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到底是什麼?「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跟「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又適用於那些狀況?《政府標案急診室》點閱第1名的精選文章,看完後保證醍醐灌頂,打通任督二脈! 內容大綱 最有利標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新聞報導中,最有利標總是跟弊案連在一起?現在的決標方式,不是「最低標」就是「最有利標」。公家機關辦理採購標案,如果不想要用「最低標」讓廠商惡性競爭、低價搶標,就只能選擇「最有利標」。但因為不是競價比誰低價,而是比誰最優秀;這時候替廠商評分的評選委員,就至關重要了。機關首長在決定委員名單時,只要有私心,就可能操縱分數、決定廠商優先序位。這時候,弊案就產生了。 為什麼「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經常被質疑?因為依照現行的採購法,不會公布個別委員對於各家廠商的評分(等第),也不會公布得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在無法得知「那些委員給了得標廠商高分」、「得標廠商到底哪裡好」的情形下,難免會給有心人士想像空間。尤其是花了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準備標案的未得標廠商,更是經常會質疑標案內定。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的招標期間特別短?是有內定廠商嗎?現在政府標案都採電子領標了,下表是各種金額採購案的招標期限。基本上只要招標天數符合標準,都是合乎法規的。因為預算都會有執行期限,倘若沒有達到預期進度,公務員會挨罵;因此,很多公務員都希望等標期越短越好。 如果是需要較長準備時間的標案,卻以最短的時間公告,廠商都會以為是「已有內定」。 完全沒經驗的公司也可以得標?這應該是弊案吧?很多表面上沒有執行過政府標案的廠商,實際上經常在幫得標廠商「打下手」。尤其營造類廠商更常層層分包,有些大型工程,從得標廠商到真正施工的班底,甚至轉了3、4手。《政府標案急診室》曾協助1家經常承接民間豪宅室內裝修、老屋拉皮的小公司投標政府標案,雖然服務建議書比不上其他廠商厚重、政府標案實績也掛0;但由於服務建議書精準切合機關所需、老闆實務經驗底子深厚、簡報現場委員百問不倒,因此在「從未承接過公部門標案」的情形下,成為得標廠商。 為什麼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得標?這是弊案嗎?凡是近幾年公開上網的案子,幾乎都可以在電子採購網上找到招標文件。如果好做、好賺的案子,自然會有一堆廠商投標。無論有幾家來投標,只要廠商符合機關需求,就可以決標給該廠商。 延伸閱讀:5分鐘學會電子領標,電子政府採購網領標教學 為什麼有些案子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如果廠商家數未達開標應有之家數,此時無法開標當然也無法決標,專有名詞叫做「流標」。 廢標對機關和廠商,有何影響?對機關的影響:廢標之後,機關必須要重新跑所有流程,包含招標文件上網公告、遴聘評選委員、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辦理評選會議等等。有時候案件期程很趕,會造成機關較大壓力。 為什麼決標價格等於底價?是公務員洩密給廠商嗎?因為最有利標是選出優勝廠商,由機關跟優勝廠商議價。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低於機關的底價,標案就會直接決標給最優勝廠商。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高於機關的底價,廠商就必須減價。若減價之後還是未能進入底價,則又必須反覆減價直到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為止。至於減價次數,中央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各有不同規定,限制必須在4次或6次以內的都有。若減價次數到了極限,廠商的報價還是比機關高,則最優勝廠商則失去議價權,要改由次優勝廠商跟機關議價;此時機關的底價還必須依照次優勝廠商的服務建議書重新評定。 「評分及格最低標」不是也有審查會議嗎?跟「最有利標」有什麼差別?「評分及格最低標」是藉由審查會議,刪除太糟糕的廠商。「最有利標」則是選出最好的廠商。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拚到「及格」仍不夠,還必須是「所有及格廠商裡面的最低價」(所以有些廠商只想要低空掠過拚到及格,然後就準備低價搶標)。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要「拚到第1名」,就得要展現自己最好的一面。 評選委員在會議中請廠商承諾的事項,廠商該怎麼回答?會列入契約執行嗎?評選委員在會中,經常會開出各式各樣的問題,並詢問廠商是否能夠做到。至於廠商是否真的要做,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諾事項只是執行細節:若委員提問的是執行細節,在相同的費用下,提供A產品跟提供B產品對廠商都沒差,那麼可以在得標後再與機關討論是否要執行。這些執行細節比較像是工作細節說明,不見得會列入契約,但很可能會列入工作會議,要求廠商執行。如果真的被問到,廠商可以大方的說:「如果我們團隊能得標,我們願意…」。 此外,其實評選簡報詢答過程中,委員是不能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但有時候委員難免會問到「如果發生XX的事情你們廠商會如何處理」、「你們公司能提供XXX嗎」等類似的問題,這是否算承諾事項,其實很難下定論。只能說,廠商在回答問題之前,務必想清楚能否做到,再來承諾。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到底有什麼差異、各是依照什麼法規?*差異: 評定廠商優劣不是算分數就好了?幹嘛還要分「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各位在學校考試的時候,如果學校排名是依據總分計算,那就一定曾遇過這樣的經驗:「A科的成績分數差距大、B科的成績差距小,導致A科強的學生占優勢」。以下讓我們看個實例吧 從表格總分可以看出,甲乙丙三人的總分為279、225、235,若以總分排序,第1名為甲、第2名為丙、第3名為乙。 在採購評選會議評分的時候,也會發生這樣的情形。若某一位委員打分數時高低起伏較大,給評定的好廠商89分、不好的廠商打71分;另一位委員對於好廠商、壞廠商的分數差距相對較小,認為好的廠商打了82分、不好的廠商打了79分;那麼,前者往往對於總分的排序,會起較大的作用。當轉換成序位法時,個別委員評分的差異性就會被消弭了。就像是會考採「級距」來評定學生成績,而不以總分評定優劣,是相同的情形。 為什麼以前比較少機關用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是選出最好的,讓最好的廠商得標。為了讓心目中最好的廠商能得標,最有利標「以不定底價為原則」。如果有減價的必要,還得先在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而且要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跟廠商進行協商程序請廠商降價。不這樣做的話,廠商無論標價多少,機關都得要接受。 什麼是固定價格給付?有什麼特性?什麼是議約?如果是固定價格給付,表示機關不會辦理議價程序,廠商也不必猜底價,也不用在議價會議中同意「願以底價承攬」;因為契約價金就是預算價格,機關不會砍價。 為什麼大家都用準用最有利標?什麼時候會用到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準用最有利標」不用報上級機關、而且機關會訂定底價,若最優勝廠商的報價超過底價、又不願意降價到底價以內,那麼機關可以改跟第2名的廠商議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只適用於100萬元以下的案子,公告時間也比較短,委員可以全部是機關內的人員,其餘程序相差無幾。 最有利標問題可以在哪裡尋求幫助?衍生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