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最有利標到底是什麼?「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跟「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又適用於那些狀況?《政府標案急診室》點閱第1名的精選文章,看完後保證醍醐灌頂,打通任督二脈!

內容大綱

  • 最有利標是什麼意思?
  • 為什麼新聞報導中,最有利標總是跟弊案連在一起?
  • 最有利標是怎麼產生弊端的?
  • 為什麼「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經常被質疑?
  •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的招標期間特別短?是有內定廠商嗎?
  • 完全沒經驗的公司也可以得標?這應該是弊案吧?
  • 為什麼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得標?這是弊案嗎?
  • 為什麼有些案子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
  • 廢標對機關和廠商,有何影響?
  • 為什麼決標價格等於底價?是公務員洩密給廠商嗎?
  • 「評分及格最低標」不是也有審查會議嗎?跟「最有利標」有什麼差別?
  • 評選委員在會議中請廠商承諾的事項,廠商該怎麼回答?會列入契約執行嗎?
  •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到底有什麼差異、各是依照什麼法規?
  • 評定廠商優劣不是算分數就好了?幹嘛還要分「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 為什麼以前比較少機關用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
  • 什麼是固定價格給付?有什麼特性?什麼是議約?
  • 為什麼大家都用準用最有利標?什麼時候會用到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
  • 最有利標問題可以在哪裡尋求幫助?
  • 衍生閱讀

最有利標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新聞報導中,最有利標總是跟弊案連在一起?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現在的決標方式,不是「最低標」就是「最有利標」。公家機關辦理採購標案,如果不想要用「最低標」讓廠商惡性競爭、低價搶標,就只能選擇「最有利標」。但因為不是競價比誰低價,而是比誰最優秀;這時候替廠商評分的評選委員,就至關重要了。機關首長在決定委員名單時,只要有私心,就可能操縱分數、決定廠商優先序位。這時候,弊案就產生了。
註:這裡的「最低標」包含「評分及格最低標」、「最低標」。「最有利標」包含「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
衍生閱讀:
資本額太小?從網紅勾惡齊天國際傳媒700萬標案談廠商資格

為什麼「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經常被質疑?

因為依照現行的採購法,不會公布個別委員對於各家廠商的評分(等第),也不會公布得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在無法得知「那些委員給了得標廠商高分」、「得標廠商到底哪裡好」的情形下,難免會給有心人士想像空間。尤其是花了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準備標案的未得標廠商,更是經常會質疑標案內定。
衍生閱讀:如何查詢政府標案?20個問題找出適合公司投標的標案《2022版》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的招標期間特別短?是有內定廠商嗎?

現在政府標案都採電子領標了,下表是各種金額採購案的招標期限。基本上只要招標天數符合標準,都是合乎法規的。因為預算都會有執行期限,倘若沒有達到預期進度,公務員會挨罵;因此,很多公務員都希望等標期越短越好。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如果是需要較長準備時間的標案,卻以最短的時間公告,廠商都會以為是「已有內定」。
更換言之,若標案一再流標,公家機關的承辦人也是要挨罵的。所以一旦公告上網,認真的承辦人就會趕緊邀標,請以前合作過的優秀廠商盡快備標。
衍生閱讀:政府採購標案教學,15項投標文件第一次就上手《2022版》

完全沒經驗的公司也可以得標?這應該是弊案吧?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很多表面上沒有執行過政府標案的廠商,實際上經常在幫得標廠商「打下手」。尤其營造類廠商更常層層分包,有些大型工程,從得標廠商到真正施工的班底,甚至轉了3、4手。《政府標案急診室》曾協助1家經常承接民間豪宅室內裝修、老屋拉皮的小公司投標政府標案,雖然服務建議書比不上其他廠商厚重、政府標案實績也掛0;但由於服務建議書精準切合機關所需、老闆實務經驗底子深厚、簡報現場委員百問不倒,因此在「從未承接過公部門標案」的情形下,成為得標廠商。
但若是金額龐大的採購案,讓完全沒有經驗的公司得標,等於將標案的成敗都繫於剛上路的新手,風險過大。因此,通常只有金額低的標案,才會讓0經驗的廠商得標。
延伸閱讀:為什麼廠商需要專屬課程

為什麼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得標?這是弊案嗎?

凡是近幾年公開上網的案子,幾乎都可以在電子採購網上找到招標文件。如果好做、好賺的案子,自然會有一堆廠商投標。無論有幾家來投標,只要廠商符合機關需求,就可以決標給該廠商。
有些政府機關的預算非常低、廠商沒有足夠利潤,這種案子肯投標的廠商當然寥寥無幾。換言之,有人願意投標,機關就該偷笑了。真的好賺,怎麼會只有1家投標?
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且得標,當然不見得是弊案。但如果等標期是最低天數、但是備標文件又多又厚、利潤又高,通常外界都會懷疑那一家從容投標的廠商是早已聽到風聲、甚至就是內定廠商。

 延伸閱讀:5分鐘學會電子領標,電子政府採購網領標教學
一定要3家才能開標?最短等標期到底是幾天?

