。 作法一:寫「指定受益人」定期檢視保單所以只是一個保單的「受益人」都隱藏這麼多要注意的事項,所以投保後一定要定期去檢視自已的保單內容,趕快檢視自己的保單是否已指定了受益人,如果保險受益人有死亡或是其他原因,像是結婚、離婚生子需要變更受益人,就趕快找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幫忙處理變更。 作法二:保單受益人可寫第二、第三順位最好也可以指定到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的受益人,最好在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這樣就可以避免如果要領身故保險金,也不會因為時間的變化,造成沒有受益人,保險金反而變成遺產的一部分。不但省不到遺產稅,還有可能變成遺產,這樣就不能照自已當初買保險的時候,想要照顧自已去世之後真正想照顧的人。 如果保險契約沒有約定好,也沒有定期依照自已的需求變更保單內容,後續的麻煩的瑣事其實很多,沒有注意繼承法律和稅務的規定,也很容易多花錢還會讓遺產有更多的糾紛。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善用專業人士幫忙,可以省錢減少糾紛。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我是Rita,每周分享熟齡學習、理財法律,歡迎到👉FB【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或▶YouTube【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來聊天! 按讚加入粉絲團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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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榮眷李先生父親亡故時,因生前尚餘留一筆債務,李先生打算拋棄繼承,但李先生的父親另有一份保險,其受益人指定為李先生,李先生想知道,他到底可不可以領取這一筆保險金。 研析意見: 如果債務人的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為債務人的遺產。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拿到這筆保險金,而不會被債權人查封。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姑姑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女兒已經拋棄繼承,那爸爸的死亡保險金,誰可以領? 本刊曾報導〈被保險人少做這件事 受益人領嘸保險金〉,因死者丘姓男子的親妹妹(丘女)是唯一法定繼承人,便向保險公司要求丘男的死亡保險金。當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無效,因為工會投保時,被保險人未親簽,等於沒有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丘女不服再上訴。二審判決出爐。 丘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工會替丘男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丘男的兄弟姊妹、前妻,以及唯一的女兒小金(化名)都陸續拋棄繼承,只剩下丘女(小金的姑姑)沒有拋棄繼承,因此丘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審時,保險公司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近日二審判決出爐,二審法官推翻一審的判決理由,強調團體保險由工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而且丘男有定期繳保費,可見工會是在丘男同意下才加保,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但丘女還是敗訴了,原因是《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丘女聲稱,哥哥丘男投保的團體保險,因為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所以由工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既然其他家人都拋棄繼承,自己是唯一繼承人,為什麼不能領哥哥的身故保險金? 丘男的唯一女兒小金則主張,自己是爸爸投保時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所以也是該保單契約的受益人,就算拋棄繼承,受益人的身分也不會受影響。因為《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二、三審法官判定,丘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小金,而非丘女。全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