為什麼有些案子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

如果廠商家數未達開標應有之家數,此時無法開標當然也無法決標,專有名詞叫做「流標」
委員覺得來投標的廠商都不夠好,也可以把所有投標廠商都評為不及格,此時標案將無法決標,專有名詞叫做「廢標」
流標、廢標的案子,通常機關都會沿用舊的招標文件,微調一些小地方之後重新上網招標。這類的案子就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
第2次招標的案子,若招標公告文件沒有什麼變更,等標期可以減至3-5天。
衍生閱讀:《政府招標文件教學》從基礎到進階,16個你應該知道的招標公告知識《2022版》

廢標對機關和廠商,有何影響?

對機關的影響:廢標之後,機關必須要重新跑所有流程,包含招標文件上網公告、遴聘評選委員、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辦理評選會議等等。有時候案件期程很趕,會造成機關較大壓力。
但若廠商服務建議書跟簡報未達標準,硬是決標給這種不合格的廠商恐將為機關帶來災難,於是,讓所有廠商都不及格的「廢標」,就成為機關的最佳抉擇。
對廠商的影響:如果曾經被機關評為不合格的廠商,就可以從評選會上知道委員的想法與期待。在第二次重新招標公告的時候,可以更精準的知道機關想要什麼,並依照機關的期望修正服務建議書。
至於曾經猶豫要不要投標、擔心政府機關已有內定的廠商,也可以藉由廢標知道,機關並無內定廠商,可以大膽參加投標。

為什麼決標價格等於底價?是公務員洩密給廠商嗎?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因為最有利標是選出優勝廠商,由機關跟優勝廠商議價。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低於機關的底價,標案就會直接決標給最優勝廠商。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高於機關的底價,廠商就必須減價。若減價之後還是未能進入底價,則又必須反覆減價直到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為止。至於減價次數,中央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各有不同規定,限制必須在4次或6次以內的都有。若減價次數到了極限,廠商的報價還是比機關高,則最優勝廠商則失去議價權,要改由次優勝廠商跟機關議價;此時機關的底價還必須依照次優勝廠商的服務建議書重新評定。
在議價的時候,廠商也可以說「願以底價承接」。這時候決標價格就等於底價,廠商不會殺價殺過頭。但缺點則是若機關的底價很低,廠商有可能得認賠承接,不能後悔。

「評分及格最低標」不是也有審查會議嗎?跟「最有利標」有什麼差別?

「評分及格最低標」是藉由審查會議,刪除太糟糕的廠商。「最有利標」則是選出最好的廠商。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拚到「及格」仍不夠,還必須是「所有及格廠商裡面的最低價」(所以有些廠商只想要低空掠過拚到及格,然後就準備低價搶標)。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要「拚到第1名」,就得要展現自己最好的一面。
衍生閱讀:《評分及格最低標如何投標》-廠商最想知道的11個問題

評選委員在會議中請廠商承諾的事項,廠商該怎麼回答?會列入契約執行嗎?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評選委員在會中,經常會開出各式各樣的問題,並詢問廠商是否能夠做到。至於廠商是否真的要做,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諾事項只是執行細節:若委員提問的是執行細節,在相同的費用下,提供A產品跟提供B產品對廠商都沒差,那麼可以在得標後再與機關討論是否要執行。這些執行細節比較像是工作細節說明,不見得會列入契約,但很可能會列入工作會議,要求廠商執行。如果真的被問到,廠商可以大方的說:「如果我們團隊能得標,我們願意…」。
2.承諾事項攸關成本與契約:廠商在承諾的時候務必要想清楚能否做到。又分為:
(1)固定價格給付:如果是固定價格,議價的程序不會被免除,但議定的不是價格,而是契約內容。所以廠商承諾的事項,很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寫入契約中,成為決標文件。所以如果承諾事項剛好也是機關想要的方向,那麼就有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落實成白紙黑字,納入契約內執行。
(2)非固定價格給付:如果不是固定價格,而是要議價的標案,則這些承諾事項有可能不會被納入契約。畢竟契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評選會議紀錄即使有記載廠商的允諾事項,也不代表這些允諾事項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更況且廠商可能在投標時提到得標後要提供A產品,委員會議上被詢問能否改成同值的B產品,廠商也答應了;但其實機關喜歡的就是A產品,此時廠商允諾事項當然不會成為契約執行的一部分。話又說回來,還是有滿多機關會說「你們在評選會議上有允諾可以提供優於契約的服務」,要求廠商執行。廠商若不執行,就演變成誠信問題了。

此外,其實評選簡報詢答過程中,委員是不能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但有時候委員難免會問到「如果發生XX的事情你們廠商會如何處理」、「你們公司能提供XXX嗎」等類似的問題,這是否算承諾事項,其實很難下定論。只能說,廠商在回答問題之前,務必想清楚能否做到,再來承諾。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到底有什麼差異、各是依照什麼法規?

*差異:
一、適用最有利標:在找出「最好的廠商」之後,決標給這家廠商。可以用在異質工程、財物、勞務採購,需要逐案報准。「適用最有利標」是決標方式,搭配的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在找出「廠商的優劣排名」之後,依照廠商的優劣排名辦理議價。且廠商的報價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才能決標。「準用最有利標」是決標方式,搭配的招標方式是「限制性招標」。
三、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100萬以下的政府標案,在找出「廠商的優劣排名」之後,依照廠商的優劣排名辦理議價。且廠商的報價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
*依據法規:
一、適用最有利標:法源為「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
二、準用最有利標: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設計競賽之公開評選、房地產公開勘選及文化藝術公告審查。法源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14款。
三、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法源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比價(2家以上)或議價(1家)。
衍生閱讀:公共工程委員會準用最有利標相關作業文件

評定廠商優劣不是算分數就好了?幹嘛還要分「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各位在學校考試的時候,如果學校排名是依據總分計算,那就一定曾遇過這樣的經驗:「A科的成績分數差距大、B科的成績差距小,導致A科強的學生占優勢」。以下讓我們看個實例吧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從表格總分可以看出,甲乙丙三人的總分為279、225、235,若以總分排序,第1名為甲、第2名為丙、第3名為乙。
但若將分數轉換為排名,可以看到乙除了數學屈居第3名外,其他科目都拿到第1名。若以序位和排名,則第1名為乙、第2名為甲、第3名為丙。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在採購評選會議評分的時候,也會發生這樣的情形。若某一位委員打分數時高低起伏較大,給評定的好廠商89分、不好的廠商打71分;另一位委員對於好廠商、壞廠商的分數差距相對較小,認為好的廠商打了82分、不好的廠商打了79分;那麼,前者往往對於總分的排序,會起較大的作用。當轉換成序位法時,個別委員評分的差異性就會被消弭了。就像是會考採「級距」來評定學生成績,而不以總分評定優劣,是相同的情形。
至於「評分單價法」因為很少用,在此就不多贅述。

為什麼以前比較少機關用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是選出最好的,讓最好的廠商得標。為了讓心目中最好的廠商能得標,最有利標「以不定底價為原則」。如果有減價的必要,還得先在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而且要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跟廠商進行協商程序請廠商降價。不這樣做的話,廠商無論標價多少,機關都得要接受
既然有協商機制可以讓廠商降價,那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子,就都找廠商來談價格,不就好了?但實務上,「協商談價格」這件事是高難度的活。倘若機關協商時,第2名廠商的價格比第1名廠商低,馬上就要決給第2名、放棄第1名嗎?還是要讓第1名也想想可否降價?第1名廠商可以想多久?可以回辦公室跟各相關部門開會討論之後再回復價格嗎?第2名價格要低到多少,才能放棄第1名改用第2名?機關在協商現場可以「討價還價」嗎?誰有權做主討價還價?萬一價格只差一點點,是主持人現場趕快去請示機關首長,還是主持人有辦法現場做決定?諸如此類細節,都造成協商可能引發的實務爭議。畢竟公務員不像民間機關,老闆說了算;萬一在協商過程中,哪個點被挑毛病,公職生涯可能就沾上汙點了。所以,大部分的機關都不採用協商機制。
因為「最有利標」的價格原則上是「廠商說多少就是多少」,所以大家也擔心「萬一真的貴到爆」,怎麼辦?所以「最有利標」都必須要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也因此,以前比較少機關用「最有利標」(或稱適用最有利標)。
但近年來因為低價搶標層出不窮,低劣的工程品質浪費公帑,因此也越來越多機關開始適用最有利標,執行工程案的招標。

什麼是固定價格給付?有什麼特性?什麼是議約?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如果是固定價格給付,表示機關不會辦理議價程序,廠商也不必猜底價,也不用在議價會議中同意「願以底價承攬」;因為契約價金就是預算價格,機關不會砍價。
這類不會砍價的案子,由於不會有「標餘款」,所以機關執行預算達成率會比較好,機關同仁也不用想著如何用掉「標餘款」。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類固定價格給付的案子,廠商要比的很可能是「創意提案」、「加值服務」等等。此時廠商可以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領,讓機關感受到滿滿的誠意。最好的情形是,這些創意提案、加值服務看起來很值錢,實際上卻惠而不費。
固定價格給付,議價的程序不會被免除,但議定的不是價格,而是契約內容。所以廠商承諾的事項,很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寫入契約中,成為決標文件。畢竟議約程序也是一翻兩瞪眼,若機關提出來的議約條件廠商無法做到,機關就得要重跑核定底價的流程,非常浪費時間。所以如果廠商曾經在評選委員會上提到可以多做「哪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又剛好是機關需要的,在議約的時候趁此機會寫成白紙黑字的決標文件納入契約,就水到渠成了。
至於這些可以多做「哪些事情」,有沒有被寫在評選會議紀錄上,倒也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落成契約文字,廠商是否需要履行。

為什麼大家都用準用最有利標?什麼時候會用到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

「準用最有利標」不用報上級機關、而且機關會訂定底價,若最優勝廠商的報價超過底價、又不願意降價到底價以內,那麼機關可以改跟第2名的廠商議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只適用於100萬元以下的案子,公告時間也比較短,委員可以全部是機關內的人員,其餘程序相差無幾。

最有利標問題可以在哪裡尋求幫助?

衍生閱讀